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但婆家要小孩,想爭取監護權 - 家暴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0-08-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和先生結婚三年多了,長期處於他的精神折磨,個性不合,常常吵架
更糟的是有了女兒,目前九個月
因害怕女兒在這種環境下成長會產生個性偏差,決定想離婚了
公婆要小孩,我也要
不過因為離婚的理由不是那種”外遇/家暴”,所以我害怕女兒的監護權沒有判給我
因為我缺乏有力的”證據”,精神折磨是無形的..
以下是我爭取女兒監護權的理由,請問懂這方面的高手,這些足夠讓我爭取到女兒的監護權嗎?
1.先生婚後長達約1年沒有工作,在家玩股票(目前是有工作的)
2.先生血壓高,同住的大姑有婦女疾病身體虛弱,無法勝任帶小孩
3.先生口無遮欄、精神虐待(這部份我想錄音)
4.平常白天褓母帶小孩,晚上由媽媽獨自帶小孩,先生疏於照顧小孩(回到家上網、看電視、打電玩)
5.不知小孩習性及坐息(褓母可證明,而且我每天有親筆寫小孩當天的生活情況)
6.公婆年邁無法照顧小孩,家中有多位有工作能力確不工作的人,在此環境成長,小孩價值觀易產生偏差
7.公婆家中環境不適合小孩成長(髒亂、蟑螂滿天飛)
8.先生出差期間公婆極少關心孫女,平常由我獨立照顧,假日均由外公外婆幫忙照顧(網誌可看出、褓母可證明)
已更新項目:
1.你先生目前有工作?有,97/10月至今
你自己本身有穩定的工作?有,93/11月至今
我們經濟情況是相當的
2.公婆年邁無法照顧小孩?
公婆年約70,無孫,女兒是第一個孫女,沒照顧過,所以至今沒照顧過小孩的經驗
公公75,婆婆70,外公56,外婆54
外公外婆年紀可以照顧小孩?
外婆一直有照顧其他外孫女
3.先生回家時間都有固定?不用加班?固定,偶爾會加班,最近常出差大陸
4.外公外婆家經濟狀況如何?
外公婆房子為租賃,無負債
公婆房產2棟,皆已經向銀行抵押貸款,錢給他們女兒炒股票
5.為什麼假日反而由外公外婆照顧?你呢?你假日反而要上班?
平常白天褓母帶,晚上我帶
假日外婆會來我家幫忙和我一起帶女兒,婆家完全沒有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0-08-28T13:08
當夫妻間逼不得已必須離婚,最麻煩的應該就屬監護權問題了,尤其在雙方互不退讓下,就得依賴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物件如下(請參閱..)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簡單說監護權判定就像個互辯,誰的條件對子女較好,法院就會判給誰,當然也有特殊案例,判決的結果是雙方共同監護,但離婚後的共同監護往往都是很不好的,最後都會導致雙方你爭我奪下,再打一次改定監護權的官司,不僅勞民傷財,自己也疲於奔命。 你能列出控告對方不適任的理由是很好的,但需要加強的是事證,有了事證加上你的陳情,對案件都是很有幫助的。 監護權判定都是很煩躁又很鎖碎的證據,雙方均認為自身條件比對方佳,但在口頭自白下,法官無實質資料可供參考下,也很難去判斷真假。 有疑問可以透過即時通找到我,我不是律師、不是法官,但很有可能我是可以幫助您順利得到監護權的人。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0-08-26T18:09
找一些有利的證據
等法官判妳的機會1/2
我可以協助妳蒐集證據
讓妳贏得監護權
二、 子女監護調查評估的決定指標
「監護」的調查評估就是在提供法官取得適合有關子女成長環境的全貌,以便法院做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決定,盡可能降低離婚可能為其未成年子女帶來的重大傷害(Lindley,1988)。根據劉宏恩(1997)的說法,在兒童監護權的審定上,「兒童之最佳利益」已成為決定有關兒童監護權行使方式時的主要標準,但「兒童之最佳利益」的準則卻似乎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最後僅能由法官依職權及相關資料自由心證的裁定。法官的考量究竟是什麼呢?
根據民法的範定,臺灣法官有關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調查評估主要出現在我國民法的第1055-1條中,這也是社工人員介入監護權調查的法源。該條文內容為:「法院為前條(第1055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雖則如此,這些條文的範定只是在說明法官用來判定「監護權」的資料蒐集方向,並未指向這些因素在決策的考量標準上所占的權衡比重。雷文玫(1999)就具體列舉幾個有關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例,藉以說明法官運用上述資料來決定「子女最佳之利益」的荒謬結果。例如她舉出一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婚字第66號的判例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監護條件大致相似,一方是因毆打妻子的紀錄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判決書顯示法院依據尊重子女意願讓原告與被告各自取得一個孩子監護權。決定將兩個手足分開監護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呢?既知道施暴事件卻仍將其中一個子女判給父親是否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呢?又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家訴字第3號的判例中,社工員調查顯示自離婚後母親離家多年,兩個子女就一直由被告(父親)的母親照顧迄今,生活適應良好,社工因此以穩定生活和子女意願建議維持現有的居住安排;但這項建議遭法官駁斥,認為監護權的歸屬應該回歸父母之素行及生活習性,雖然祖母代替父親非常順利照顧兩個子女,但父親因竊盜通緝在逃,子女「尚年幼,生活習性亦容易隨周遭情事而適應」,將監護權判給原告母親。在這個案例中,兒童的穩定生活狀況或父母的個人素行兩個因素中,哪一個對於未來的親權行使比較具有決定性呢?總而言之,民法的第1055-1條固然提供了監護權調查的內容面向,但對於監護權的決策卻不見得很有幫助,而社工人員的調查建議又不盡然與法官的輕重權衡和自由心證之判定相符合。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0-08-29T09:36
聽完你的介紹
我覺得你應該還年輕,加上又經濟獨立
既然雙方已經沒有感情了,還是早點離開比較好
這樣對你對小孩都是有益的
但在這種情況下離婚你未必可以占上風
我建議你先不要答應離婚
然後暗中調查你的丈夫
雖然外遇通姦是最快速有效的方法
但只要能查出你丈夫有任何不良嗜好的話
加上你日常生活的錄音
相信會成為離婚時爭取監護權的一個有利籌碼
如果確實沒有任何不良嗜好也沒關係
找徵信社,然後。。。(新聞也有報導)
總之只要花錢就一定能達成你的目的的啦!
如有任何疑問你可mail我
能幫的我儘量幫忙~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8-30T01:06
1.你先生目前有工作?長達多久了?那你自己本身有穩定的工作嗎?
2.你說公婆年邁無法照顧小孩?那公婆年紀比外公外婆年紀稍長?
外公外婆年紀可以照顧小孩?
3.先生回家時間都有固定?不用加班?
4.外公外婆家經濟狀況如何?
5.為什麼假日反而由外公外婆照顧?你呢?你假日反而要上班?
你平時白天給褓母帶,晚上自己帶,假日卻給外公外婆帶?
如果二家的經濟狀況差不多,(婆家跟娘家)法官都還會另外請法院相關人員至各自家庭訪查,當然,是不會特地通知的,訪查目的是在對婆家及娘家評分,評分內容當然也包括環境衛生及經濟狀況,像這種離婚官司,怎麼判,都還要看法官,如果法官是男人,又是大男人主義的,沒有家暴及外遇,在現在這種父姓社會,大部份都判給爸爸,如果法官是女人,判給媽媽機會就大,不過重點還是在你打官司前的搜證,沒有100%勝訴的官司,除非對方先放棄!
每個縣市都有免費法律諮詢,有專業的律師幫你解答,供你參考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0-08-26T09:30
您好~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 ,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 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如果父母雙方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者.
所以由您上述幾條.法律是採取證據.唯有證據才會說話.並不採取空口無憑的做法.您必須把您所言拿出憑證來.做為日後爭取小孩的證據.而且最基本的您要有一份安定的工做.足以代表您能夠養活自己和小孩.目前您的小孩才9個月.還在襁褓當中一般法院都會判給母親的機慮會比較大.
以上供您做參考~
有問題再提問~
國華徵信~圓圓緣關心您~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0-08-28T20:06
不要就是不要要小孩就要狠一點錄音或報警要不就處於被打ㄉ芹行跟自己ㄉ父母親商量後面ㄉ事要怎麼面對最壞ㄉ打算精神則磨也是家暴我是過來人但我也是沒證據就告家暴不要容忍對小孩不好打113詢問該怎樣做他悶會教妳重點是自己要不要走出來不要讓自己跟小孩過水深火楽ㄉ生活想一想自己還有好長ㄉ路要走要背妳老公一輩子嗎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0-08-27T08:56
妳好~~
法官在判定小孩監護權的時候會考量幾點因素
1.小孩跟父母哪一方比較有利?
2.父母哪一方的經濟能力比較好,有能力照顧以及撫養小孩
3.父母離婚後雙方的的環境是否會影響到孩子的身心狀態
4.其他有利,或是不利於孩子的狀況所以要爭取孩子監護權你必須要證明自己有能力照照顧孩子,同時可以提供孩子良好的生活環境,接著你必效能舉證對方無力負擔與照顧孩子(例如有負債!),無法提供良好環境照顧孩子(例如家裡環境出入複雜,或是有人會對孩子不利等等)的證據,你才有可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 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 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目前妳要做的就是蒐證所有不利於夫家的證據
例如:先生的言語暴力 夫家的同住家人無法照顧小孩(如上述所言之身體
狀況 還有家庭環境髒亂....等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自己的經濟狀況(有無工作收入)及娘家是否可以幫忙照
顧小孩
以上 如不知如何蒐證可以來信問我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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