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如果阿先離婚在爭小孩的繼承權可以嗎? - 社會議題
By Bethany
at 2006-10-04T00:00
因為我跟先生正在分居中我想問問如果說我要求先離婚在爭取小孩的撫養權這樣可以嗎??
如果可以的話必須要先做什麼事勒????
為避免夜長夢多,建議對子女之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最好一次白紙黑字寫清楚,無法寫清楚時只有請法院定奪了。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0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即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必明白的寫於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理,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離婚後,誰應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若不支付,要如何請求? 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如果雙方採取協議離婚,可以同時要求小孩由妳監護,至少必須要求共同監護,否則離婚登記時,如果約定小孩歸父親監護,以後要改定監護人,除了經父親之同意,比較簡單外,要打官司請求法院判決改定監護人,那會很困難。如果是以判決離婚,不管妳們夫妻是否主張要孩子之監護權,法院原則上會判決由其中ㄧ方監護,另ㄧ方則有探視權。不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一旦監護人已指定,想請法院改定,必須要原來之監護人有不適任之情形,例如;吸毒、破產、染重病、虐待子女、犯罪經判決確定需入獄服刑.....等事由,法院才有可能准許改定。因此,除非你無意願監護小孩,否則,最好於離婚時一併解決監護權之問題,以免日後爭取不到。
您好:
這不是不行
如果雙方只是在爭執小孩子的監護的話
當然可以考慮先行成立離婚,在單獨就子女監護的部分聲請法院酌定
事實上,向您現在分居中,事實上也可以如此辦理,避免對子女親權必須共同行使負擔上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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