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修改房子,被拖了八個月工頭避而不理,我該怎麼辦? - 空氣污染
By Skylar Davis
at 2007-11-14T00:00
at 2007-11-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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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A君各有一間三房兩廳的公寓,兩人委託C君與工頭簽約房屋修改工程,合約如下方附件。
工頭在三月底、四月初各簽下兩個地點,為期各60天的工程,包括中壢、桃園。過程中由於工頭超過約定時間,由工頭的老婆出面幫忙處理。中壢是先簽約的,但先完工了桃園的工地(也是超過約定的時間),而中壢的工地一直口頭承諾要處理,所以我方也一直在等。直到等不下去了,在今年十月初最後一次面談,一樣一直口頭說要處理,但至今尚未動工,且聯絡不到人。在先前會等是因為支付工程款的部分也有一些爭議,我方有多付了工頭錢,也就是說工頭有多收工程款,但工程並未做完該做的工程,但八個月過去了,實在是等不下去了。在之前工程進行時有損壞鄰居的房子,工頭也是口頭承諾要處理,也是不了了之,鄰居對工頭的行徑也是相當氣憤。
請問:
1.目前打算寄出存證信函告知七天後將有動作,且保留所有法律追訴權。並停止目前合約,而違約金也計算到七天後的停止合約日期為止,約180天。違約金的計算是否為180天x120萬元x0.003=64.8萬元呢?
2.在存證信函中告知現場所有材料、用具在七天後不負任何保管責任,可以嗎?
3.若找其他工班接手,後續工程款是否可向前工頭求償?若可,需附上什麼證明呢?
4.工頭已收工程款,但工程並未做完該做的工程這個部分可以怎麼處理?可以告他侵占嗎?還是背信呢?需如何提供證據?是否可以下一個工頭的工程款為證據?比如說,前工頭大電的款項已收,但沒做,而是下一個工頭做。還是需要現場錄影、照像存證呢?還是一定要等到提告後法官判定後才可以動工呢?
5.誰才能提告呢?屋主?還是C君?
6.之後房子修改完成,若提告,是否可出租、出售?
7.是否可要求被一拖再拖屋主的精神賠償?若可,應要求多少?
8.是否可要求鄰居的擾鄰精神賠償?若可,應要求多少?
9.是否可要求鄰居的損壞賠償?是否要提出相關證明?
10.由於房屋修改資金是由集資而來,是否可要求集資利息賠償?
11.是否可要求六個月的租金賠償?
12.提告的流程為何?會有哪些花費?時間約為多久?
13.提告的花費是否可由對方支付呢?
14.以上所有的提告是否可一次就提告完成呢?
15.就這樣的案件,您有什麼建議?
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已更新項目:
以下為合約內容:
立契約人:
業 主:C君(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商:工頭(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承攬中壢市房屋整建工程,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工程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工程名稱: 中壢市3樓 4間套房統包工程
中壢市5樓 5間套房統包工程
2 個已更新項目:
第二條、工程地點﹕ 中壢市
第三條、工程範圍:包含 9 間套房修改、改大電工程。
第四條、工程總價:本工程總價計新台幣 壹百貳拾萬 元整。工程結算按「工程總價」計算(工料市場價格無論是否發生漲落,雙方不得藉詞增減)。
第五條、契約文件﹕
(一)契約條款。
(二)工程設計施工圖表。
3 個已更新項目:
第六條、工期期限﹕
(一)開工期限:乙方應於96年3月27日前正式開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期限於開工之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工、即
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5月25日止完工,遇不能工作
之日須向甲方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免計入工作日數。
(三)因故延期:如因工作數量臨時增加,或因天災人禍確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須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得向甲方以書面申請核定延期日數,乙方對甲方核定之延期與否及延期日數同意遵守不得異議。
4 個已更新項目:
第七條、逾期罰款:除因(一)本合約第七條甲方同意或核定之情形,或(二)完全屬於甲方之原因,並經甲方認為屬實外,乙方應按合約規定期限完工,否則甲方得另行召商處理,其因此發生之差價及運費概由乙方負擔,並依下列規定支付懲罰性違約罰金。
(一)乙方未能如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扣罰該期工程款價款 千分之三
計算罰金;罰款以當期計算,若延期,後方工程完工日期依工期相對往後延期完工。
(二)倘乙方逾期達十天以上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合約。除上規定
外,如尚有第廿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乙方願接受合約處罰規定。
5 個已更新項目:
第八條、驗收辦法: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先自主檢查。
(二)工程全部完竣,經甲方監工人員按驗收標準初驗合格後,再由甲方派員覆驗合格,方為正式驗收。
(三)甲方按本合約附件之約定規範辦理驗收,如發現工程與規範不符,乙方須照甲方指示無條件即行修正。
(四)有關電器工程部分,若不符合台電線路裝置規則時,須無條件即行修正。
(五)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
6 個已更新項目:
第九條、驗收標準:
(一)依工程施工圖說明。
(二)依合約所附之施工規範。
(三)以上未規定者依甲方工程人員裁示。
第十條、工程變更:甲方對本工程有權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工程總價之增減,按本合約所訂工程明細之單價核算,惟如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補充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劃,乙方需廢棄已完成之一部或已到場之材料時由甲方實施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工程明細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對期限亦隨工程期限變更之實做數量重新核算。
7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一條、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等(含乙方與業簽訂合約之工程圖)乙方應完全明瞭,確實遵行,不得臨時發生異議,凡圖說中未經註明而為施工上所必須,或慣例上所應有者,乙方亦須照作,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乙方對圖樣要求有所變更時,須經甲方簽認始得施工或生產製造,否則因此造成甲方之一切損失,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須負完全賠償之責,不得異議。雖有簽認,但乙方仍應對其產品設計或工程設計之產品品質或施工品質負完全責任,若其產品或工程有任何缺失,乙方仍須負完全賠償之責。
8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三條、工程監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監工人員,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甲方監工人員如發現乙方工人素質低劣,工作怠忽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倘所作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規定,並得通知乙方拆去重做,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9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四條、工地管理:乙方須親自派富有經驗之負責代表人當駐工地,督導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給養者,均由其負責,且乙方應為其所雇之人員辦妥參加勞工保險,並應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觸犯刑章或違警行為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乙方所派負表代表人,非經甲方監工人員同意,不得擅離工地,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負責代表不稱職時,並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10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五條、工場設備、乙方對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儲存處所,均應有充份之設備。
第十六條、材料管理:所有材料工具,除本合約另有規定由甲方供給者外,概由乙方自費購辦,並須經甲方監工人員檢查,認為合格者,方得使用,其不合格者,須立即遷出場外,在場材料工具,乙方須堆放整齊。對於甲方所供給之材料,應分別登記、撙節使用,不得浪費走漏,其向甲方租借之工具,並應愛惜使用。乙方不對於上述材料及工具之保管,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償。
11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七條、保險
(一)乙方須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以下保險,合約工期內保險費用由
乙方支付。
1.工程綜合損失險:本工程投保之金額及期限,應為本工程訂
約之金額及合約工期,其受益人應登記為甲方。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3.僱主意外責任險。
(二)乙方承攬本工程,在施工期間如果發生損毀、災害或人員受
傷、死亡等事故,均由乙方完全負責處理解決,與甲方無任何關連,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12 個已更新項目:
(三)營建機具、施工設備、機動車輛等保險,乙方須依實際價值投保之;若未依規定投保,而發生災害,損毀、失情形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關。
(四)乙方於簽訂工程合約手續完成後或開工前,應即按照本合約規定辦妥各項保險,否則任何損失,一切費用悉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乙方應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項目投保,並且應在保單上批註:發生意外事故,免除被害人及承保公司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之權利及「放棄代位求償權」等條款。
(六)乙方若有工程延誤之情形,則本規定之保險亦須一併辦理續保至本工程實際完成之時。
13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八條、安全措施:承造人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切實辦理後方可施工或計價請款。乙方承攬本工程在施工期間如發生毀損,災害或人員受傷,死亡等任何事故,均由乙方完全負責處理解決與甲方無任何關連,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工程趕工:本工程進行期間,除甲方要求縮短合約規定工期,得由雙方協議補助趕工費用外,工程進度如有拖延,為配合進度,或因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需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施工時,乙方應即照辦,並提趕工計劃經甲方核定後實施,乙方不得推諉拒絕,亦不得要求加價。
14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條、預防危險: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段,日夜設置紅旗,夜間另加點掛紅燈,圍以竹欄柵或其他必要設施,以策安全,於工地附近人畜或公財產之安全,必須慎為防範,倘因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第廿一條、工程保管: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交由甲方接管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已到場材料或機具及甲方估驗計價者,其產權屬於甲方但由乙方負責保管,倘有損壞短少,應由乙方負責。
15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二條、工地清理:工程施工中,乙方應切實遵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機關所頒法冷規章之規定,隨時負工地環境保護。工程期間,乙方應隨時自行清除工地內所有由施工而產生之工地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等,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倘若甲方於施工區域放置垃圾車供集中堆放垃圾時,乙方需按甲方之規定維持施工區域之清潔整理並應自清理廢棄物並集中送傾倒於垃圾車內。若乙方未依甲規定辦理,經甲方糾正又無改善之情況,現場環境之維護,則由甲方逕自派員清理,並提出異常告發單。所發生之費用及相罰款含前述分攤管理費應於計價查驗時逐次辦理扣款,乙方不得異議。
16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三條、大樓管理:所有有關大樓施工之與管委會及管理員之協調、公共關係,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所施工之工法及結果,有造成管委會及管理員之檢舉而不符大樓管理規定時,乙方須無償替甲方另行修復還原至符合規定且為甲方所能接受之狀態。
17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四條、解除合約: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日止為有效期間,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隨時將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乙方私將轉讓他人承包,或冒用他人登記證,經甲方查明屬實時。
(二)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工程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不能依限完工時。
18 個已更新項目:
(三)乙方偷工減料,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不以履行責任時,乙方倘因上列事項之一而被甲方中止或解除合約時應即停止工作,負責遺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工具等交由甲方使用,甲方得另行招商處理或自行處理,其續造工程所增加之費用,短欠之工程款,或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甲方得自乙方未領工程款,中逕行扣除,如有不足之數,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9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五條、甲方因故以書面通知停止工程時,乙方亦應配合。立即停工,負責遺散工人,其已做工程、到場材料,由甲方按實做數量核算給價。
第廿六條、仲裁約定:
甲乙雙方同意:
(一)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間,因本合約或違反本合約所引起的任何糾紛爭議或歧見,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前項之調解無法解決時,兩造得採仲裁(訴訟)方式辦理,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訴訟)期間,乙方仍需依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工作。
工頭在三月底、四月初各簽下兩個地點,為期各60天的工程,包括中壢、桃園。過程中由於工頭超過約定時間,由工頭的老婆出面幫忙處理。中壢是先簽約的,但先完工了桃園的工地(也是超過約定的時間),而中壢的工地一直口頭承諾要處理,所以我方也一直在等。直到等不下去了,在今年十月初最後一次面談,一樣一直口頭說要處理,但至今尚未動工,且聯絡不到人。在先前會等是因為支付工程款的部分也有一些爭議,我方有多付了工頭錢,也就是說工頭有多收工程款,但工程並未做完該做的工程,但八個月過去了,實在是等不下去了。在之前工程進行時有損壞鄰居的房子,工頭也是口頭承諾要處理,也是不了了之,鄰居對工頭的行徑也是相當氣憤。
請問:
1.目前打算寄出存證信函告知七天後將有動作,且保留所有法律追訴權。並停止目前合約,而違約金也計算到七天後的停止合約日期為止,約180天。違約金的計算是否為180天x120萬元x0.003=64.8萬元呢?
2.在存證信函中告知現場所有材料、用具在七天後不負任何保管責任,可以嗎?
3.若找其他工班接手,後續工程款是否可向前工頭求償?若可,需附上什麼證明呢?
4.工頭已收工程款,但工程並未做完該做的工程這個部分可以怎麼處理?可以告他侵占嗎?還是背信呢?需如何提供證據?是否可以下一個工頭的工程款為證據?比如說,前工頭大電的款項已收,但沒做,而是下一個工頭做。還是需要現場錄影、照像存證呢?還是一定要等到提告後法官判定後才可以動工呢?
5.誰才能提告呢?屋主?還是C君?
6.之後房子修改完成,若提告,是否可出租、出售?
7.是否可要求被一拖再拖屋主的精神賠償?若可,應要求多少?
8.是否可要求鄰居的擾鄰精神賠償?若可,應要求多少?
9.是否可要求鄰居的損壞賠償?是否要提出相關證明?
10.由於房屋修改資金是由集資而來,是否可要求集資利息賠償?
11.是否可要求六個月的租金賠償?
12.提告的流程為何?會有哪些花費?時間約為多久?
13.提告的花費是否可由對方支付呢?
14.以上所有的提告是否可一次就提告完成呢?
15.就這樣的案件,您有什麼建議?
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已更新項目:
以下為合約內容:
立契約人:
業 主:C君(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商:工頭(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承攬中壢市房屋整建工程,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工程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工程名稱: 中壢市3樓 4間套房統包工程
中壢市5樓 5間套房統包工程
2 個已更新項目:
第二條、工程地點﹕ 中壢市
第三條、工程範圍:包含 9 間套房修改、改大電工程。
第四條、工程總價:本工程總價計新台幣 壹百貳拾萬 元整。工程結算按「工程總價」計算(工料市場價格無論是否發生漲落,雙方不得藉詞增減)。
第五條、契約文件﹕
(一)契約條款。
(二)工程設計施工圖表。
3 個已更新項目:
第六條、工期期限﹕
(一)開工期限:乙方應於96年3月27日前正式開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期限於開工之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工、即
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5月25日止完工,遇不能工作
之日須向甲方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免計入工作日數。
(三)因故延期:如因工作數量臨時增加,或因天災人禍確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須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得向甲方以書面申請核定延期日數,乙方對甲方核定之延期與否及延期日數同意遵守不得異議。
4 個已更新項目:
第七條、逾期罰款:除因(一)本合約第七條甲方同意或核定之情形,或(二)完全屬於甲方之原因,並經甲方認為屬實外,乙方應按合約規定期限完工,否則甲方得另行召商處理,其因此發生之差價及運費概由乙方負擔,並依下列規定支付懲罰性違約罰金。
(一)乙方未能如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扣罰該期工程款價款 千分之三
計算罰金;罰款以當期計算,若延期,後方工程完工日期依工期相對往後延期完工。
(二)倘乙方逾期達十天以上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合約。除上規定
外,如尚有第廿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乙方願接受合約處罰規定。
5 個已更新項目:
第八條、驗收辦法: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先自主檢查。
(二)工程全部完竣,經甲方監工人員按驗收標準初驗合格後,再由甲方派員覆驗合格,方為正式驗收。
(三)甲方按本合約附件之約定規範辦理驗收,如發現工程與規範不符,乙方須照甲方指示無條件即行修正。
(四)有關電器工程部分,若不符合台電線路裝置規則時,須無條件即行修正。
(五)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
6 個已更新項目:
第九條、驗收標準:
(一)依工程施工圖說明。
(二)依合約所附之施工規範。
(三)以上未規定者依甲方工程人員裁示。
第十條、工程變更:甲方對本工程有權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工程總價之增減,按本合約所訂工程明細之單價核算,惟如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補充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劃,乙方需廢棄已完成之一部或已到場之材料時由甲方實施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工程明細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對期限亦隨工程期限變更之實做數量重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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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等(含乙方與業簽訂合約之工程圖)乙方應完全明瞭,確實遵行,不得臨時發生異議,凡圖說中未經註明而為施工上所必須,或慣例上所應有者,乙方亦須照作,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乙方對圖樣要求有所變更時,須經甲方簽認始得施工或生產製造,否則因此造成甲方之一切損失,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須負完全賠償之責,不得異議。雖有簽認,但乙方仍應對其產品設計或工程設計之產品品質或施工品質負完全責任,若其產品或工程有任何缺失,乙方仍須負完全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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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工程監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監工人員,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甲方監工人員如發現乙方工人素質低劣,工作怠忽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倘所作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規定,並得通知乙方拆去重做,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9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四條、工地管理:乙方須親自派富有經驗之負責代表人當駐工地,督導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給養者,均由其負責,且乙方應為其所雇之人員辦妥參加勞工保險,並應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觸犯刑章或違警行為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乙方所派負表代表人,非經甲方監工人員同意,不得擅離工地,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負責代表不稱職時,並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10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五條、工場設備、乙方對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儲存處所,均應有充份之設備。
第十六條、材料管理:所有材料工具,除本合約另有規定由甲方供給者外,概由乙方自費購辦,並須經甲方監工人員檢查,認為合格者,方得使用,其不合格者,須立即遷出場外,在場材料工具,乙方須堆放整齊。對於甲方所供給之材料,應分別登記、撙節使用,不得浪費走漏,其向甲方租借之工具,並應愛惜使用。乙方不對於上述材料及工具之保管,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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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保險
(一)乙方須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以下保險,合約工期內保險費用由
乙方支付。
1.工程綜合損失險:本工程投保之金額及期限,應為本工程訂
約之金額及合約工期,其受益人應登記為甲方。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3.僱主意外責任險。
(二)乙方承攬本工程,在施工期間如果發生損毀、災害或人員受
傷、死亡等事故,均由乙方完全負責處理解決,與甲方無任何關連,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12 個已更新項目:
(三)營建機具、施工設備、機動車輛等保險,乙方須依實際價值投保之;若未依規定投保,而發生災害,損毀、失情形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關。
(四)乙方於簽訂工程合約手續完成後或開工前,應即按照本合約規定辦妥各項保險,否則任何損失,一切費用悉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乙方應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項目投保,並且應在保單上批註:發生意外事故,免除被害人及承保公司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之權利及「放棄代位求償權」等條款。
(六)乙方若有工程延誤之情形,則本規定之保險亦須一併辦理續保至本工程實際完成之時。
13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八條、安全措施:承造人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切實辦理後方可施工或計價請款。乙方承攬本工程在施工期間如發生毀損,災害或人員受傷,死亡等任何事故,均由乙方完全負責處理解決與甲方無任何關連,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工程趕工:本工程進行期間,除甲方要求縮短合約規定工期,得由雙方協議補助趕工費用外,工程進度如有拖延,為配合進度,或因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需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施工時,乙方應即照辦,並提趕工計劃經甲方核定後實施,乙方不得推諉拒絕,亦不得要求加價。
14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條、預防危險: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段,日夜設置紅旗,夜間另加點掛紅燈,圍以竹欄柵或其他必要設施,以策安全,於工地附近人畜或公財產之安全,必須慎為防範,倘因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第廿一條、工程保管: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交由甲方接管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已到場材料或機具及甲方估驗計價者,其產權屬於甲方但由乙方負責保管,倘有損壞短少,應由乙方負責。
15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二條、工地清理:工程施工中,乙方應切實遵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機關所頒法冷規章之規定,隨時負工地環境保護。工程期間,乙方應隨時自行清除工地內所有由施工而產生之工地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等,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倘若甲方於施工區域放置垃圾車供集中堆放垃圾時,乙方需按甲方之規定維持施工區域之清潔整理並應自清理廢棄物並集中送傾倒於垃圾車內。若乙方未依甲規定辦理,經甲方糾正又無改善之情況,現場環境之維護,則由甲方逕自派員清理,並提出異常告發單。所發生之費用及相罰款含前述分攤管理費應於計價查驗時逐次辦理扣款,乙方不得異議。
16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三條、大樓管理:所有有關大樓施工之與管委會及管理員之協調、公共關係,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所施工之工法及結果,有造成管委會及管理員之檢舉而不符大樓管理規定時,乙方須無償替甲方另行修復還原至符合規定且為甲方所能接受之狀態。
17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四條、解除合約: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日止為有效期間,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隨時將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乙方私將轉讓他人承包,或冒用他人登記證,經甲方查明屬實時。
(二)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工程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不能依限完工時。
18 個已更新項目:
(三)乙方偷工減料,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不以履行責任時,乙方倘因上列事項之一而被甲方中止或解除合約時應即停止工作,負責遺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工具等交由甲方使用,甲方得另行招商處理或自行處理,其續造工程所增加之費用,短欠之工程款,或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甲方得自乙方未領工程款,中逕行扣除,如有不足之數,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9 個已更新項目:
第廿五條、甲方因故以書面通知停止工程時,乙方亦應配合。立即停工,負責遺散工人,其已做工程、到場材料,由甲方按實做數量核算給價。
第廿六條、仲裁約定:
甲乙雙方同意:
(一)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間,因本合約或違反本合約所引起的任何糾紛爭議或歧見,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前項之調解無法解決時,兩造得採仲裁(訴訟)方式辦理,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訴訟)期間,乙方仍需依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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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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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07-11-17T04:03
at 2007-11-17T04:03
建議:依照民事訴訟要件貴工程涉及多項法源構成,不過發生工程糾紛是法制單位目前最欠缺的專業審理員,告上法院有理也說不清,勸閣下先心平氣和把所以過程憑記憶寫下,越詳盡越好,(人(參與之人) 時(時間或時空 ) 事(內容) 地(地點) 物(決定或約定),準備程序要越完整, 才有勝算.違約金是訴訟標的金額.
2.在存證信函中告知現場所有材料、用具在七天後不負任何保管責任,可以嗎?
建議:發函時請一併附上照片, 及材料清單(找專業人清點)以免日後爭議,因為對造可能以材料要求判決減價,或日後銜接人困擾.( 證據保全)
3.若找其他工班接手,後續工程款是否可向前工頭求償?若可,需附上什麼證明呢?
建議:一般工程造價認定很難有一定標準,只是後續接手人應覓得要二家以上並赴現場估價單(應註明時間,估價人,電話,住址)可做為後續工程承攬單價認定,到法官面前才能提出有利證據.
4.工頭已收工程款,但工程並未做完該做的工程這個部分可以怎麼處理?可以告他侵占嗎?還是背信呢?需如何提供證據?是否可以下一個工頭的工程款為證據?比如說,前工頭大電的款項已收,但沒做,而是下一個工頭做。還是需要現場錄影、照像存證呢?還是一定要等到提告後法官判定後才可以動工呢?
建議: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判決前是屬訴訟系爭要物,很難覓得公正單位記錄與佐證,現場現況可委託建築師公會鑑定,出具工程現況證明,要付費的.至於訴訟名義可找律師公會咨詢轉介有經驗的律師委任承辦.
5.誰才能提告呢?屋主?還是C君?
建議:以契約簽署對象為訴訟原告,才依法有據.定作人如不是契約簽署人,應找委託承攬人(俗稱統包)為訴訟對象
6.之後房子修改完成,若提告,是否可出租、出售?
建議:想太遠了,目前工程糾紛未搞定,..........
7.是否可要求被一拖再拖屋主的精神賠償?若可,應要求多少?
建議:如果官司確定訴訟,有勝訴機率當然可以請求附帶精神求償.問題是確定被告有錢嗎.
8.是否可要求鄰居的擾鄰精神賠償?若可,應要求多少?
建議:擾鄰是否構成是環保單位認定,不是訴訟人心志認定,如有擾鄰,可找環保單位及該地鄰里長證明.精神賠償再說........
9.是否可要求鄰居的損壞賠償?是否要提出相關證明?
建議:鄰居的損壞賠償可委託建築師公會派員鑑定,因為行政上建築師公會是法院對建築工程訴訟專業鑑定單位......
10.由於房屋修改資金是由集資而來,是否可要求集資利息賠償?
建議:房屋修改資金如閣下所說是集資而來,可有匯款單或借據可資證明,至於貲息部分與訴訟無關,很難認定與說服法官判定.
11.是否可要求六個月的租金賠償?
建議:六個月的租金賠償,租金起算為契約完工日起之租賃日期為工程違約金附帶判定參考依據.
12.提告的流程為何?會有哪些花費?時間約為多久?
建議:訴訟程序 存證摧告通知 起訴 調解 辯論 證據事實辯論 判決 最快視案件承審開庭次數與間隔開庭時間 遇估最快二個月到半年,訴訟金額視律師收費與案件涉訟程度.
13.提告的花費是否可由對方支付呢?
建議:訴訟案件費用都可以要求敗訴方負擔.
14.以上所有的提告是否可一次就提告完成呢?
建議:就閣下案件說明,建議先從民事訴訟再提刑事訴訟,因為刑事案件訴訟構成必須要有充足證據來說服法官,先取得民事判決再依判決書起訴對造比較好.
15.就這樣的案件,您有什麼建議?
從合約簽訂貴工程已經漏洞百出,況且閣下只是單純的定作人,民間工程委任與承攬契約已是避重就輕,閣下契約書引用政府採購法在適法上是屬法官自由心證認定,目前首重就是現況證據保全與證據之公信力認定,對工程相對資訊缺乏,請覓專業人士協助與咨詢,對日後權益訴訟有絕對的幫助. 希望以上建議能提供閣下解決工程糾紛.
By Margaret
at 2007-11-18T14:11
at 2007-11-18T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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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大概污染分布狀況與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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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報告用的
希望越多資料越好 謝謝^^ 20點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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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11-10T00:00
at 2007-11-10T00:00
問相當於多少ppm
Update:
好像得考慮 PV=nRT 因為它給我們溫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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