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小孩 - 家暴
By Wallis
at 2011-07-16T00:00
at 2011-07-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因家人遭受的老公的暴力威脅(以槍械威脅、人身攻擊、髒話辱罵、毆打)
曾有被家暴而備案過一次
但現在又被毆打
小孩也被先生抱走
先生毫無任何經濟能力
家人實在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這位施暴者
且施暴者有前科
請問我們可以尋求什麼管道幫助我們!
如申請保護令,很擔心他的子彈會比警察來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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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11-07-18T03:28
at 2011-07-18T03:28
第一節 聲請及審理
第 九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第 十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十一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第十五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第十六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十七條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第十九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By Daniel
at 2011-07-19T06:34
at 2011-07-19T06:34
你先確保小孩的安全
在確認家人的安全
並和你老公溝通溝通
如果不行
再去報警〈確認家人和小孩的安全〉
你可以借住在友人家
並確認自己安全
再報警............................吧
By Rae
at 2011-07-20T10:40
at 2011-07-20T10:40
不行的話找我吧
hot0938611232(及時)
By Hamiltion
at 2011-07-18T22:22
at 2011-07-18T22:22
我要告訴你的是,保護令是給警察用的,當對方前來骰態,只要你跟警察說(我有保護令,我被騷擾了),警察二話不說將對方帶走。
再來,保護令有10幾個小項目,其中包括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單方或雙方行使、遷出令、遠離令,這是你所需要的,可是,仍需保護令核發,警察才能動作,但,妳聲請保護令了嗎?
至於,保護令如何聲請,我其他回答內容就有,請您查看,我不在贅述,再不懂,找我,我討厭有人說:報警又沒用。
By Daph Bay
at 2011-07-20T06:29
at 2011-07-20T06:29
By William
at 2011-07-20T17:59
at 2011-07-20T17:59
你是想被慢慢折磨還是痛定思痛
(要~就別怕,會怕~就要快)
妳們夫妻之間的問題要妳們大人解決~
先把小孩子保住才是第一優先
別讓孩子一生出來就面對大人們的無能~
(我相信你會克服恐懼的)
2011-07-16 16:35:03 補充:
(你打去給家暴專線比你在這裡問還要快)
By Thomas
at 2011-07-16T11:35
at 2011-07-16T11:35
我知道您很急,
但還要再詳細一些兒。
2011-07-16 16:12:53 補充:
講清楚才能有足夠的回答大大的問題,
您和先生是分開住了嗎?(如沒有,您的危險信很高,她也可以知道您在發問問題)
2011-07-16 16:13:53 補充:
那您申請報護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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