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肢體霸凌請問可以告對方嗎? -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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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1-0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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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肢體霸凌請問可以告對方嗎?
肢體霸凌就是包括強奪財物 ~那惡意損壞他人財物算不算霸凌呢?
而且還把踩壞的東西拿走..這樣算甚麼?
可以提告嗎??
老師處理都不積極..就說賠償處理 那麼對方行為不用受任何管教嗎?
請大大回答一下 非常無言 = =
已更新項目:
破壞東西的人目前國小六年級
Tags: 霸凌

All Comments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1-01-05T17:11
照你提供的敘述,霸凌的學生觸犯 毀損罪 及 強盜罪
但不知該生幾歲,先論述若14歲以上
(1)該生14歲以上
毀損罪的成立要件有二:1.故意 2. 使其不堪使用(無法恢復)
要證明這兩個要件才能成立毀損罪,重點是他要將物品毀損至"無法恢復",就可以成立了
強盜罪 或 準強盜罪
只有當他實施強制手段時,也追求強盜罪的不法所有目的(踩壞的該物品),才足以建立正當化援引強盜罪。
而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強制行為之實施>,因此他只要在此點決意使用強制力即可。
若該生14歲以上,會接受少年法庭的審判,對於強盜罪及毀損罪,青少年可能會採羈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對象是12~18歲的青少年。
參考條文: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第三百二十八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該生14歲以下
但一切的不法行為,雖然造成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但霸凌對象未滿14歲,為 無責任能力人,不罰。
我個人建議您可以改告該生侵權行為,
按民法12.13條,霸凌學生屬無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由法定代理人負一定責任。
故您孩子的損害,為184條侵權行為,可向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求償。
若告民事案件,也不會讓該生造成案底,他仍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受到教訓。
您可先跟老師反應您可能會採取的行動,看對方家長要不要先與您私下和解,對您損害賠償,也請該生向您小孩賠不是,若皆無效,在採取法律行動比較好。個人淺見請參考。
2011-01-05 12:13:07 補充:
國小6年級正常應該是12歲或13歲,所以建議您採取民事法庭的侵權行為,
先跟老師再一次溝通,表達若再不處理你將會採取什麼行動,
以及請老師叫對方家長跟您溝通,看要怎麼解決,若都無法解決,就到警察局報案,警察會勸你不要告,但是會受理,看您是要給他留案底(刑事)還是要損害賠償(民事),你怕警察吃案的話,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告。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1-01-06T17:27
壹、校園霸凌事件:
一、之所以無法戒絕,學校當局的鄉愿心態是最大幫凶;而老師與學生對相關法律規定亦大多懵懂無知,以致未能在發生霸凌或其他違法行為之初,即給予當頭棒喝,亦是一大主因;最後,終致無可收拾時,才思考以法律方式處理;其實,這已經讓被霸者的身心遭受無法抹滅的傷害,甚至也有形無形的助長施霸者的氣焰了!
二、而霸凌行為,絕大部分都伴隨著長期的犯罪行為,豈可等閒視之?因此,必須嚴正的呼籲,教育主管機關、學校當局、學生及家長等,必須徹底覺醒與深刻省思,在輔導力量無法對霸凌行為產生效果前,由司法適時的介入,並藉司法的輔導專業,依法作適度的協助與處理!
貳、針對您的問題,本人先下結論,然後再提出說明。
結論就是:您當然可以訴訟方式,來為小朋友主張正義,並有效的遏止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参、說明如下:
一、國小6年級的學生,應該是介於11歲至13歲之間:
(一)如果是12歲以上的話,即屬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所規定的少年(少事法第2條),少年法院對其非行行為是有『先議權』的(少事法第1-1條)。
(二)但若是12歲以下的兒童,則必須依少事法第85-1條規定處理,亦即必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加以處理。
(三)所謂『非行行為』,即指少事法第3條所規定第1項的「觸法行為」和第2項的「虞犯行為」而言。
二、依您所述本件情節:
(一)施暴者已確定觸犯刑法相關罪責了,不管其所涉犯罪行為為『毀損罪』、『搶奪罪』甚或『強盜罪』,只要您提出告訴,少年法院自然會做實質的認定,在此擬不多作贅述;而必須要說明的,就是程序上如何處理?及其可能的結果為何?
(二)因施暴者為14歲以下之人,依法是不能科以刑罰的(刑法第18條),所以必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少事法第27條)。
(三)依題意,本件情節似已不輕,按本人經驗判斷,少年法院處理的結果,可能裁定如下保護處分(少事法第42條):
(1)若雙方有達成和解,當可能從輕諭知『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由少年保護官輔導3次至10次。
(2)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當可能從重裁定『保護管束』處分,由少年保護官輔導6月以上3年以下。
肆、本人的感想:
一、一般律師、檢察官、法官甚至大學法律系教授,絕大部分都未曾修習少年事件處理法,所以對少年事件的處理程序和結果,亦均不甚清楚;必須於碰到此類案件時,才會翻閱相關法律規定,始能知其一二,然仍無法窺其堂奧!
二、其實,這也是司法院對於少年法院(庭)的法官,其遴任必須以專業、久任為原則,並需先進行「職前專業訓練」及經常做「在職專業訓練」的由來。
三、因此,在此實在無法苛責一般網友,就此類問題所提出的答案,99%以上均以刑法及刑訴法的角度來分析,總是無法針對少事法的規定來提出正解;所以,只能再三的說明與呼籲,而無由予以口誅筆伐!無奈啊!
伍、以上,乃按本人服務少年法院30年經驗,所提出的看法,願對您的問題已提供實質的幫助!
陸、以下,是您可參考的法條規定(刑法部分從略):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第1-1條(適用範圍)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2條(少年之定義)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3條(少年法院之管轄事件)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27條(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第42條(保護處分之裁定)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85-1條(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觸犯刑罰之處罰)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晴汶這樣能提告嗎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01-05T00:00
被嗆說【我要找人打你】沒有理由只是不爽所以想打這樣能提告嗎還有他打兩巴掌算是霸凌吧這樣能告嗎

這樣的程度算是霸凌了嗎?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1-01-02T00:00
這是我以前的經驗國小的時候大概是常常忘記帶作業讓全組被扣分(國小都會分組競賽)所以同學要分組的時候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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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1-01-01T00:00
一家庭教育十年前看社會亂象環生,道德敗壞許多人是非不分,嘆世不如救世,毅然決然投入義工行列參加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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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1-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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