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為關於網路犯罪行為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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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6-09-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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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在網路上使用他人的名義貼文章,
會違反什麼法規阿?
要負麼責任呢?
Update:
ㄜ................我指的是使用他人名義發表文章,請不要搞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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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06-09-18T19:07
在網路上的發言是須負法律責任的..依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又以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依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310條之規定,意圖散佈於眾,在網路上的言論是大家都看的到的。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前一陣子引起全國熱烈討論的瑋哥部落格,創下單日33萬人次的瀏覽率,不僅空前,短期之內應該也是難以突破;但是,卻被周錫瑋陣營指控違法。部落格,任何人都可以點閱,雖然是日記形式,但仍然是有「傳播」之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民國94年06月22日 修正)第 92 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現實法令之適用,在網路公私領域的界定上仍未釐清之下,把其當成公共領域式的套上誹謗法來規範,令人質疑現實法令是否適用於虛擬的網路世界中,再加上現行誹謗法的缺失(如實質惡意之認定、法官的自由心證、被告舉證、文字獄……等),對於法官如此的判決,不免引來公平客觀性之質疑。總之關於網路上之BBS與Blog上之法律行為,盡量不要侵犯到他人著作權,轉載請標明出處,張貼某些爭議性的文章與圖片時,需徵求原作的同意,盡量不要在言論上挑起議題,說話講求證據,避免不必要的紛爭,我想這樣就能充分享受網路上的言論自由而不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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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06-09-18T16:42
你沒提到是否有會損害到他人名聲,所以就假設沒有.
那麼,可能犯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
ps.網路文字也算是私文書喔.

我們的˙新聞價值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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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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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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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是國2女生,我戴眼鏡有待了5年了,換了4次眼鏡,不過我覺得戴眼鏡很醜,我現在想戴隱形眼鏡打算寒假時去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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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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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他命e可以深入基底層嗎?化妝品中標榜維他命E吸收快.深入底層是因為維他命E的分子變小還是配方中的其他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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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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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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