娘家所贈與的財產,如無約定夫妻財產分開,離婚後,夫可得財產? - 家暴
By Odelette
at 2005-10-17T00:00
at 2005-10-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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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娘家即贈與一間公寓給女兒,離婚後,男方是否有權要求一半的財產?(約二十年前登記的;記得二十年前的法律好像有所不同,是否適用????)
2、如之後,再以買賣的名義(為了省贈與稅),再登記一間房子給女兒,男方是否有權於離婚後要求一半的財產?(這間房子登記時,是處於婚姻關系中的。)
3、這個男人有家暴的記錄,且時常換工作,偶爾才拿一點錢回家,如上述 2 的的房子他有權要求一半,是否可以舉證他不負擔家庭經濟,且施以家暴,無權要求一半的財產?最重要的是,會不會被追繳贈與稅。(房子是從哥哥名下的土地,與建商合蓋,再以買賣的名義登記的)
以上是幫一個笨女人問的,請天下的女人們,好好愛自已。
2、如之後,再以買賣的名義(為了省贈與稅),再登記一間房子給女兒,男方是否有權於離婚後要求一半的財產?(這間房子登記時,是處於婚姻關系中的。)
3、這個男人有家暴的記錄,且時常換工作,偶爾才拿一點錢回家,如上述 2 的的房子他有權要求一半,是否可以舉證他不負擔家庭經濟,且施以家暴,無權要求一半的財產?最重要的是,會不會被追繳贈與稅。(房子是從哥哥名下的土地,與建商合蓋,再以買賣的名義登記的)
以上是幫一個笨女人問的,請天下的女人們,好好愛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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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05-10-17T07:27
at 2005-10-17T07:27
By Elizabeth
at 2005-10-20T16:35
at 2005-10-20T16:35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 1030-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
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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