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綠卡時程 (CP/瑞士/急件) - 移民
By Kumar
at 2017-12-20T11:36
at 2017-12-20T11:36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在瑞士以CP(Consular Processing)取得移民簽證,而我的情況有點特殊:
1. 我和配偶申請時兩人都是瑞士居民,我先生是美國籍,我是台灣籍
2. 配偶有工作變動很快要搬回美國,符合領事館網頁上定義的exceptional circumstance
我是向瑞士首都伯恩的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因此以下以伯恩代稱
申請時程 (2017年11月-12月)
11/13 email請伯恩受理我們的申請,附上相關文件(美國護照,瑞士ID和offer letter)
當天伯恩確認法蘭克福USCIS同意伯恩受理我們的案件。我開始準備文件、預約體檢
11/14 遞交petition。我先生獨自去伯恩遞交petition相關文件,並當場繳費和接受面談
11/16 petition I-130 approved。得到case number
11/20 遞交DS-260(線上),以email通知伯恩confirmation number
11/21 確認interview appointment,時間為11/30
11/30 我獨自帶齊相關文件去伯恩按指紋、繳費和面試
12/7 簽證核發
12/8 取回護照以及入境文件
12/11 入境美國:在機場繳交文件,護照蓋入境章後簽證等同綠卡(有效一年)
申請前的考量
起先打算以ESTA入境之後再調整身分,沒有多想,直到我先生公司安排了一位移民律師給
我們,而這律師看待90 day rule非常慎重,於是我們評估了以下的選擇
1. ESTA入境:有效3個月,和90 day rule衝突,我不想承擔可能的風險,所以不考慮
2. B1入境:可以待6個月,90天後再來申請,但是我的條件申請B1可能不會過
3. F1入境:也是申請F1可能不會過
4. H1B入境:我H1B還有1年效期,但要這麼短時間內從申請工作到拿H1B stamp機會不大
5. 我先生去美國再遞件,我回台灣等:絕對可行,但是我們要有幾個月分隔兩地
6. 在瑞士辦綠卡:預計也是要幾個月的時間,但律師建議先試這條路。
事後證明先和伯恩聯絡是最好的決定。伯恩的人員理解我們的情況之後一直很積極幫忙。
僅供有相似情況的板友做為參考
※ 編輯: yuffies (69.181.141.63), 12/20/2017 11:39:16
1. 我和配偶申請時兩人都是瑞士居民,我先生是美國籍,我是台灣籍
2. 配偶有工作變動很快要搬回美國,符合領事館網頁上定義的exceptional circumstance
我是向瑞士首都伯恩的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因此以下以伯恩代稱
申請時程 (2017年11月-12月)
11/13 email請伯恩受理我們的申請,附上相關文件(美國護照,瑞士ID和offer letter)
當天伯恩確認法蘭克福USCIS同意伯恩受理我們的案件。我開始準備文件、預約體檢
11/14 遞交petition。我先生獨自去伯恩遞交petition相關文件,並當場繳費和接受面談
11/16 petition I-130 approved。得到case number
11/20 遞交DS-260(線上),以email通知伯恩confirmation number
11/21 確認interview appointment,時間為11/30
11/30 我獨自帶齊相關文件去伯恩按指紋、繳費和面試
12/7 簽證核發
12/8 取回護照以及入境文件
12/11 入境美國:在機場繳交文件,護照蓋入境章後簽證等同綠卡(有效一年)
申請前的考量
起先打算以ESTA入境之後再調整身分,沒有多想,直到我先生公司安排了一位移民律師給
我們,而這律師看待90 day rule非常慎重,於是我們評估了以下的選擇
1. ESTA入境:有效3個月,和90 day rule衝突,我不想承擔可能的風險,所以不考慮
2. B1入境:可以待6個月,90天後再來申請,但是我的條件申請B1可能不會過
3. F1入境:也是申請F1可能不會過
4. H1B入境:我H1B還有1年效期,但要這麼短時間內從申請工作到拿H1B stamp機會不大
5. 我先生去美國再遞件,我回台灣等:絕對可行,但是我們要有幾個月分隔兩地
6. 在瑞士辦綠卡:預計也是要幾個月的時間,但律師建議先試這條路。
事後證明先和伯恩聯絡是最好的決定。伯恩的人員理解我們的情況之後一直很積極幫忙。
僅供有相似情況的板友做為參考
※ 編輯: yuffies (69.181.141.63), 12/20/2017 11:39:16
→ cchris: 恭喜!公民配偶逾期居留後辦綠卡其實沒有風險,是法律保 12/20 12:42
→ cchris: 障的 12/20 12:42
→ cchris: 此例很快,而且瑞士有uscis辦公室。台灣沒有,因此沒辦法 12/20 12:46
→ cchris: 審理130,所以這個經驗不適用於ait 12/20 12:46
→ yuffies: 瑞士也沒有uscis辦公室,離最近的是在德國法蘭克福 12/21 00:55
→ cchris: 對,但我的point是,台灣不適用 12/21 09:58
→ cchris: 瑞士在USCIS是屬於法蘭克福的轄區 12/21 10:03
→ cchris: 這個例外條款是根據USCIS 2012/5的備忘錄PM-602-0043.1 12/21 10:29
Tags: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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