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患收容爭議,法院判決須遷出社區,合理嗎? - 社會議題
By Victoria
at 2007-07-19T00:00
at 2007-07-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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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愛滋病患收容爭議 法院判決須遷出社區
中央社
台灣關懷之家在社區設置愛滋病關懷中心收容病患,引發居民恐慌。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台灣關懷之家必須遷離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房屋。全案可上訴。
前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的兒子汪其桐,去年六月間將自己在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房屋出租給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收容十餘名愛滋病患,社區管委會於去年七月二十日與八月三十一日分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關愛之家三個月內遷離。
不過,關愛之家表示並不知道有上述兩項會議,並認為決議欠缺法律依據,另社區規約規定住戶不得收容傳染病患,違反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拒絕遷出。社區管委會於是向法院提出遷出房屋之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再興社區與所有權人會議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況且憲法是規定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並非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傳染病患居住在密集住宅區將對居民的衛生健康與心理造成嚴重威脅,所以判決社區管委會勝訴。
被判決須遷出社區 關愛之家:要上訴
中央社
台灣關愛之家今天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必須遷離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關愛之家創辦人楊捷表示,還要再上訴。
楊捷指出,再興社區管委會興訟控告「關愛之家」,經過四次開庭,法官皆片面維護社區管委會,因此還會再上訴。
她說,開庭期間「關愛之家」曾提出實地現場勘查要求,卻也未見法官實地勘查,只聽管委會陳述說:住的人刺龍刺鳳、亂搞關係、垃圾桶內找到針筒等,事實上關愛之家垃圾是另外處理的,針筒也非關愛之家的。
此外,開庭期間法官曾問到關愛之家理當體恤社區居民肯定會害怕,建議考慮在偏遠、人煙稀少地區另找房子。她認為,如此剝奪了眾多愛滋患者、愛滋兒童和疑似愛滋寶寶等的公平對待和居住權。
她表示,從這次再興社區管委會的興訟中,突顯台灣社會對愛滋病的無知和關愛之家的無奈;即便「關愛之家」努力想將正確的愛滋衛教宣傳出去,然而台灣社會包容力,仍僅限於「不要在我家後院」的狹隘思維。
法院:違社區公約收容愛滋病患協會須搬離
中廣新聞/陳鳳如
台北市再興社區日前要求收容愛滋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搬離社區,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雖然關愛之家協會主張,社區公約違反憲法、法律和人性尊嚴,應該無效,不過,法院認為,公約規定不能住戶不能收容或安置傳染病的業務,並沒有抵觸憲法,因此,判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敗訴,必須搬離。
合理嗎?合人道嗎?
中央社
台灣關懷之家在社區設置愛滋病關懷中心收容病患,引發居民恐慌。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台灣關懷之家必須遷離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房屋。全案可上訴。
前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的兒子汪其桐,去年六月間將自己在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房屋出租給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收容十餘名愛滋病患,社區管委會於去年七月二十日與八月三十一日分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關愛之家三個月內遷離。
不過,關愛之家表示並不知道有上述兩項會議,並認為決議欠缺法律依據,另社區規約規定住戶不得收容傳染病患,違反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拒絕遷出。社區管委會於是向法院提出遷出房屋之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再興社區與所有權人會議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況且憲法是規定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並非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傳染病患居住在密集住宅區將對居民的衛生健康與心理造成嚴重威脅,所以判決社區管委會勝訴。
被判決須遷出社區 關愛之家:要上訴
中央社
台灣關愛之家今天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必須遷離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關愛之家創辦人楊捷表示,還要再上訴。
楊捷指出,再興社區管委會興訟控告「關愛之家」,經過四次開庭,法官皆片面維護社區管委會,因此還會再上訴。
她說,開庭期間「關愛之家」曾提出實地現場勘查要求,卻也未見法官實地勘查,只聽管委會陳述說:住的人刺龍刺鳳、亂搞關係、垃圾桶內找到針筒等,事實上關愛之家垃圾是另外處理的,針筒也非關愛之家的。
此外,開庭期間法官曾問到關愛之家理當體恤社區居民肯定會害怕,建議考慮在偏遠、人煙稀少地區另找房子。她認為,如此剝奪了眾多愛滋患者、愛滋兒童和疑似愛滋寶寶等的公平對待和居住權。
她表示,從這次再興社區管委會的興訟中,突顯台灣社會對愛滋病的無知和關愛之家的無奈;即便「關愛之家」努力想將正確的愛滋衛教宣傳出去,然而台灣社會包容力,仍僅限於「不要在我家後院」的狹隘思維。
法院:違社區公約收容愛滋病患協會須搬離
中廣新聞/陳鳳如
台北市再興社區日前要求收容愛滋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搬離社區,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雖然關愛之家協會主張,社區公約違反憲法、法律和人性尊嚴,應該無效,不過,法院認為,公約規定不能住戶不能收容或安置傳染病的業務,並沒有抵觸憲法,因此,判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敗訴,必須搬離。
合理嗎?合人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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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07-07-20T04:03
at 2007-07-20T04:03
有關您問到愛滋病收容判決之合理性,酌作說明如下:
壹、本案事實概要:
一、原告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下稱:再興管委會)起訴主張,被告汪其桐於民國94年6月間將其坐落於再興社區之房屋出租與被告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協會),關愛之家協會趁夜間管理員不在時,將其看護之愛滋病患在隱瞞管理委員會之情形下,擅自遷入上開房屋居住。嗣後並繼續收容愛滋病患,而愛滋病患為法定傳染病且再興社區為人口密集之純住戶區,如住戶在社區內從事該種業務,已違反再興社區規約第17條、第14條。
二、另關愛之家協會自94年6月17日 遷入後,未繳管理費,再興管委會無奈於95年1月26日 發出掛號函禁止車輛進入,關愛之家協會方正視本案,直至95年2月6日 匯入再興管委會帳戶內第一筆管理費。
三、因關愛之家協會就系爭房屋使用違反法令及住戶規約情節重大,曾多次勸導,但關愛之家協會仍不予理會。嗣於94年7月20日 及同年8月31日 召開再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達成請再興管委會依再興社區規約第1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去函關愛之家協會,請其於3個月內遷離,否則授權再興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之決議。再興管委會遂依上開決議於94年10月11日 以存證信函請關愛之家協會於3個月內改善,卻遭關愛之家協會委請律師來函拒絕,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訴請關愛之家協會遷離其租用之系爭房屋、汪其桐將系爭房屋及房屋基地出讓他人。
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關愛之家協會應遷出現址之主要理由:
一、再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確於94年7月20日 、同年8月31日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且前開決議之內容亦無違反法令或章程而應認為無效之情形,自應認該決議係有效存在。
二、一般罹患愛滋病而尚未發病之病患本應由其於日常生活之住所居住,如已發病者,則應至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斷無由一群原無任何血緣、親屬關係之愛滋病患共同居住之可能,故關愛之家協會於系爭房屋內確實為收容及安置屬法定傳染病之愛滋病患之行為,本件關愛之家協會既於再興社區內成立「愛滋病感染者中途收容機構」收容、安置愛滋病患,已違反社區規約第17條第2項之情事。
三、況本件關愛之家協會所收容之愛滋病患,並非自始居住於再興社區中,係因負責收容機構即關愛之家協會設立於該處,故前開愛滋病患方被動依據該機構所在地而為生活中心地,既前開遭收容人並非主觀上有居住於系爭房屋或遷徙至系爭房屋之意思,自難認系爭規約有何違反被收容人之基本人權之處。
四、系爭規約第17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揆諸系爭規約制訂之原因,係因再興社區為一住戶密集之純住宅區,為住戶之衛生健康及居住品質,故規定住戶不得將其住屋作為「收容」傳染病患之業務使用。因此規約所限制者,係「收容或安置」傳染病患之住戶,並非「患有」傳染病之住戶,該規定與住戶是否有傳染病無關。易言之,倘原居住於再興社區之住戶即便嗣後罹患愛滋病等法定傳染病,亦無遭再興管委會依據規約訴請遷離之可能,足見系爭規約僅規範住戶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傳染病之業務,並非限制患有傳染病者不得居住於再興社區。自無侵害傳染病患之居住自由而有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
五、關愛之家協會收容14位HIV感染者已占全台北市HIV帶原者比例百分之一,再興社區屬純住宅區,住戶密集,傳染病患與住戶間之接觸機會即因此容易增加。且大量傳染病患集中之治療廢棄物處理,均對再興社區居民之衛生健康及心理造成嚴重威脅。而憲法上保障人民居住與遷徙之自由部分,自應認為包括對於人民居住環境品質、安全無虞之要求。對於原已居住於再興社區之住戶,本有權利維持其原先生活之空間環境,不因新住戶之加入,而使其衛生健康及心理造成威脅致使影響其繼續居住於原住所之意願。然愛滋病既為一法定傳染病,且會經由血液及部分體液傳染他人,而再興社區居民為保障其生理或心理之衛生或健康無虞而繼續居住於該社區之權利,以規約方式限制同屬該社區之住戶不得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自難認該規約條款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處。
人類面對陌生的、未知的、不一樣的人事物或許難以避免有恐懼、害怕、猜忌這類非理性的情緒,但是司法體系如果不能藉此機會教育社會大眾(包括教育自己)理性面對多元社會裡不同遭遇、不同背景的人們,反而肯定社區居民可以規定「誰不可以住在這裡」,那麼,這些人應該住在哪裡呢?法院身為國家機關的一環,應該反省,究竟應該積極的透過憲法與法律體系的運作與解釋以保障人權、減少一般人的誤解與歧視,還是盲從於社會大眾既有觀點,強化了既有的歧視甚而加深了對少數人的壓迫?
2007-07-19 16:01:43 補充:
1980年代中期後,對待HIV病毒或愛滋病已漸漸從狹隘的疾病控制轉變為社會、文化研究,並且開始重視因此所產生的相關人權問題。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ECOSOC)下的人權專署(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數度就此議題加以討論。
2007-07-19 16:02:53 補充:
1997年通過(2002年修正)的「HIV病毒/愛滋病與人權的國際指導原則」(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on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這份文件教導國家應該如何面對愛滋病所衍生的人權議題,而且透過愛滋病患人權保障,增進大眾對於HIV病毒/愛滋病的瞭解,以及消除對愛滋病患的歧視,不僅可以減少愛滋病患(往往還有其家人)所受的痛苦,也才可以有效的處理愛滋病問題,以維護增進公共健康。
By Liam
at 2007-07-20T10:26
at 2007-07-20T10:26
我們都容易【事不關己】冷漠以對
世間本來就存在很多與我們認知不同的事情
對抗與衝突都來自雙方觀念與標準不同而產生
現在大台灣社會狀況合理嗎
就像垃圾場 你會想為什麼蓋在別人的地方
不蓋在我們家旁邊合理嗎
加油
By Lily
at 2007-07-22T16:21
at 2007-07-22T16:21
本社區居住環境一向清淨安寧
但自從他們遷入後
就將噪音一起帶進本社區
尤其本人我是附近住戶
每天更是不堪其擾
影響到附近住戶的安寧
試問發問者難道就合理嗎?
已向他們反映多次噪音問題
但他們仍就持續下去並未做改善
每天不斷遭受噪音疲勞轟炸
請問有誰可以還我之前那個安寧的社區?
關愛之家之所以會被要求遷出不是沒有原因的
請好好自省一下
自己的生活方式是否會引響到其他住戶
否則連談論本議題的空間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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