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面的薪資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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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9-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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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到一家公司上班.但我領到的薪水怪怪的.希望能幫忙解一下.謝謝.公司規定試用期職員假日不給薪.休假制度是隔週休.底薪18000元開始上班日9/1-9/24為止.請假1天.請問這樣應該領到多少錢?
已更新項目:
算法:上班天數一個月30-6=24天18000/24=750 1實際上班天數19天750*19=14250 應該是這樣算嗎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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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09-10-09T05:24
ˇˇ板大ˇˇ
現在勞基法已無試用期,基本底薪是17280元,不得少於。

無試用期且假日是要給薪的,你如要算你9月份薪資我就

幫你算一算:
底薪是18000元/30天=600(一天)

全勤兩天600元*2天=1200元

全薪是18000元+1200元=19200元(全薪)


隔週休制度:9月24上班天減掉事假一天=23上班天

全勤假設2天(600元*2天=1200元)

薪資:23天*600元=13800元(無全勤獎金,所以1200元

抵銷掉)

大大的薪資大概是在不合法情況下可領13800元

大大以下勞基法供你叁考:勞基法

第三章 工 資
第二十一條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工資之給付─標的及受領權人)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五條 (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
(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之命令調整之。











2009-10-08 15:24:20 補充:
算法:上班天數一個月30-6=24天18000/24=750 1實際上班天數19天750*19=14250 應該是這樣算嗎
大大 底薪是算30天
18000/30=600
600*19=11400這樣才對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09-10-09T13:32
詳細資料在這裡
http://ts7777.com/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09-10-09T22:54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9-10-06T20:29
台北女性高薪時薪500起,工作別錯過摟 http://qoo-beauty.com/ 或msn: [email protected]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9-10-07T05:56
喔.........是這樣ㄛ*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9-10-08T11:30
一個月底薪18000元,一天平均600元,您請假一天休假四天,總共
做了19天乘上600等於11400元,再加上一天隔週休600元,假日不
給薪,一般事假扣全薪,病假扣半薪,如果有全勤獎金則要全扣,看
公司規定.最少約12000元最多到14250元.看公司的良心了
這是事假扣全薪無全勤獎金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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