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後無法與小孩相見 - 家暴
By Odelette
at 2013-10-11T00:00
at 2013-10-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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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因為家暴 而離婚 ,並且小孩的監護權跟扶養權都在 小孩的爸爸那 小孩的媽媽沒有
但因為沒住在一起 而媽媽 要看小孩 但小孩的爸爸 並不想給 小孩的媽媽看
小孩的爸爸 會因為 要用 小孩子 要脅 小孩媽媽 遷回 來 並且 合婚
但 合婚 也是 再次家暴 而離婚
請問 有何法律途徑 能確保 小孩子 不用 經過 小孩的爸爸不給相見
讓小孩的媽媽能每個月 相見小孩子
因為家暴 而離婚 ,並且小孩的監護權跟扶養權都在 小孩的爸爸那 小孩的媽媽沒有
但因為沒住在一起 而媽媽 要看小孩 但小孩的爸爸 並不想給 小孩的媽媽看
小孩的爸爸 會因為 要用 小孩子 要脅 小孩媽媽 遷回 來 並且 合婚
但 合婚 也是 再次家暴 而離婚
請問 有何法律途徑 能確保 小孩子 不用 經過 小孩的爸爸不給相見
讓小孩的媽媽能每個月 相見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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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Doris
at 2013-10-13T09:28
at 2013-10-13T09:28
例如:
◎警告對方勿侵害我方對於子女之監護權
範例:本人前與台端於民國︵下同︶○○年○○月○○日協議︵經裁判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本人行使,孰料台端於○○年○○月○○日未經本人同意,即將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攜回台端之住處,事後本人察覺前往台端住處欲帶回子女,經遭台端威脅拒不交還,未成年子女○○○、○○○受驚大哭,台端亦置之不理,台端此舉已嚴重侵害本人對子女之監護權益,必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本人為保權益,特此函告台端,於文到○○日內出面將未成年子女○○○、○○○交還本人監護,逾時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解決,相關函達,切勿自誤。
裁判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夫或妻,能否與子女會面交往?**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而子女成長過程尤須父母雙方之關懷照顧,方能正常之發展,故父母子女見面交往,非但為血緣天性,並為法律所保障。而夫妻訴請裁判離婚時,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2013-10-12 20:09:47 補充:
離婚夫妻之一方阻撓無監護權之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應如何救濟?
無監護權之父或母有權依法院酌定之方式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惟若遭遇他方惡意阻撓時,其依法院酌定之方式者,此際,可持該法院之會面交往裁定,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以公權力排除阻撓。若依約定方式者則須另行由自己為原告,他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使會面交往權之訴訟,待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實際上,為讓法院能有明確依據以便判決,協議離婚時,最好詳細明定會面交往方式,切忌使用如「隨時探視」等之模糊約定。
2013-10-12 20:10:44 補充:
父對母有暴力行為 母聲請保護令 則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應如何處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是故,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得作為請求改定監護權之理由。按未成年子女常是家庭暴力之直接或間接受害者,或常被加害人用作控制被害人之手段。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推定由加害人監護不利於子女(第三十五條),故原則上應由被害人監護子女。復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
2013-10-12 20:11:06 補充:
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2013-10-12 20:11:14 補充:
以上參考~
By Tom
at 2013-10-13T18:37
at 2013-10-13T18:37
By Hedda
at 2013-10-11T21:14
at 2013-10-11T21:14
By Puput
at 2013-10-12T10:25
at 2013-10-12T10:25
畢竟是攸關你的權益
謹慎一點
多諮詢專業的律師再決定比較好
推薦一個網站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裡面都是律師免費回答問題
它們有上百位律師
而且已經有超過上萬人次在上面問過
很多律師很熱心助人
可以去試試看
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好運順利解決
By Emily
at 2013-10-15T13:35
at 2013-10-15T13:35
事出必有因!法院判下來了是嗎?我不是律師也不是個啥只個鄉民,只想跟版大
說版大改過了嗎?孩子身上流的血有一半是你的是有權力的!問問看社會局看看
或許會有社工給你答案一關一關的問吧!現在法律應該是很保障婦女跟小朋友
的。
By Isabella
at 2013-10-15T07:10
at 2013-10-15T07:10
By Kelly
at 2013-10-11T17:37
at 2013-10-11T17:37
因為你還是有探視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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