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這樣對嗎? - 家暴
By Charlotte
at 2010-03-14T00:00
at 2010-03-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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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對方是分居,孩子被他偷偷帶走.即使請求他偶而一天讓我看看孩子,他依舊無情的拒絕,只能自己想辦法去學校看小孩.
訓導職員打電話問他可不可以給我看,答案當然不可以!他家暴,還把孩子偷偷的帶走,為什麼身為教職人員的他,要助紂為虐呢?母親看孩子犯法了嗎?
已更新項目:
謝謝你,看得出來吧,是他不要這個家,不是我不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我没工作,他仗著他是上市公司的主管,每年分紅又多,瞧不起我,以他目前情況,想再找個女主人或去找個大陸妹,便宜的很
他告訴孩子,我都沒養她,孩子也被洗腦,不理我,剛被他帶走時,去學校看她,我們還抱在一起痛哭一場,那時老師很好,還會撥出一些較不重要的課,讓我們說說話
我申請了保護令,他腦羞成怒,留下負債,帶孩子一走了之.不知去向
訓導職員打電話問他可不可以給我看,答案當然不可以!他家暴,還把孩子偷偷的帶走,為什麼身為教職人員的他,要助紂為虐呢?母親看孩子犯法了嗎?
已更新項目:
謝謝你,看得出來吧,是他不要這個家,不是我不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我没工作,他仗著他是上市公司的主管,每年分紅又多,瞧不起我,以他目前情況,想再找個女主人或去找個大陸妹,便宜的很
他告訴孩子,我都沒養她,孩子也被洗腦,不理我,剛被他帶走時,去學校看她,我們還抱在一起痛哭一場,那時老師很好,還會撥出一些較不重要的課,讓我們說說話
我申請了保護令,他腦羞成怒,留下負債,帶孩子一走了之.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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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10-03-15T03:47
at 2010-03-15T03:47
先苦而後甘.為了將來請先忍耐一點
.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十一"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判決離婚之限制1)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行政院會2009年11月5日通過「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未來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有性侵、家暴或遺棄,子女就無需盡扶養義務。政院指出,扶養義務應該是相對關係,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家暴、甚至性侵害,未盡扶養之責,子女自然也無扶養父母的義務。
依照民法、刑法,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否則就觸犯遺棄罪;但是,如果兒女從小被爸媽毆打、甚至性侵害或是遺棄,還要求他扶養父母,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這形同是在傷口上灑鹽。
因此,行政院會2009年11月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一」及「刑法第294條之一及第295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允許受害子女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義務去扶養施暴或棄養自己的父母。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轉述說:『(原音)當初的加害人可能是父母或是配偶,他們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對當事人是情何以堪?因此院長特別提示,我們今天提出來針對民法和刑法的修正,允許得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並且增列對遺棄罪的排除條款。』
吳揆強調,父母親和子女間的扶養是相對的義務關係,他希望修法後,可以有助於建構父慈子孝的家庭。
這次修法的內容包括,曾經故意在身體或精神上虐待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成員未遂、或是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展,將則倣效德國民法,剝奪他受扶養的權利
去法院的費用大概1千元.如果不想蒐證請律師打官司的話打到最高法院.真的很貴.所以沒錢有沒錢的方法.辛苦一點自己蒐證.孩子現在只有妳這個支柱.唯有堅強面對.勇敢一點.才會有希望.加油
記的尋求娘家爸媽的協助.問他們願意在你上班時可以幫忙照顧孩子嗎.到法院時法官會問這個問題喔.
ps 我14歲什麼都不懂的情況就結婚的.忍受家暴11年.相信你我的情形應該不相上下.我已經走過來了.還幫了幾個跟我差不多的人.我相信你也能.不要軟弱勇敢一點.為了你自己.也為了小孩
2010-03-15 02:01:26 補充:
他如果對小孩有暴力行為.請也要記錄下來喔.一起給法官喔.成功的話就換他看不到小孩了
2010-03-15 02:11:56 補充:
還有忘了跟你說.請找一個女生朋友陪你去.可幫你做證的..再去學校一次.故意去看小孩.學校的人說的話.通通錄下來.然後回去妳老公家.問他什麼不讓你看小孩.通通錄下來喔.記得就算回去找證據.他也不能強迫你做愛.如果造成你身上有傷.請直接去驗傷.下體不能洗喔.外加告他強姦.要聰明一點
By Dorothy
at 2010-03-15T05:41
at 2010-03-15T05:41
By Freda
at 2010-03-18T14:01
at 2010-03-18T14:01
婚姻又不是兒戲,既然妳也選擇與他結婚,妳也應該適時的勸進與鼓勵請她拿出點對家庭的責任。
為什麼身為教職人員的他,要助紂為虐呢?
a~喔~他被妳先生洗腦ㄌ阿= = 很過分喔~妳要解釋給他聽~我是來看小孩不是帶走小孩~再加上~妳還是小孩ㄉ監護人ㄟ~有啥理由不給(帶走)看~(要錄音喔)~在不爽就教記者來~社會局就會來關心學校與妳ㄌ!!!
By Hazel
at 2010-03-17T13:34
at 2010-03-17T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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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0-03-12T00:00
at 2010-03-12T00:00
請幫助我~~不想再讓家暴輪迴下去了~~
By Rebecca
at 2010-03-12T00:00
at 2010-03-12T00:00
之前只是丟礦泉水砸到我剖腹產開刀傷口~~
這次他是用拳頭揍我胸口~背 ...
要和同居者分開
By Tom
at 2010-03-10T00:00
at 2010-03-10T00:00
這個情況是不是家暴事件?
By Carol
at 2010-03-10T00:00
at 2010-03-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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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0-03-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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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離婚的國家是哪個國家?
請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