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我被老闆騷擾了..現在該怎麼辦 - 社會議題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9-09-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問一下
我們是門市~賣行李箱包包的
有一天~
老闆他突然親我~
我背對著他~他抓著我親我~重點還親 我嘴巴
第一次他沒有親到~我用跑的想要跑開
他又把我抓回來~
第二次親到了還很得意的說他親到了
我都哭了~
也跟老闆娘說~
老闆娘說會給我一個交代
但是我也沒有看到他說要給我什麼交代
就只是他們兩夫妻不說話而已
過兩天他們就合好了
但是這幾天老闆他的態度真的很糟!
感覺無關緊要~
一副沒有關係~嘻嘻哈哈
說真的~我看到真的很生氣
對我的態度也很差
我也沒有辦法繼續這樣子公司下去
我想請問
我現在如果要離職
我是否可以拿到遣散費或是什麼賠償之類的??
還是真的只能自認倒楣?
Update:
但是現在是我自己要離職~
自己離職很像就拿不到任何的遣散費阿!!
這樣子到底該怎麼辦
剛剛打了通電話給婦女協會
但是他們卻跟 我說~
要有證據~
或是證人之類的
但是只是一間小店面
根本沒有監視錄影器
他要我申訴!
但是這樣子老闆就會知道是我去檢舉他的
現在我還沒離職
這樣子對我來說只是更....
完全拿不到任何實質的利益
只能乖乖摸摸鼻子走人
好無助.....天ㄚ!

All Comments

Joe avatar
By Joe
at 2009-09-08T02:51
小姐:
對於此事  你絕對不能自認倒楣
我建議你告他性騷擾  維護自己
至於離職...建議離吧...
有那種老闆在身邊 是很危險的!
千萬不能忍! 
2009-09-04 11:05:15 補充:
我給你性騷擾防治網↓------------
http://dspc.moi.gov.tw/mp.asp?mp=3
2009-09-04 11:13:33 補充:
勞基法遣散費
http://www.ihao.org/dz5/viewthread.php?tid=3598
2009-09-04 11:19:00 補充:
◎台北市職場性騷擾防治辦法草案之定義:
  第四條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1.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2.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3.以性活動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承諾。
  4.要求性活動或與性有關行為之威脅或懲罰。
  5.強暴及性攻擊。
  職場性騷擾的發生,包含兩個要素,一個是「性」,另一個是「權力」;與權力有極大的關係,握有權力的一方向權力弱勢者施以與性相關的騷擾行為,受騷擾者往往因其地位而陷入困境。
  關於性騷擾判定的標準,不在加害者的動機或是否意圖為之,而在於受害者的感受。
2009-09-04 11:19:43 補充:
雖然女性進入職場的人數逐年增加,但父權社會下性別權利的不平等意識,仍在女性就業時,造成若干的剝奪,性騷擾就是一種性別歧視與人權侵犯的象徵。而在工作職場上,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被尊重與平等對待,男女皆然。
  
2009-09-04 11:20:14 補充:
其實性騷擾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騷擾,只要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是「一種不禮貌、不被歡迎的敵對或攻擊性的工作環境」,而且會影響工作表現,就是所謂的性騷擾。因此,自己可以想想同事間什麼樣的舉止會讓自己產生被性騷擾的感覺,平時就需反思自己身體的界限如何,真的發生性騷擾時,才不會搞不清楚自己的感受,因為這是一種主觀的認定,只有你自己才曉得你被侵犯了!
  有人會說男女共事,性騷擾在所難免,可是,男女一般交往是合理的,至於不受歡迎的性騷擾是可以避免,而且也不該被合理化的。所以,我們要如何防止與對付職場上的性騷擾呢?下面有些建議:
2009-09-04 11:20:37 補充:
◎預防之道
  首先自己要能公私分明,像是在職場上可以透過穿著建立自己的專業形象與權威、避免過度渲洩自己的私事、及介入別人的私生活、避免可能發生性騷擾的場合,像是和男同事共同喝酒、下班後和老板單獨出遊等。對於公事上的聚餐,自己可以先了解是商業性的、還是娛樂性質,而且不要選擇太重視情調的餐廳,可能的話安排其他同事出現。還有不要要求或施予小惠,對可能騷擾者欠下人情。
2009-09-04 11:20:58 補充:
◎當發生性騷擾時,有消極及積極的應對策略:
(1)消極應對策略:
  往往因為我們有一些顧忌,像是:怕失去工作、怕被報復、怕別人不相信、怕被視為問題人物、自我責備、不想讓騷擾者有麻煩等,或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利申訴、控訴,所以我們會採取消極迂迴的方式來應對,其實這也是一個自我保護的方法,只是要記得你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你有權要求停止讓你不舒服的行為。這些方法包括像:裝傻(這在偶發的單一事件也許可以奏效,但真正的性騷擾,反而鼓勵對方更進一步)、不嚴肅看待而任其發展、用婉轉語氣而不直接阻止對方、離職或換單位來逃避。
2009-09-04 11:21:20 補充:
(2)積極應對策略:
  最根本而明朗的方式就是直接告訴對方,要求他停止這樣的對待行為。因為這是正面的對抗,所以之前自己要先釐清讓自己不舒服的具體事實是什麼,找出是什麼行為讓自己覺得被性騷擾。溝通時,選擇公開而無第三者的場合,理直氣和,不要像在半推半就,清楚地說出像是「我被冒犯了,說話時請不要碰我。」「對不起,公事私事請不要混為一談,我尊敬你,但不想和你發展新的關係。」言簡意賅,而不需要找藉口。
  
2009-09-04 11:21:26 補充:
若對方仍舊繼續騷擾,此時就要採取更正式的法律行動,之前你必須告訴其他可信賴的第三者,發生什麼事、及你的看法,和你不想和騷擾者接觸的意願。並且詳盡記錄事情的發生及你嘗試阻止的努力、發生的時間地點、你的感覺以及目擊者等,妥為保存這些記錄。之後可以選擇向組織內提出申訴,或向法治單位提出控訴。而在進行這積極的法律行動時,要有心理準備,將會費時、費錢、費精神,還要承擔可能面對的不信任、輕蔑及報復等。
2009-09-04 11:21:42 補充:
綜上所述,面對性騷擾時,你可以採取很多的方式去應對,可是千萬不要自責,要相信自己的直覺,你感覺不舒服,就要設法讓對方停止,採取行動來保護你自己。你有許多的資源可以利用,許多單位都願意為你的權利提供服務,但首先你要懂得保護你自己。相關服務單位如下:婦女新知基金會(2331-9363)http://www.awakening.org.tw/%E3%80%81%E7%8F%BE%E4%...
2009-09-04 11:22:56 補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09-09-04 11:26:13 補充:
職場性騷擾 - 申辦表單 - 政府入口網: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09-09-07T05:30
告他 告他
太變態了
支持你!! ˋˊ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9-09-07T12:50
直接找朋友去找你老闆吧@@ 最快的做法是這樣 可以銷一筆 ,不過你也待不下去了。反正有這種老闆不如不做。搞不好日後老闆娘還幫老闆性侵妳列.........這種社會事件常常發生,自已想清楚。(無嚇妳的意思)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9-09-06T07:17
我是建議你可以直接上法院告他
2009-09-04 13:24:58 補充:
至於離職呢你可以邊找邊做如果找到合適工作就離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09-09-07T04:55
就離開吧!
那老闆良也太離譜了!縱容禽獸繼續犯下過錯.
2009-09-04 12:16:41 補充:
老闆娘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9-09-05T17:25
妳有和她簽約嗎?沒有的話離職走人就是了 她殺來妳家又怎樣?妳當然有權利說妳不去呀 如果離開後她亂栽贓妳?應該很少發生這種事吧?出社會那麼久了還沒聽過 如果真的她這麼做就上法院囉 她證據不足妳還可以告她誣告 賺她一筆賠償金 薪資有問題就到各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與裁決 騷擾妳太過份就報警處理囉 妳是自由的 沒有人能限制妳離開 只要妳站得住腳 我在大公司上班 要離職也沒這麼麻煩 填個離職單 交接完成就可以走人了
她就是看妳好欺負才這樣吃定妳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參考資料

勞基法!!
2009-09-05 11:43:16 補充: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為性騷擾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僱用人已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或選任受僱人、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及防止性騷擾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009-09-05 11:51:45 補充:
防範工作場所性騷擾:
1.蒐集證據,依據性騷擾案例顯示,遭遇性騷擾提出申訴時,證人常因許多原因不能也 不願出面作證,被害人提出申訴時須負舉證的責任,而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只有自己蒐集更多遭遇性騷擾之證據,才能保護自己。蒐證方式可寫日記或以記事本紀錄事件發生經過,或以錄音方式存證。
2. 如果不幸實際遭遇性騷擾,應相信自己的直覺,並立即尋求可靠的情緒支持(可告訴可靠的朋友但不一定是配偶),藉以尋求支持或作證之用,切不可逃避或漠視,而使得性騷擾事件演變更為惡化。
(1)申訴專線:29686333轉204
(2)申訴傳真電話:29671525 ....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9-09-08T09:56
如果店中只有妳一個店員的話
妳真的是較吃虧的
因為 看妳描述的 老闆娘是不會幫妳甚麼忙的
這關係到妳離職後
有可能根本拿不到賠償金或工資還會被藉故扣減的問題.
看有誰願幫妳做證的人
請他和妳直接到警局備個案
如此一來
老闆才會真正的有警惕不敢再來冒犯妳
(因為妳若表現太軟弱~老闆就硬會吃定妳這點!切記!!)
社會上
很多人都吃軟不吃硬的
要注意自己也要懂的保護自己才是最好的方式!
想拿錢...
現在不能馬上離職..
或是
隨身注意
老闆若在冒犯妳
可以的話 隨身帶個MP3(或手機..可錄音的都行)~
馬上錄下他當時的言語
就更可幫妳在"證據"方面多一則最有力的證物了!
祝妳
早日解決妳的煩惱!!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9-09-08T08:44
告他 就是告他
否則你是拿不到任何遣散費→自願離職
而且也拿不到失業補助
到各鄉鎮市公所找免費律師談
ㄧ定要告他
爭取自己的權益
因為
妳再待下去
工作環境不好,做的不開心
而且隨時還要擔心老闆是不是會有下ㄧ次
更重要的事
如果更進ㄧ步的話,到時就很難挽回了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9-09-07T23:48
那你到不如去告他...<建議>
畢竟他這做有點太過於過分...何況是他太太愛理不理ㄉ...有點給ㄊ......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09-05T20:01
那個老闆真的是ooxx怒阿~~~第一你跟老闆娘講如果他沒給一個交代你再去講一次如果還是沒有我勸你還是辭職算了雖然現在工作不好找...像那種男人第一次沒成功就會來第二次哪天給他親成功不知道他又會做出什麼恐怖舉動工作難找不過身子更重要希望對你有幫助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09-09-08T14:17
請妳去以下的網址爬爬文,應該對妳有幫助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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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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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請幫忙想一下海洋科展的主題
現在真的很需要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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