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男女有肢體接觸,可以告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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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1-0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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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今年小六
前幾天和班上女同學發生了一些肢體上的接觸
女生拿美工刀出來威脅我弟給他生日禮物
後來女生先用手搓我弟的屁股
我弟後來就反擊 也用手搓了女生的屁股
之前女生多次用手觸摸我弟的下體
我弟一開始不理會 後來有反擊打女生胸部
現在女生家長很生氣說要我弟寫悔過書還有不排除提告
我想問的是
這件事情雙方都有錯 如果真的告上法院 我們的立場會比較吃虧嗎?
還有 我弟未滿12歲 請問這樣對方要告 會成立嗎?
謝謝
Update:
簡任官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對方女生拿出美工刀,但沒有把刀柄推出,向著我弟說要生日禮物
這樣行為算不算夠成恐嚇了?

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1-01-08T13:50
這已經不是霸凌行為了;依題意,您弟(少年)和女同學(少女)的行為,都已觸犯法律規定,必須依法處理的;而按您所述情節,少女的行為當比少年的行為來得嚴重。茲就本人服務少年法院多年經驗,提出說明如下:
壹、本件少年與少女二人的行為,基本上都是在違反對方的自由意識下所為,因此所涉及的犯罪可能為:
一、少年部分:
(一)『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二)『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1條)。成立本罪可能性較低。
二、少女部分:
(一)『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二)『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三)『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1條)。成立本罪可能性較低。
三、以上罪名,必須由少年法院作實質認定,始能確定其責任。而少年犯罪行為的處理,是站在教育輔導的立場為之,依法本件二人是不會被判刑的。
貳、若進入司法程序:
一、國小6年級的學生,應該是介於11歲至13歲之間:
(一)如果是12歲以上的話,即屬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所規定的少年(少事法第2條),少年法院對其非行行為是有『先議權』的(少事法第1-1條)。
(二)但若是12歲以下的兒童,則必須依少事法第85-1條規定處理,亦即必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加以處理。
(三)所謂『非行行為』,即指少事法第3條所規定第1項的「觸法行為」和第2項的「虞犯行為」而言。
二、依您所述本件情節:
(一)少年或少女,不管其所涉犯罪行為為『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或『恐嚇取財罪』,只要進入司法程序,少年法院自然會做實質的認定,在此擬不多作贅述;而必須要說明的,就是程序上如何處理?及其可能的結果為何?
(二)因雙方均為14歲以下之人,依法是不能科以刑罰的(刑法第18條),所以必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少事法第27條)。
(三)依題意,本件情節似已不輕,尤其是少女部分更是嚴重;按本人經驗判斷,少年法院處理的結果,可能裁定如下處分:
(1)少年部分:
輕則諭知『不付審理但交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處分(少事法第29條),這必須由少年調查官執行1次即結案。重則裁定『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由少年保護官輔導3次至10次(少事法第42條)。
(2)少女部分:
輕則裁定『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由少年保護官輔導3次至10次。重則裁定『保護管束』處分,由少年保護官輔導6月以上3年以下(少事法第42條。)
参、本人的感想,請卓參:
一、一般律師、檢察官、法官甚至大學法律系教授,絕大部分都未曾修習少年事件處理法,所以對少年事件的處理程序和結果,亦均不甚清楚;必須於碰到此類案件時,才會翻閱相關法律規定,始能知其一二,然仍無法窺其堂奧!
二、其實,這也是司法院對於少年法院(庭)的法官,其遴任必須以專業、久任為原則,並需先進行「職前專業訓練」及經常做「在職專業訓練」的由來。
三、因此,在此實在無法苛責一般網友,就此類問題所提出的答案,99%以上均以刑法及刑訴法的角度來分析,總是無法針對少事法的規定來提出正解;所以,只能再三的說明與呼籲,而無由予以口誅筆伐!無奈啊!
肆、校園霸凌事件:
一、之所以無法戒絕,學校當局的鄉愿心態是最大幫凶;而老師與學生對相關法律規定亦大多懵懂無知,以致未能在發生霸凌或其他違法行為之初,即給予當頭棒喝,亦是一大主因;最後,終致無可收拾時,才思考以法律方式處理;其實,這已經讓被霸者的身心遭受無法抹滅的傷害,甚至也有形無形的助長施霸者的氣焰了!
二、而霸凌行為,絕大部分都伴隨著長期的犯罪行為,豈可等閒視之?因此,必須嚴正的呼籲,教育主管機關、學校當局、學生及家長等,必須徹底覺醒與深刻省思,在輔導力量無法對霸凌行為產生效果前,由司法適時的介入,並藉司法的輔導專業,依法作適度的協助與處理!
伍、以上,乃按本人服務少年法院30年經驗,所提出的看法,若所用語詞有些艱澀難懂,就請慢慢閱讀,願對您的問題已提供實質的幫助!
陸、以下,是您可參考的法條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抱歉!其他法條,在意見區發表。
2011-01-05 20:04:55 補充:
若您需要其他法條,請再補充提問,抱歉!
2011-01-05 20:07:40 補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那是刑法的規定,但仍必須依少年保護事件的規定處理的。
2011-01-06 00:35:32 補充:
從你所述少女的行為外觀
及你弟弟有感到害怕的話
恐嚇取財罪就會成立
若沒交付給她的話就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1-01-07T07:06
事情已經發生了,就不要再去追究其中的細節問題,就告訴你弟弟,如果以後再遇到他認為不高興的事,先向那同學表示你的不滿,他如果再犯就告知老師,等老師來處理,同時也回家告知父母,等父母了解事情的發生.同時也要告訴你弟弟,他的行為是不對的.
他們都木成年, 不會有刑事責任, 對方家長如果去提告,法院也會要他們到學校,請老師處理.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01-07T16:51
哈哈哈 好好笑:)) 抱歉 抱歉= =
拿美工刀但沒推出刀片部分
應該跟你拿真槍不裝子彈去唬人一樣拔~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1-01-06T09:15
1.依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女生拿美工刀出來威脅我弟給他生日禮物,這行為就構成強盜罪.
2.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弟弟跟這個女生都有觸犯猥褻罪.
3.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4.猥褻罪除因年齡法律不處罰外其構成要件應該是男女生都不成立,因為小孩子只是單純好玩並非想引起色慾.
有問題也可以打去這裡問看看
http://www.justlaw.com.tw/index.php
諮詢電話是免費的.希望有幫到你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1-01-06T03:17
他們ㄉ罪比較重雙方都有出手但是那個女生犯了一個更大ㄉ錯誤恐嚇還拿刀威脅所以當然是你們ㄉ罪比較輕那ㄍ女生就犯霸凌這樣可以通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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