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驗傷單只有半年的時效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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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04-1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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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於92年12月份對我動粗.當時有到醫院驗傷(家暴的).現在談離婚.公公威脅我說.
我的家暴驗傷單已過半年.不能當證據.是真的嗎?
Tags: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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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4-12-09T04:12
刑法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是告訴乃論之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
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所以所謂的半年應該是指傷害罪的告訴期間。
至於驗傷單只是證明被害人當時的傷勢,
以資證明當時是否有傷害罪的犯罪結果出現,
與告訴期間之規定並無關連,
所以你公公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不過、因為從92年12月迄今已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所以已經不能提出普通傷害罪的告訴,
系爭驗傷單就傷害罪的刑事案件已經沒有用處,
不過仍然有成為日後提起其他訴訟時佐證之用,
例如:針對你先生的傷害行為提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依據民法第197條的規定你如果在兩年內向你先生請求損害賠償,
該驗傷單仍然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證據,
又或者日後不幸提起離婚之訴時,
可以成為離婚事由的證據。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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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無論如何一定要妥善保管這一份驗傷單。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4-12-10T04:23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家暴的服務專線?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4-11-30T00:00
請問家暴專線的電話是幾號?
拜託大家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