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畢業紀念冊上的不雅綽號 - 霸凌
By Quintina
at 2008-06-27T00:00
at 2008-06-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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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兒子是個視力有缺損的孩子,
在國中三年的日子不但沒得到導師應有的協助,
還被認為是拖累班級的壞份子。
終於畢業了,
畢業紀念冊上姓名的前面竟然被冠上
~~"豬屎"~~
的侮辱性綽號,
雖說現在國中的畢册都是交由各班的~"優秀"~學生來編排,難道班導和負責指導的訓導處及掛名發行人的校長都不用審查嗎?
這樣的字眼即使一般正常的學生都會介意吧?
更何況兒子是領有手冊的視障生,
這讓做母親的我情何以堪?
我難以想像孩子這三年是怎麼捱過來的,
這個學校是從校長開始帶頭當"霸凌"嗎?
我想知道這算公然侮辱嗎?還是毀謗?
編輯的學生還有學校校長等人有觸法嗎?
有的話要算哪一條法律呢?
~~~安慰性回答請勿留言~~~
Tags:
霸凌
All Comments
By Agatha
at 2008-06-29T10:34
at 2008-06-29T10:34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均構成誹謗罪。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
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
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
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
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
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By Frederica
at 2008-06-27T18:04
at 2008-06-27T18:04
至於老師跟學校的部分頂多負上道德責任
畢竟老師等審查人員並沒有辦法判斷那暱稱是否惡意整人
因為國中取的綽號往往都很難聽
也很有可能是同學平常開玩笑的
所以老師等行政人員並不會去干涉這些
頂多找報社來罵一罵這些老師
但若要以法論處就有難度
而編輯學生可以用公然侮辱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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