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罪上法院法官如何判決 - 家暴
By Ingrid
at 2010-10-06T00:00
at 2010-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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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先生有一個小孩~我受不了他的所作所為.......賭博.喝酒.....花天酒地...跟什麼事情都欺騙隱瞞........甚至工作向老闆借十多萬.......交一些離過婚交壞他朋友!又詐婚沒有給我家人一個交代...因此我才跟他分居..可是我到最後我都時時刻刻有回去關心看小孩~我心理面承受跟小孩分開的痛苦..他卻不感覺對我有虧欠我ㄧ直盼望他能夠回頭要我回家但他連誠意要我回家都沒有~確變本加厲不改變他自己花天酒地甚至喝了酒之後卻對我威脅要對我家人怎樣又打電話來我家~對我爸嗆聲要來我家打我家人~有天凌晨我要去買東西就想說經過他家看他是否回來了....之後我就很生氣質問他為何要喝酒....他說他機車沒風在很晚時無法帶我回家我很多次都自己回家~那天他卻到晚上十二點多才回家我就質問他為何你要騙我....我們發生口角之後這次他卻大打出手打我踹我.又要用石頭磚塊砸我之後還好我閃的快....他就把我的機車前面砸壞..之後我就去驗傷報警申請保護令傷害~去做筆錄時他也承認他有打我第一次收到法院通知單去偵查庭他沒有出現只有我被詢問~第二次我收到保護令是要去法院見了我這次我該怎麼作對我比較有利..那它需要賠賞我傷害嗎?如果他沒有賠賞我的話會有什麼後果需要被抓去關嗎?我可以申請離婚嗎?法官會將小孩判給我嗎?我要如何做對我比較有幫助呢?請各位網友幫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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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0-10-06T05:49
at 2010-10-06T05:49
你目前有正當的工作嗎? 工作多久了? 有沒有存款或是不動產之類的財產?
如果已經申請過保護令 卻還是發生暴力傷害的情形
你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其中有一項 不堪同居的虐待!
下面也是知識+找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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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先生是一個事業有成的男人,生意手腕更是一流,但因為這陣子不景
氣,挫折就來了。他一不順心便喝酒解悶,剛開始只是微醺現在都喝得酩酊大醉,對我也推一把,到最後演變成拳打腳踢,原本以為這個事過渡時期,忍一下就好了,他也會在酒醒時帶著悔意向我道歉,結果一次又一次地我反覆在失望、希望、絕望中度日子。昨天他又動手打我,出手之狠,我不但全身上下都是傷痕,還有輕微的腦震盪,這一次我不再抱希望了,我想要活得像個人,我要有尊嚴,請問我該如何離開這殘暴的丈夫呢?
受傷的雯雯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被打的婦女可至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索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判決離婚。若不想告刑事傷害,亦可直接以上開驗傷單或診對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以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應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一般人都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二張又不夠,甚至有人問是不是七張才算數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雯雯,妳的狀況正是典型的婚姻暴力,妳應該趕快採取具體行動,除了驗傷單外,如果你可以取得先生毆打妳的證明,如悔過書,談判的錄音帶、或是鄰居、朋友、同事的見證等,都是證明先生施暴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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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邊也有像你這樣的朋友
她有去徵詢過律師
如果要用裁判離婚 也就是要用告的
還想要孩子的話 那你首先要有可以負擔的經濟能力
然後你要提出先生的種種罪行
包含對小孩的影響 對家庭的影響 還有恐嚇威脅等等的事項
仔仔細細的寫下來!
堅強 加油!!
By Leila
at 2010-10-07T08:10
at 2010-10-07T08:10
家暴保護令妳一旦提出告訴是無法撤掉的 傷害罪還可以撤..
媽咪 如果妳真的無心要繼續經營這份婚姻
花3000去法院申請離婚是最快的方法
小孩子應該可以判給妳 但媽咪自己得要有穩定的工作唷~
祝福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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