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和傷害罪? - 家暴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05-08-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甲男和乙女為同居男女朋友
某日甲男和乙女吵架而使乙女離家出走幾天
待乙女喝完酒回家之時 發現甲男帶外遇對象丙女回家過夜
乙女便出手打丙女 甲男憤怒之下便一拳揮向乙女下巴 並毆打乙女
請問這樣算家暴嗎?
醫院有通報家暴 可是警察單位不予受理
如果甲男主張正當防衛 會有防衛過當的疑點?
我是覺得甲已經不具有防衛意思 而是具有攻擊意思了
請問各位的看法又是如何?
已更新項目:
我問的不是家暴是什麼,而是上述情形是屬於甲的家暴行為 或是 乙的傷害行為 及 甲是否有防衛過當的行為 ?
乙可以告甲嗎?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05-08-20T07:36
沒有家,那有家暴存在,同居男女只是未成型的家,未具有法律上家的資格,所以沒有家暴的問題。
如果要談傷害,那一定得醫院提出診斷證明,而且一般的輕傷害,想要告訴成立並非易事,重傷害又難以挽回,所以可以採取錄音蒐證或是監視錄影的作法,以量取勝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5-08-19T18:29
polo 上述有提到...如同居中的男女關係。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05-08-19T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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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
人人都有免於暴力、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
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居關係)、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
壞。
如果你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
的權益。
身體的不法侵害 :
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行為模式包括:
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
擊被害人。
精神的不法侵害 :
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損壞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模式為:
言詞虐待:
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2、心理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
之不當行為。
3、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4、騷擾:
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幾種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現在的配偶或是以前的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同居中的男女關係。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
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
女、 姪孫、姪孫女、外甥孫女等。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如兄弟妻、姊妹夫、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
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何謂保護令 ?
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警察分局長、社會局
)、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緊急電話號如下:
婦幼保護專線:113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5-08-20T21:06
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
人人都有免於暴力、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
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居關係)、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
壞。
如果你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
的權益。
身體的不法侵害 :
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行為模式包括:
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
擊被害人。
精神的不法侵害 :
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損壞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模式為:
言詞虐待:
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2、心理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
之不當行為。
3、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4、騷擾:
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幾種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現在的配偶或是以前的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同居中的男女關係。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
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
女、 姪孫、姪孫女、外甥孫女等。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如兄弟妻、姊妹夫、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
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何謂保護令 ?
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警察分局長、社會局
)、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緊急電話號如下:
婦幼保護專線: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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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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