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女兒才4歲,卻飽受身恐懼及打罵心不健全成長的~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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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2-07-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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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女兒目前是4歲。我已跟前夫離婚8個月,我想詢問有關離婚後孩子探視協議重定的可能性,以下是一些基本背景資料。
第一次家暴於98年3月1日,因小孩只有3個月大不忍,而至法院合解。
我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跟我前夫離婚,因為在前一天,即10月11日,我被前夫暴力第二次對待(然而這一次家暴,我沒有去提告前夫。因前夫怕我告他,最後我選擇跟他和平離婚。)
也沒向對方拿取任何膳養費。
這次以外,前夫之前也有對我使用暴力,因他有酗酒習慣,喝酒後都會性情大變。我曾於民國98年3月提告前夫,因此他是有家暴前科記錄。

跟前夫離婚的時候,我跟前夫於戶政事務所離婚,並且撰寫了一份離婚協議書。有關孩子的探視權容大概如下-女之監護︰男方所有﹑扶養權歸男方所有,每個月3天,不定時間給女方探視權,從早上11時至晚上8時,緩衝時候15分鐘,5次以上女方喪失探視權。

當時為了可以跟女兒保持聯絡,加上不了解自己的探視權利,因此沒有與前夫就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仔細討論,只希望可以每月見孩子,因此前夫只願意每個月讓我和小孩見面三次,也希望可以與前夫關係不太差,可以就女兒的事有商有量。

當時我們的溝通關係還尚可以,前夫口頭答應過可以讓女兒在我這邊過夜,後來8個月中向他要求過4至5次,卻沒有一次答應過。此外,試過好幾次,我在接女兒之前,傳過短訊給前夫,約好什麼時間接女兒團聚,但是前夫在當天才忽然說要帶女兒出外,並沒有事前通知我,讓我見不了女兒。我感覺在探視女兒的情況,愈來愈困難。

而且,根據上述列出的內容,都反映前夫對於我探視女兒的權利,他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剝奪我見女兒的權利。我感到愈來愈擔心,而且前夫的態度也愈來愈不合作。
現在女兒還沒有上學,前夫都開始為難,日後女兒上學後,我深怕前夫再找理由,阻礙我見女兒。

101年6月7日發現女兒不再讓我幫它洗澡,我也不疑由她還是幫她洗了,6月8日則接到前夫簡訊意思是不讓我幫女兒洗澡,穿什麼回去就穿什麼回來,我心想為什麼不能幫女兒洗澡?6月20日去接她時有要求前夫讓小孩跟我過夜他依然不答應,說離婚書上沒寫,但他有承認有,卻反咬是說是有可能而且不代表可以,(我有錄音存證)然後上車發現女兒都不說話,問什麼也不回答,只覺得她有點奇怪,不像之前看到我就開心叫我媽咪反而沉默回到我家才稍微緩和情緒,依舊晚上幫她洗澡,女兒卻堅持不肯,突然說出穿媽咪買的衣服回去會被婆婆打,爸比也會打手手,我真的很氣憤媽媽為什麼不能幫女兒洗澡,不能買衣服給女兒穿,然而我還是幫她洗了澡,只幫她換了內褲,女兒卻在要回去時歇斯底里的大哭,說著不能穿我買的內褲,會被打,我都心碎了,趕緊幫他換上舊的,她才不哭,我終於知道原因了,他们的行為已經構成小孩身心受創,讓小孩心裡有恐懼感及恐嚇小孩,6月28日我依然去接小孩, ,依舊晚上幫她洗澡,這次換她的舊內褲,女兒卻在要送她回去時抱著我說我
不要回去因為有洗澡有沐浴乳的味道,這樣婆婆會打打,爸比會打打,真的不知道為什麼身為母親不能幫女兒洗澡,女兒回到前夫家不讓我牽她進門口,一直說放開她要自己走,也不要抱抱, ,(我有錄音存證),天啊!我的女兒是過著什麼樣的日子,我要救我的女兒,她才4歲身心飽受這不健全的生活教育,會影響還孩子的心態,請你們幫幫我。7月6日這天我有詳細問我女兒,只看見女兒無助的回答,是婆婆會打打,前夫家依然如此對待4歲小孩,就聯邦他撥頭髮睡午教女兒都大哭,不能撥會被婆婆公公打打,這些我都有錄影存證,看見女兒的恐懼,讓我不得不求救113家暴,但他們也是回答,是有構成家暴及恐嚇的條例,相關的法律事項也要請教法律人員才能真正交我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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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很希望可以跟前夫重定有關女兒的探視細節,並希望有須要時請法院協助判決,以保障我的探視權力或監護權。
然而我的疑問是︰
1.我已經跟前夫,就有關女兒的探視內容,在離婚協書已經定過一次共識,現在我肯定可以再跟前夫重定一次嗎 ?
2.我甚至可以在離婚後,重新爭取女兒的監護權以及女兒贍養費嗎?

希望你們可以就我的情況,給我意見以及有什麼方法可以供我參考

感激不盡的母親
Tags: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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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2-07-09T07:55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護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以上需專業法律扶助可來電諮詢及親洽至本事務所亦同~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2-07-11T20:19
那你還在那裡等什麼?
妳女兒隨時處在危險狀態,你前夫的表態及你女兒的表態,早就間接告訴你
,他受到家暴了。
趕快去聲請保護令,強制把你女兒帶出來。接下來,直接再提告家暴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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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2-07-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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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7-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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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7-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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