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有關家庭暴力的事 - 家暴
By Megan
at 2006-05-28T00:00
1.請問您知道什麼是家暴嗎?所謂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那些?
2.請問您知道家暴的受害者,保護的對象除了配偶外,還包括那些人?
3.請問若是您受到家暴的話,會求助法律途徑嗎?
4.請問您是否知道家暴求助專線?
5.請問您知道家暴受害者可申請保護令嗎? 您知道如何申請以及保護令的有效期限嗎?
Update:
有二點補充…
第一:
我想得到的是;個人的想法及回答,不是法律條文也不是從網路上的答案…
第二:
請就以上五個問題回答,我不要什麼"案例"
謝謝
1.家暴就是有人在家中實施暴力,不管是拳打腳踢,丟菜刀水果刀,或是不斷以言語侮辱都算,拉人家去撞牆這類的更是2.子女,父母,配偶的家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同居之人),與施暴者同住之人都可能是被保護人3.受到家暴,如果是我當然會呀!但是別人就不一定了!4.當然知道5.當然知道~~~你問的是法律人吔!
離婚即可,為何要告家暴???答:離婚無利可圖,家暴有利可圖。好聚好散,為何要告???答:居心可疑。以前沒有家暴法時,大約民國六十幾年,在報紙上,只看到警告逃妻和警告逃夫,也都沒看到告到法院的事情,這是什麼樣的時代,什麼樣的社會!!保護令 氾濫家務事難斷 司法院所屬法院每年核發民事保護令比例高達八成五,家事庭法官認為很不正常。主因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以被害人為考量的「傾斜」法律,保護令無形中成為部分婦女達成離婚的手段。法官當然知道這項缺失,卻無可奈何。因為核發緊急保護令的時間太短,能夠掌握的證據總是不夠,很容易「誤判」。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將滿六年,有家事法官不諱言指出,以被害人為架構的家暴法給被害人太多「特權」,不少自稱家暴案件受害者,實際上是想借用保護令當作「護身符」,達到離婚的目的,保護令被「濫用」的情況令法官憂心。 一名家事法官說,緊急保護令審核時間實在太短,法官想在四個小時就看清真相根本不可能。他舉例,有件聲請案證據之一是,照片上的受暴婦人坐在椅子上,頭部流血,衣服有血漬。警方調查報告說,婦人頭部傷口約十公分,是被丈夫拿電風扇砸的,由於「事證」明確,法官只有依法核發緊急保護令,把男主人逐出家門。 開庭前,法官接到被逐出家門的男方的信說,如果他真的有「能力」打太太,他甘願受罰,事實恰好相反,他才是家暴的受害人。他解釋,那天夫妻為了管教孩子爭吵,太太拿起電風扇準備砸他,他想搶過來。不料,太太比他高壯,兩人各抓住電風扇的一頭,僵持一陣後,他體力不支只好放手,太太跌的四腳朝天,但還是緊抓著電風扇不放,結果被手上的電風扇砸傷頭部。 法官傳喚雙方和雙胞胎兒子,兩人在法庭一站,誰有能力打人,立見分曉。男方又瘦又小,足足比太太小了一號,孩子也證實父親信上所說的話,告訴法官,事發那天媽媽確實被手上的電風扇砸傷,爸爸急忙打一一九叫救護車,媽媽則打一一○找來警察。兩個孩子都說「媽媽才是家裡的『霸王』!」 另一對夫妻,太太是空姐,先生是機師,兩人差廿多歲。這名空姐拿了一張房門被打得坑坑洞洞的照片,指控老公拿孩子威脅她,不讓她工作;而且一面罵她一面拿球棒砸房門。 法官也是根據相片和警方的報告核發緊急保護令。後來兩造出庭,法官才發現,這名空姐比丈夫高一個頭,講起話來咄咄逼人,機師老公一臉委屈。法官深入調查發現,原來這名空姐企圖借保護令逼丈夫離婚。 機師告訴法官,太太每飛到一個國家,就在當地「拈花惹草」,他衡量自己的收入可以讓妻兒舒服過活,多次和老婆商量不用出去工作,老婆都不理。事發那天,他把老婆工作證藏起來,讓老婆無法上班。沒想到老婆大發雷霆,對他又抓又咬,機師撩起上衣,只見肚子、背部抓痕、咬痕累累,法官看了都傻眼。 法官都認為,家暴法即將邁入第五年,早就過了過渡期,法律結構確實要好好調整,訂出「本土」家暴法。 法官說,日前就發生一名被保護令「驅逐」出家門的男子,接到孩子監護權歸太太的判決書後,有天在路上遇見太太,一時失去理智,當街殺了太太。這就是「老子命都不要了,還在乎那張保護令!」心態的顯現。 家事法庭法官認為,家暴實施將滿五年,各種缺失浮現,內政部應該找專家學者共濟一堂,研修一套適合本土的家暴法。不應該像現在,把全部重心放在「被害人」身上。 婦女團體最近完成統計驚見,台灣地區近三年來警方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例,每年正以百分之十以上的比率在成長。以九十一年為例,警察機關共受理一萬七千多件家暴案件,占警方總通報數的百分之四十八,也就是說平均每天受理約四十八件家暴案,數字相當驚人。而士林地方法院的統計顯示,六成的受害者把警察視為第一個求助對象。 六月廿四日,家暴法實施屆滿五年,由婦女團體組成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已完成家暴法修法內容,送交立院一讀通過。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在第廿二條增設「警察對加害人的無令狀逮捕權」,也就是說未來警察可無需申請逮捕令,即可逕行拘提家暴者。 由司法改革基金會、商周出版社合作的專書《傷害我的是最親密的人》於今天出版。這是台灣第一本的本土家暴個案紀錄,收錄有多位律師所收集到的家暴第一手資料,書中分析大陸或外籍新娘、原住民婦女、加害人處遇、藥物濫用者等指標性類型,清楚呈現了台灣社會的家暴實況。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一整年的統計,台灣去年家暴通報案件達三萬六千多件,其中以「婚姻保護」最多、高達兩萬六千多件,其次是「兒少保護」四千五百多件,以及「老人保護」約一千兩百件。若細分性別比例,女性達三萬一千多人、男性四千七百多人。 現代婦女基金會督導王秋嵐表示,家暴法實施最困難的一點,就在所謂的「法不入家門」。家暴家庭往往以「家務事」、「侵犯隱私權」來拒絕社工、警方的介入,加上被害者若欲申請刑事保護令,除非警方能夠抓到家暴的現行犯,否則很容易碰一鼻子灰,甚至被民眾告上法庭。 尤其家暴總發生在大半夜,情況常常很危急。在人命關天之際,警察如果欲聲請拘票,不僅延誤救人時機,也常難有效制止暴力持續進行,或是相關蒐證作業,所以警察在執行家暴 案時普遍有無力之感。
1.「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如果您或身邊的親友遭受家庭暴力
2.成人保護之服務對象有:
凡為本市年滿18歲以上遭受家庭內成員『四等親以內』之肢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遺棄等暴力傷害之被害人。
包括: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3.會........
4.((113))『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支24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只要民眾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為您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本市市民於使用手機或非中華電信市內電話者,請直接撥打0800-024-995。
5.「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
▲ 保護令種類
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通常保護令: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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