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安全及小孩監護權.和離婚問題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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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1-02-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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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幫朋友發問的,因她上班較忙碌,所以無法親自提問.
我朋友是個外籍新娘,但以領到身分證一年多了. 她現在因為工作關係而獨自租屋在外面,但最大使她想去外面居住的原因是家暴以及夫妻之間關係. 現在的情形是她曾多次開口與老公談及離婚,但都被拒絕. 而再老公不同意母親將小孩帶出去的情況下,小孩居住在夫家,但我朋友(女方)放假{作三休一制}時,都會把小孩接到她的租屋處多陪陪小孩,小孩也比較喜歡與媽媽在一起. 但前幾天,小孩的父親因工作關係搬到了新竹,也再未經過母親同意下,將小孩帶到新竹就學,其間男方雖曾要求女方,放棄現在工作,一起搬到新竹,但我朋友(女方),因以前家暴 {有備案紀錄} 的不好印象而拒絕. 想提問的問題是:
1.因這樣母方會擔心很難見到小孩,以及小孩父親曾有家暴行為,會擔心小孩的安全. 那父方帶走小孩的行為是否有觸法?以及是否有什麼辦法能將小孩接回,或強制要求父親將小孩帶回原夫家的解決方法呢?
2.如女方想以家暴為提起叛離的主因,但家暴的備案紀錄是兩年多前的,這樣家暴紀錄還是有效性的嗎?還適合以此紀錄為主要申請叛離的主由嗎?
3.雖然已領到身份證,我朋友也有把握能獨自照顧好小孩.但因原居住地在印尼,所以娘家也在國外.這樣在判決小孩監護權時是否會有影響呢?如小孩已滿七歲,且表明想和媽媽一起居住生活,這樣是否就會再判決時,有比較大的機會得到監護權呢?
4.如果再男方不同意協議離婚下,向法院提出叛離的話,是否就只能在答應男方的某些不合理條件(如生活費或贍養費之類的)下,才能順利離婚呢?
Tags: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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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1-02-18T17:28
1.因這樣母方會擔心很難見到小孩,以及小孩父親曾有家暴行為,會擔心小孩的安全. 那父方帶走小孩的行為是否有觸法?以及是否有什麼辦法能將小孩接回,或強制要求父親將小孩帶回原夫家的解決方法呢?
因為你們目前仍有婚姻關係,父親把小孩帶走並不觸法,除非你能證明他帶走小孩去做什麼不法的事。在不影響小孩學業、生活下你也可去把小孩帶出來行使親權。 在正常狀況下,你無法去強制小孩父親將小孩帶回原夫家。
2.如女方想以家暴為提起叛離的主因,但家暴的備案紀錄是兩年多前的,這樣家暴紀錄還是有效性的嗎?還適合以此紀錄為主要申請叛離的主由嗎?
如果女方有保護令,就可用保護令作為判離的要件。如果有家暴的紀錄,那麼就還要再蒐集更多的證據證明婚姻已經難以維持;再用民法@1052的第二項向法院請求判離,並同時請求子女的監護權。在走上法律途徑時,可看看有沒有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向法院提出調解的要求)的可能。因為判決離婚需要證據,比較麻煩。
3.雖然已領到身份證,我朋友也有把握能獨自照顧好小孩.但因原居住地在印尼,所以娘家也在國外.這樣在判決小孩監護權時是否會有影響呢?如小孩已滿七歲,且表明想和媽媽一起居住生活,這樣是否就會再判決時,有比較大的機會得到監護權呢?
法院在判小孩監護權時要考量的是小孩的最佳利益,娘家在國外,也只表示女方的支持系統比較弱,但這對監護權的爭取影響不大。女方要好好證明自己的優勢,可參考民法@1055-1先了解法官的審酌因素,再去找於己有利的證據。這不是在改定監護權,不要把重心放在證明男方的不適合。小孩的說詞只是法官的參考之一,不會是法官的主要依據。法官會根據@1055-1及社工員的訪視報告做最後的裁定。
4.如果再男方不同意協議離婚下,向法院提出叛離的話,是否就只能在答應男方的某些不合理條件(如生活費或贍養費之類的)下,才能順利離婚呢?
一旦到了法院就是讓證據說話了。女方的證據夠明確到讓法官下判決是最重要的。在起訴狀上可附帶要求監護權外,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及小孩扶養費。贍養費的要求有其法定要件:本身沒有過失、因判決離婚而造成你生活陷入困境。可參考民法@1057。所以在判決離婚時,要提出幾乎不可能拿到的贍養費,還不如提出一定會判給你的精神損害賠償,只是多跟少的問題而已。

2011-02-16 11:31:48 補充:
對第4、的補充說明如下:
如果你是提出離婚訴訟的原告,男方就更沒有要求贍養費的條件,因為你的證據就是要來證明他有過失,而法官會判准你們離婚,也是因為認同你提出的證據。在判決離婚的訴訟中,沒有談條件的空間,完全是看證據說話再加一點法官的心證,最後由法官決定准不准離。協議不成才會上法院,上了法院,一切就交給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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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1-02-17T20:15
您好我建議您朋友先將小孩帶走自己撫養這無犯法問題不用擔心至於離婚部分我想目前你們的證據不是很足夠我建議先把小孩帶身邊這樣未來如果上法院爭取監護權比較有利至於訴請離婚部分由於時間有點久遠要構成離婚要件可能很難我認為你先將小孩帶走以逸待勞讓對方提離婚監護權再由法官判斷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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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1-02-17T06:13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且須符合重大事由才能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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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1-02-15T11:11
1.因這樣母方會擔心很難見到小孩,以及小孩父親曾有家暴行為,會擔心小孩的安全. 那父方帶走小孩的行為是否有觸法?以及是否有什麼辦法能將小孩接回,或強制要求父親將小孩帶回原夫家的解決方法呢?
在婚姻存續期間
夫與妻對未成年子女均有監護權
此時夫因工作關係帶孩子去新竹並無觸法
如欲將小孩帶回最直接的方法當然是訴請離婚
並同時請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
2.如女方想以家暴為提起叛離的主因,但家暴的備案紀錄是兩年多前的,這樣家暴紀錄還是有效性的嗎?還適合以此紀錄為主要申請叛離的主由嗎?
家暴紀錄當然是訴請離婚當中非常好的證據之一
但如果不是常態性的家暴
只是單依偶發事件
恐怕很難成為主因
應該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提出
再以家暴令為輔佐證據
這樣的方式較為適當
當然
夫妻之間的關係難以維持此段婚姻
需要再詳述才能給予更充分的回答
3.雖然已領到身份證,我朋友也有把握能獨自照顧好小孩.但因原居住地在印尼,所以娘家也在國外.這樣在判決小孩監護權時是否會有影響呢?如小孩已滿七歲,且表明想和媽媽一起居住生活,這樣是否就會再判決時,有比較大的機會得到監護權呢?
娘家在哪不會是法官決定監護權歸屬的最終決定
而是未成年子女在監護人無法監護時(如上班.生病)
此時親友能有誰能代為照顧
至於小孩滿七歲
有表達的能力
在打官司的過程
法官亦會參考他的意願
這部分對你朋友是有利的
4.如果再男方不同意協議離婚下,向法院提出叛離的話,是否就只能在答應男方的某些不合理條件(如生活費或贍養費之類的)下,才能順利離婚呢?

絕對不是
既然已經對簿公堂
當然是法官來決定這份婚姻關係是否有必要持續
此時男方提出某些不合理的要求
對男方是極為不利的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你朋友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 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 .(此時你可表明監護權問題兩人無共識不願和解)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1-02-14T12:53
我很同情你朋友的遭遇,我建議你還是先由你朋友的離婚官司下去著手,再來才能進一步爭取監護權問題,由於我對於你朋友的情況還有很多細節不了解,所以只能大致上跟你回答這樣,或者你可以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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