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關性騷擾的~~~~請專家幫助我朋友(20點)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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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3-1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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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經過是這樣的
在早上第四節國防課 在彩排運動會進場 我們班用了THE FOX的歌曲要跳舞
在最後END 要唱WHAT THE FOX 然後做一個動作!!
就在這時候 我同學有一個人跳出來 大唱 WHAT THE FOX 然後就脫下褲子
只是把外面褲子脫掉 內褲還在
他只是對我們提出意見而已 然後中午 教官(女)廣播他 說叫他寫自述單 然後
說她性騷擾 要開性平委員會 已經確定開了!!!!
我想知道我朋友這樣算是性騷擾嗎??
因為教官說我朋友是直接對他脫褲子 但我朋友明明就是對我們班提意見
根本沒惡意 而且他沒有向性騷擾那樣 一直拖 故意在別人面前 脫褲子
想請問專家 這樣算嗎??
很急 ~~~
Update:
飛翼 冷 你好
只是她脫褲子是對我們脫 我們也有把這意見當作一個選項
跟外面對別人亂脫褲子不太一樣啊
假如我是穿著一個很短的褲子在外面亂走 跟內褲差不多 是不是也會性騷擾別人??
如果是的話 女生穿很短的褲子 不就也有這種情況嗎?
今天輔導老師跟他說 脫褲子 假如裡面穿一般褲子 你只是把外面褲子脫掉 也是構成性騷擾
他說脫的動作就有性暗示!!!
假如依老師的意思 我裡面穿安全褲 一樣也會被說性騷擾
我不太懂 這樣外面穿外衣 很熱 把衣服脫掉剩內衣 不就也是性騷擾!!
其實我不太懂性騷擾...
Update 2:
QQ 你好
我想再請教幾個問題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上面所敘述的都是關於性之行為或暗示明示......等
但脫褲子有暗示什麼關於性的方面嗎??還是有什麼性意味
今天輔導老師說 脫褲子的脫 就是會讓別人不舒服 就構成性騷擾 但性騷擾不只是指不舒服
還要有關性意味阿!!
Update 3:
QQ你好
上面由於字數限制在打 所以我就分段打
我同學今天脫褲子 要怎麼證明他脫褲子有性意味
現在已經在流程中 我想請問QQ還有飛翼 冷
我朋友這種情況開性平會 是不是很不利 或者一定輸??

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3-11-04T03:59
依照你同學的身分,可能涉及以下兩法的法律問題:
性騷擾防治法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而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第三十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詳情可參閱該準則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也有性騷擾的定義,但你朋友沒有該法適用。
由於你朋友的實質動機並非針對女教官有性方面的騷擾,雖行為不當但如果事後展現誠意跟女教官道歉,情節輕微應是可被原諒。
如果真的要走完流程,不僅對你朋友和女教官都會相當麻煩,所以通常這種踰矩行為都會尋求對方原諒,可勸你同學展現誠意跟教官道歉,表示自己沒那種意思。
2013-11-06 08:51:19 補充:
根據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宣導手冊裡頭,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可能就是「性騷擾」與「不是性騷擾」的區別。
性別工作平等法從保障員工工作權角度出發,主要處理職場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從保障學生受教權觀點出發,主要處理校園性騷擾;
而性騷擾防治法從人身安全角度出發,主要處理前二法以外的性騷擾(如公共場所)。
校園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公私立學校首長或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之性騷擾事件,則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你朋友屬這類
2013-11-06 08:51:37 補充:
性騷擾認定的判斷上主要可從兩方面進行,第一在於「心態」,也就是判斷加害者是否用有性方面的動機;第二建立於「性別歧視」上,像是對人性別上的不尊重、差別待遇等。
若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行為,屬須告訴乃論,可見受害人是處「不及抗拒」的狀態下。(意圖是行為人的主觀意思)
若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公然」指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共見共聞或特定之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情況。
「猥褻」指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之行為。
2013-11-06 08:51:45 補充:
所以依你朋友的情節,若用妨害風化「辦」你朋友,其實是不太可能,也不太合理的。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也就是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會考量你朋友以上的狀況來判斷你朋友「算不算」性騷擾。所以要我看來,如果委員們知道你朋友並無「真意」對你們的女教官性騷擾,其實被認定是性騷擾機會並不高的,可以要你朋友別擔心了。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3-11-06T10:07
這個就像一些曝露狂一樣啦!亂脫褲子 = =
建議你朋友去道歉並解釋一下,畢竟學生不懂事,搞不清楚這樣是不對的行為嘛!
以後記得,有要脫褲子的橋段,記得要穿安全褲,別剩一條內褲,那和一堆男性色情狂對小學女生脫褲子一樣,若是成年人的話,那是會被抓去警局的 = =
講白一點,就是你朋友的行為是性騷擾,就算他是無心無意的,也免不了這個現實,只是他還不知道,兼且並沒有這個意思,我覺得算是該被原諒,但是適當的處罰卻不可免,不然容易有再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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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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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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