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受害者,如何能離婚?獻上20點!急件!!! - 家暴
By John
at 2005-08-04T00:00
at 2005-08-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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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家暴的受害者,11年前簽有離婚協議書,但是男方拒不出面,故無法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目前孩子已經高一,因此不必爭扶養權,請問我該如何才能辦好正式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嗎?費用會不會很高?我怕自己無力負擔!我和男方的戶籍一直不在同一戶,最後一次被打有開驗傷證明!希望有學法律的人能幫幫我,因為再不辦好,我不知道還要幫他還多少債務!!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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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Damian
at 2005-08-06T17:46
at 2005-08-06T17:46
二、案主想想離婚,但只說戶籍不在同一戶,是否仍居住在一起?原則上,訴請離婚需要有正當理由,你的離婚協議書又是11年前簽訂的,你也沒有積極的處理(即在先生不去辦理離婚登記後就向法院訴請離婚),在實務操作上,難以主張兩造均有主觀上離婚的意願。
三、離婚不一定要請律師,律師行情價一個審級是收五萬塊。
四、有問題可以再聯繫。
By Ethan
at 2005-08-04T11:54
at 2005-08-04T11:54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你們11年前的離婚協議書即屬於兩願離婚
但因沒有至戶籍機關登記而無效
所以你可以朝判決離婚的方向走
民法上關於決離婚的規定如下: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以你可以依上述條款第三項: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或第五項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若他沒盡養護的義務 例如沒給生活費 已分居很久並不聞不問 )
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
律師費基本上一個審級是五萬元
不過當然行情不同價碼也會不同
建議你可以向社會局求助
他們會給你不錯的建議
祝你早日脫離苦海
By Susan
at 2005-08-06T08:37
at 2005-08-06T08:37
By James
at 2005-08-05T02:18
at 2005-08-05T02:18
By James
at 2005-08-06T06:25
at 2005-08-06T06:25
By Ina
at 2005-08-06T10:53
at 2005-08-06T10:53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民事保護令能提供什麼?
一、在刑事制裁之外,提供另一種法律的保障。
二、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多的傷害。
三、提供被害人立即性的減輕傷害。
四、命令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重 返正常家庭生活。
聲請保護令時,警察機關能幫助被害人什麼?
一 、評估被害人是否符合聲請保護令。
二、解釋聲請、核發與執行保護令之程序,並且幫助被害人填寫聲請書。
三、解釋家庭暴力防治法幫助之範圍、內容與限制。
四、其他相關資訊之提供。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時 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 令。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
保護令內容是什麼?
一、禁制令:
(一)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聯絡行為。
二、遷出令:
(一)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二)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三、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 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決定令:
(一)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二)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三)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五、給付令:
(一)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
(二)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三)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六、防治令:命完成號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 他治療、輔導。
七、其他保護令:
由法院斟酌發給。
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 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保護令審理程序為何?
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 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一般性 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保護令有效期間多長?
一、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四、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 請時失其效力。
保護令核發後有什麼保障?
一、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後,應遵守保護令之規定。如違 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 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 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其他事項
一、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執行
保護令。
二、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提示警察機關
執行。
By Anthony
at 2005-08-07T12:47
at 2005-08-07T12:47
現在政府有律師團~可以幫助民眾~可是我記得那好像要有什麼證明~
收費絕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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