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官司...女律師 - 家暴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5-18T00:00
at 2009-05-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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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先生家暴3次...最後一次已申請保護令....現在想離婚也要我的女兒現在3歲...婆家那邊有點勢力關係...認識立委之類...我想請問這我上網找了這幾位女律師....賴芳玉....尤美女...黃顯凱...賴淑玲....想問那位女律師比較利害...會從女性角度...
已更新項目:
所以一定要有把握才放心
但不知有那位律師是專打這方面的官司
可否請各位幫忙介紹一下
若是有和我相同經驗的人所委任過的更好...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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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知有那位律師是專打這方面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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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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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9-05-22T00:16
at 2009-05-22T00:16
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妳的條件符合多少?因為妳一開口就要請律師,應該是經濟條件還不錯吧?如果這樣,就算妳自己打也會贏啊。
如果還不清楚,可就妳的情形請教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或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
2009-05-19 19:39:26 補充: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原因: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另外「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可。
2009-05-19 19:48:55 補充:
無論妳請那位律師,妳自己都必須充分搜證~妳現在手邊有驗傷單、保護令,如果還有其他符合上述裁判離婚的要件,就更能充份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畢竟,就算是律師也不可能完全清楚妳的遭遇,只有先自立自強站穩腳步,如果對方有其他"激進"的舉動,當然,找大間一點的律師事務所的有名女律師比較有保障(比如賈靜雯的例子)。
By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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