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離婚.給我方法 - 社會議題
By Franklin
at 2009-11-06T00:00
at 2009-1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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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離婚.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快速離婚
先說...我先生沒外遇
他也對我很好
只是我已不愛他了
有方法嗎?
先說...我先生沒外遇
他也對我很好
只是我已不愛他了
有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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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Jack
at 2009-11-07T22:07
at 2009-11-07T22:07
目前民法 1052 條所規定之十大判決離婚條件,分別有
1. 重婚、
2. 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家暴、
4. 對親屬家暴、
5. 遺棄、
6. 意圖殺害、
7. 重大不治惡疾、
8. 重大不治精神病、
9. 失蹤三年、
10. 故意犯罪遭判決徒刑逾六個月。
以上看來,十大條件都以「嚴重」來做基準,以目前社會趨勢來看,似乎還不夠用,倘若對方對你冷戰,一方以「報復心態」拒絕協議離婚,也故意不觸及十大條件時,就是把你綁住一輩子時,你該怎麼辦?
民法 1052 條的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提供十大條件外較為彈性的判決條件,只是這個「重大事由」至今還是有其缺陷的,如同前面所講,不觸及前十大條件,不家暴、不外遇、家中事務一樣會做,但就是對你冷淡不理,報復性的
「套牢」時,1052 條根本無從適用,反而因為受不了對象冷漠而回到娘家居住的一方,反可能被對方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成為1052 條下的被告。不過實務上 1052 條第二項還是有例可循,例:
一、夫妻行房時如同性交易(完事後一方給予金錢〝獎勵〞),讓另一方自覺受辱,以及汙蔑婚姻之神
聖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判決)。
二、判以流氓感訓,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
三、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雖不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以上是部分引用 1052 條第二項的特殊案例,以「重大」來認定,確實蠻重大的,但用冷戰方式來
「套牢」對方的,似乎就沒那麼「重大」,且法官面對這種案子,基於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多不會
准予離婚,因此市面上也出現了所謂「設計離婚」的服務,由徵信業者設計讓某一方外遇,讓另一方取
得判決離婚的有利條件。
如有疑問可上我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及時
~神奇傑克~祝你順心
By Zenobia
at 2009-11-08T00:21
at 2009-11-08T00:21
我記得老師教過我們.當你厭煩某件事時.回想一下當初為何會決定這麼做.
.............莫忘初衷
By Leila
at 2009-11-09T07:37
at 2009-11-09T07:37
恕我直言
莫非是版大外遇了嗎?
我只能說
愛 幾乎都升華成 親情之間的愛
不知你們是否有小孩?
還是你還年輕呢?
認為還有更好的機會
好好珍惜值得你在一起的人吧~
2009-11-08 20:52:08 補充:
知福惜福
知足常樂~
By Wallis
at 2009-11-09T20:32
at 2009-11-09T20:32
妳已不愛他了<=為何當初要結婚嗎?
想自由嗎?告訴他呀!
我想他如果愛妳的話..
應該會放妳自由的..
但是..如果一但離婚了..
未來就沒有回頭路可以走了喔!
希望妳的選擇是對的..
紫雲靜思98.11.08於花蓮
By George
at 2009-11-09T02:05
at 2009-11-09T02:05
想拋棄過去展開新人生被持續阻礙?
全球女人幫助世間男女離不了婚的困擾,幫忙想離婚卻又離不了婚的你。
錯了一次不要緊,不要再錯第2次,讓我們幫你離婚設計,結束陰暗的雨天 。
什麼是離婚設計
一般而言,當夫妻雙方的某方提出離婚意願時,不是每個配偶都能欣然的配合並接受,不
順利者通常都會受到配偶的挽回或刁難,欲刁難配偶可能會要求提出離婚的一方,必須拋
棄監護權、探視權、財產權等權利,或是獅子大開口,要對方給一大筆贍養費才肯離婚,
也就在這種情況下,才因而衍生了離婚設計的服務營業項目。
策劃之初,需針對委託方所欲爭取之權益加入考量,而離婚設計的原則是「結果論」,就
是不問過程,只視結果。『設計』依字面可知乃謀畫算計之意,相對較難是光明磊落之事
,甚至有的設計方式,十分狠毒,當然,修飾點的說法可以是對付惡人尚需惡計治。
所以離婚設計往往難免會使用到 不合乎公序良俗或倫理道德的方式 。
有任何問題可以到我的部落格或即時通了解!!!
By Margaret
at 2009-11-09T06:12
at 2009-11-09T06:12
且問題點為何?需提出再給您建議
By Daniel
at 2009-11-08T23:55
at 2009-11-08T23:55
請三思........
!!!
By Olivia
at 2009-11-08T13:37
at 2009-11-08T13:37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
婚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裁判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
果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
一項事由之限制。
冒昧先請教您是什麼原因造成妳不愛他呢?若您執意要結束這段婚
姻是能夠針對上述十項中之其中一項來設計離婚,若有任何疑問或
是需要協助可以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及時通
祝福您順心
By Quintina
at 2009-11-07T19:33
at 2009-11-07T19:33
有時候會後悔是因為對對方沒感覺乏味....
但是忘了當初彼此是因為相愛而結婚嗎???
難道真的要結束此婚姻...????
他對你很好,其實就像愛情剛開始,陷入熱戀但時間已久已經乏味....
這也是難免的...
但是婚姻畢竟不是兒戲也是不為了證書而結婚吧....
或許現在沒有孩子的束縛才會好無顧忌吧....
{以上想法供參考}
P.S 想要離婚 那直接跟對方說是最明快的 說明感情已經到了期限...
不是你不好,而是我沒辦法繼續愛你,對你的感覺已經不在了...
快速離婚!與其傷害對方讓她討厭你而離婚,不如說你的真心吧!!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11-06T03:03
at 2009-11-06T03:03
還有啊
既然要離婚那你當初幹麻結婚?
要離也不是沒辦法
你考驗他耐性吧
他不外遇可以換你去外遇啊
不然就是偷他的錢,拿去買名牌或瘋狂亂花
然後辱罵他的家人
看你可以在多快的時間變一個人你就能多快離婚囉~
By Isla
at 2009-11-08T14:53
at 2009-11-08T14:53
~如果他真的那麼好~直接請他放妳走就好囉~
By Ula
at 2009-11-07T04:22
at 2009-11-07T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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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導致肝癌.目前看中 五味子芝麻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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