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97年5月28號在國道一號284公里處被開超速罰單的受害者 - 社會議題
By Olga
at 2008-06-26T00:00
at 2008-06-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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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上述日期10點30分左右被拍到超速(時速180公里),地點為國道一號284公里處北上路段,但本人保證絕無以上述速度行駛於高速公路上(本人是生命愛好者,且當時車上有另外兩位同事),所以高度懷疑是測速機器出了問題,在此尋找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的受害者,討論因應之道,謝謝。(本人駕駛Toyota Alti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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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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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08-06-28T14:58
at 2008-06-28T14:58
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你違反了此條例,汽車牌照要吊扣3月,要至監理站辦理吊扣,一定要去辦理,無牌照期間不要再把車開出去,如果被警察臨檢到,又會被罰其他條則,因為你是被拍照,所以只須繳罰鍰及被吊扣3個月牌照
依規定你必須被罰8000元,因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期限內繳8000元,逾期30天12000元,逾期30~60天16000元,逾期60天以上20000元
好了,罰責講完,現在換該如何舉證及申訴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擷取部分內容)
7-2條---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上述是指
一.你必須先舉證在國道一號284公里處北上路段前300公尺處,警方並無以任何警示明顯標示之.意思就是警方必須在此處設"前方有測速照相"等之告示牌,高速公路護欄上常常出現的告示牌.
二.你收到的罰單必須要有車牌號碼及車型,注意哦!車型也要有哦!缺一不可喔!如果你收到的罰單沒有車型,那就去監理站所申訴看看.
三.你必須舉證你沒有以時速180公里的速度開車,但這點很難,除非你有裝設行車紀錄器.
收到罰單(紅色的)15日內要向監理站所申訴,收到裁決書(白色的書函,沒繳罰鍰或沒收到罰單才會收到裁決書)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都是以掛號信寄的
你可以上此網址查詢罰鍰http://www.thb.gov.tw/main_03.htm%E9%BB%9E(%E7%B9%...
但如果你真是以180公里時速開車,那就乖乖繳罰鍰吧!因為實在危險,但如果是被冤枉,一定要申訴,為自己權益申訴.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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