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不適請假.而遭老闆解雇 - 社會議題
By Edwina
at 2011-02-09T00:00
at 2011-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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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原因我懷孕身體不適.而請假了幾天哦.而我回到公司上班啊.老闆說妳回去不用來上班了哦.我要去向誰申訴?如何申訴?請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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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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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11-02-09T23:44
at 2011-02-09T23:44
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員工需要了解,公司就產假天數、產假期間工資的發給等規定,都不得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係屬最低標準,雇主自行就勞動條件所訂的規定,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五十條中,產假期間為八星期的規定已經是最低標準,旨在保護母性的健康,為法律上之強制規定,與之違反的規定,均歸無效,而女性員工亦不得任意拋棄。 事業單位或員工如確有勞基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所訂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但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訂就業歧視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逕行資遣或解雇懷孕的女性員工;無故資遣或解雇員工之雇主,自屬違法。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的變化,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該懷孕的女性員工。倘因懷孕身體不適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時,雇主尚不得逕行解雇該員工,否則亦屬違法。 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只規定女性員工生產和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一定期間之產假,卻未對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應如何請假予以規定,那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者究竟應該如何請假呢?雖然勞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規定可請產假,但依勞基法保護母性之意旨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一星期,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五日。 依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女性員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仍應發給薪資,受僱在六個月以上者,應發給全數薪資,未滿六個月者,則減半發給。且雇主不得自行扣發全勤獎金,因為產假是女性員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的獎金應全數照發。
知識曾發問過類似問題: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切記:把握30 天朔期
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恢復工作權
主張僱用關係續存
否則您將喪失未來7個月薪資
亦可到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或社會課或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之類的單位申訴公司的違規。
★在勞工局尚未處理之前妳要先自救
1.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公司是不能拒絕妳的請假,不然妳也可以要求提前請產假待產,產假是56天,薪水照領,其中有一個月是勞保給付的2.公司不得無顧要你離職,更不可以要你生完就不要來了,如果是非自願性離職,公司要依法付你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讓妳日後還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6個月,現在薪水的6成
3.離職單千萬不要簽,直接去跟公司攤牌,不然就申訴或法院見,你一定是勝訴的
By Linda
at 2011-02-13T19:58
at 2011-02-13T19:58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1 條 (前略)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第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罰則)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y Irma
at 2011-02-10T10:15
at 2011-02-10T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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