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事件,不得抗告? - 家暴
By Heather
at 2006-03-16T00:00
at 2006-03-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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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夫妻口角,爭執時雙方有動手,女方立即往警局報案,受到台北縣家暴中心庇護,男方於警察通知後也立即驗傷,雙方都聲請保護令及告訴傷害罪。
於板橋家事法庭開庭時,法官參酌雙方意見後,建議撤銷告訴及家暴,雙方在律師陪同下也都同意,但經調解後婚姻關係仍無法維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女方拒絕離婚。
問題來了,女方依舊沒有回家,並且向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再次提出家暴保護令申請,男方欲提出抗告,卻發現通知書上有三個書記官及法官簽名,註明不得抗告,是什麼意思呢?
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已經撤銷雙方告訴,還可以換間法院再提嗎?
為什麼這次不得抗告?
Update:
女方為越南籍,目的應為取得居留權與金錢
通知書上為三個法官與書記官具名
目前協議離婚條件為小孩的監護權為共同監護權
這樣她仍可以依親(小孩)取得居留
並偕其家人前來台灣工作...
剛好遇到心機這麼重的越南人...
勵馨基金會跟家暴中心又全力挺她
有免費的律師跟被蒙蔽的社工陪伴
男方根本無法可施...
好可憐喔...
Update 2:
第一次協議,她要求100萬贍養費及每月10000元,且小孩歸她,男方無法接受
第二次協議,在法官的協調下,她知道只要依親小孩也可以獲得居留,所以同意了
若現在先同意離婚(因為男方已經8個月沒看見小孩,她說要見小孩要先給她30000元),監護權要改判需要什麼證據或事實嗎?
於板橋家事法庭開庭時,法官參酌雙方意見後,建議撤銷告訴及家暴,雙方在律師陪同下也都同意,但經調解後婚姻關係仍無法維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女方拒絕離婚。
問題來了,女方依舊沒有回家,並且向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再次提出家暴保護令申請,男方欲提出抗告,卻發現通知書上有三個書記官及法官簽名,註明不得抗告,是什麼意思呢?
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已經撤銷雙方告訴,還可以換間法院再提嗎?
為什麼這次不得抗告?
Update:
女方為越南籍,目的應為取得居留權與金錢
通知書上為三個法官與書記官具名
目前協議離婚條件為小孩的監護權為共同監護權
這樣她仍可以依親(小孩)取得居留
並偕其家人前來台灣工作...
剛好遇到心機這麼重的越南人...
勵馨基金會跟家暴中心又全力挺她
有免費的律師跟被蒙蔽的社工陪伴
男方根本無法可施...
好可憐喔...
Update 2:
第一次協議,她要求100萬贍養費及每月10000元,且小孩歸她,男方無法接受
第二次協議,在法官的協調下,她知道只要依親小孩也可以獲得居留,所以同意了
若現在先同意離婚(因為男方已經8個月沒看見小孩,她說要見小孩要先給她30000元),監護權要改判需要什麼證據或事實嗎?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06-03-20T05:16
at 2006-03-20T05:16
卻又不願離婚
顯然另有隱情又或耍手段
男方可向民事法庭提出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
女方既不願離婚 就應履行
若女方以家暴法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則男方即可主張民法1052條離婚要件
2006-03-16 08:39:40 補充: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By Zanna
at 2006-03-19T20:08
at 2006-03-19T20:08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外籍人士本來問題就非常多 但是也有許多保護外籍婦女的團體 他的目的只是能取得合法居留權 為何不朝這方面著手會好一點呢
3.如覺得我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歡迎來信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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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教我報告要用什麼格式寫(題目: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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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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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有誰可以教我
我找到了一堆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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