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跟未滿16歲之人發生關西(20點 - 社會議題
By Enid
at 2007-07-22T00:00
at 2007-07-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朋友滿18了 她女友滿15歲
如果我朋友她被女方的家長告
這樣會怎樣嗎(那種事情女方也同意)
他們都是在 同意下發生性關西
這樣罪會輕一點嗎?
這樣會被判多久(可以保釋嗎)
請法律專業人士回答= =!拜託 很急
已更新項目:
我朋友已滿18歲了
我現在要知道
1判輕一點是多久~~~~2判重一點是多久
可以緩刑嗎?還是罰款就好???
這種情形 要如何把傷害降到最低(就是被關輕一點)
是女方的證詞~(如何說對男方才可以判輕一點)
如果我朋友她被女方的家長告
這樣會怎樣嗎(那種事情女方也同意)
他們都是在 同意下發生性關西
這樣罪會輕一點嗎?
這樣會被判多久(可以保釋嗎)
請法律專業人士回答= =!拜託 很急
已更新項目:
我朋友已滿18歲了
我現在要知道
1判輕一點是多久~~~~2判重一點是多久
可以緩刑嗎?還是罰款就好???
這種情形 要如何把傷害降到最低(就是被關輕一點)
是女方的證詞~(如何說對男方才可以判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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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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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07-07-26T22:22
at 2007-07-26T22:22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別歧視的語言或行為。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行為。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以利益承諾(如:僱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從事與性有關的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4性要脅(sexual coercion):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5性攻擊(sexual assault):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所以你朋友的行為未必算是性侵害
沒意外的話應依刑法第 227 條 第三項論處
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是雙方你情我願 就不會有犯刑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可能
因女方滿15歲且依你所述情節也不會有犯刑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可能
至於減輕刑度就看你朋友是不是剛好18歲
參刑法227之一條之規定 時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可能不用被關啦.....別太擔心 ...和女方家長好好溝通吧...最重要的是願意負起責任
By Victoria
at 2007-07-25T07:00
at 2007-07-25T07:00
只要被告都算是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喔
因為對方未成年就算同意是沒用的
未成年之前都是由父母來作決定
第 18 條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一 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
二 假釋。
三 緩刑。
四 免刑。
五 赦免。
前項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教育、衛生等機關定之。
不接受第一項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
下面是性侵害防治法的法律條文
仔細看看吧@@!
http://www.lsjh.cyc.edu.tw/balance/law.html
By Genevieve
at 2007-07-23T02:41
at 2007-07-23T02:41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刑法第 227 條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當事人16歲以上,是不該當刑法227條的構成要件(就是不犯法)
同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條第五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雙方都十六歲以上,如果你情我願,又沒有違反其他法律(如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240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等),基本上刑法是不管的。當然性交易又另當別論了。
但是刑法第240條及241條的當事人要件
是16歲以上、未滿20歲之男女
也就是說2個滿17歲的男女
如果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刑法不罰
如果2人在外同居,就成立刑法240第一項
16歲以下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
罰誰??罰對方,不分男女
18歲的甲與14歲的乙→罰甲,公訴
15歲的丙與15歲的丁→兩者都罰,必須對方家長提告訴
是告當事人啦,不過如果當事人未成年
以家長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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