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麼離開家暴的陰影???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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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07-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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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3歲,從小的時候就被媽媽打到大,今年要升國一,我爸爸生意經營失敗,只靠我媽媽1萬多元的收入過活,每個月要繳房租跟水電費,現在又要繳我跟弟弟的學費、午餐費等等,根本不夠用,所以我到媽媽的公司學洗頭,但是我一個姿勢動作沒做好,被媽媽當老闆跟員工的面前打我,然後又拿起吹風機的電線打我,我的頭部、鼻樑、背部有很深的傷痕,還有瘀血的情況,然後我就從媽媽的公司沿路跑,我想告他家暴虐童,可是我不敢,現在我自己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事情發生在7月31日,我該告自己的媽媽嗎??僱用未滿15歲的童工??虐待兒童??我不想再跟媽媽住,連見面都不想在見,怎樣才可以到孤兒院或被別的家庭領養當養女??我媽媽很疼我弟弟,對我的差別待遇很大很大,身上被打的傷還留著,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可以脫離媽媽的身邊???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7-08-03T12:57
你才13歲,以你的智慮發展和思考成熟度,我不知道你以上所述有無情緒化的狀況或是另有隱情;但是,如果你所述屬實,我們又不能不予協助,思考再三,我想,建議你拿起電話,打給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該是對你最好的建議了。
 其實你還小,說太多太深你也不懂,我就簡單的告訴你:你目前是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規範保護的少年;而你提問中的情形若屬實,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的第30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身心虐待”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只要你向主管單位人員尋求協助(最直接的就是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他們有社工人員)那麼就適用了第34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將會有專業人員前來評估處理,保障你的權益的。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若經他們的專業評估,你的父母確實有第48條的情形,那麼他們可以依職權 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第 4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所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是可以提供你相當保護的,但是在此我不得不提醒你,如果你所說的只是你因為某些原因受罰的情緒,那麼,好好的想一下父母是為何處罰你的;而若是確實過當的身心虐待,那麼經過社會局的專業評估後若有必要,社會局專業人員也會給予你相當的安置的,你一個小女生可別為了逃離家庭而離家出走,因為那是錯誤而危險的,知道嗎?
 希望我這些回答能提供你所需要的協助與提醒!
2007-07-31 22:12:12 補充:
致樓上的002:請問報家暴有提供適當的安置嗎,有專業人員介入兒童與少年的身心照顧嗎?由社工員專業的介入是目前對兒童與少年身心保護最適合的方法!個人從事青少年兒童輔導工作二、三十至退休,很少看到兒童或青少年家暴事件最後不是由社工員介入的;也請你多瞭解一下,在實務上警察單位看到家暴事件被害人是”兒少”的也均是通知社會局派社工員處理的! 請你相信社工員的專業。
而我的回答其實很淺顯的只是建議找社工員,而那些法條是給像你這種飽學的大人看的,以免被你指為無的放矢,懂嗎!
 一笑!勿介意!請活用相關社會資源!OK?!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07-08-01T23:20
對ㄚ就覺得奇怪看電視每次有受虐兒的新聞就有社工員在,老師也教我們社會局有很多的社會資源可以幫助我們,為什麼那個hpp說對了還要被罵ㄋ?而且老師也常教我們要敬老尊贀,為什麼風雲再起要譏笑他說你可能年紀大了,你沒有看過豬走路也應該吃過豬肉吧!
而且我可以看ㄉ懂hpp的回答但是真的看不懂風雲再起的回答,找我小舅幫我看他也說落落長看不懂,問老師老師說知識+裡很多解答是不正確的要我們自己懂得分辨,但是我真的不會分ㄌㄚ@@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7-07-30T08:40
無事逛到這原想輕鬆瀏覽卻意外看到 風雲再起 的一再對他人所回答的挑釁之詞,內心不覺為了現在的所謂專業人士的傲慢自以為是與修養覺得擔憂,覺得在這園地若真的有所謂專業,在這兒也不必如此侮辱他人的回答;何況就我長期觀察,此園地所謂專業所給予的解答常是錯的,意見交換而已,也很少看到有罵人 你沒有看過豬走路也應該吃過豬肉吧!連立法院立法通過以前「法不入家門」的家暴法已有多年,竟然自稱兒童少年輔導退休的人會不知道。 這種話要我是該位回者,我可會考慮告你公然侮辱的!
2007-08-03 15:32:12 補充:
個人服務於警界,深知事實上現在青少年和兒童的家暴事件的處理安置和保護本來就是在家暴中心得到通報時要依規定一定要通知社局派社工員會同處理的 ,那位回答者的回答在實務上並沒有錯,因為個案若直接連絡社會局,社會局社工員在受案時可以先直接瞭解一些必要資訊可做為個案處理時的參考依據 ,
對人的工作在能發揮確實協助,尤其是在緊急處置時,
希望這園地能看到的是尊重,能提供他人的建議是否被採用不重要,沒必謾罵來維持自己的專業吧,請維持本園地的清靜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7-08-01T05:33
以前的人說:「虎毒不食子」但是現在經常耳聞父母親任由同居人虐待子女,甚至亦有親生父親性侵女兒案件發生,真的這個時代變了,而兒童少年也比以前的人早熟。
13歲的家暴受害阿妹,以前我還在派出所服務的時候曾經處理過家庭暴力案件,如果你真的考慮清楚了,不願意繼續與母親同住,連見面也都不想,依據你所說的情節,是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可以聲請保護令。
雖然警察機關是執行及調查家暴案件的主要機關,不過真正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因為你只有13歲,而加害人正是你的母親,你獨自跑去警察機關報案,可能能主張的權利有限,所以,你可以向居住地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報案,電話是113,向社工阿姨說明經過,請求她協助你去聲請取得保護令。
現在的保護令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緊急保護令」用途及適用對象都不同,社工阿姨會看你的情況做出對你最有利的處置,除此之外,你受傷去看醫生時,也可以跟醫生叔叔或者護士阿姨講,請他們幫你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派人來處理,醫院有通報的義務,其他還有老師也是,如果沒有幫你通報,會被罰錢的。
看你自己用哪一種方式去聲請,你自己比較能接受,當然還有其他機關知道有家庭暴力案件應該通報的,不過跟你比較沒有接觸關係,另外你要告你母親,僱用未滿15歲童工,我想這部份可能比較無法成立,你母親可以辯稱,說是你去學習手藝,她不是僱用你,以你的案子而言,父母親既然健在,就不是孤兒,你父母親當然要負起養育你的責任及義務。
如果社工阿姨看過你的個案之後,認為繼續在家居住而無法避免家暴案件再度發生,可以將妳送往適合妳居住的寄養家庭,而你的生活必需的費用,縣市政府家暴中心可以向妳父母要求支付。
2007-07-31 01:54:00 補充:
哇!樓下第三回答者多虧您可以想像發問者只有13歲,講太多太深,她會看不懂,雖然本題涉嫌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您卻引用法條,不得有下列行為: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所謂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各款、及第三十六條各款又是什麼?這樣子還不夠深奧嗎?
2007-07-31 02:03:24 補充:
國家對任何人身體法益當然需要保護,規定於刑法傷害罪分則中,而兒童及少年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所以設有特別法規定,優於普通法〈刑法〉適用,這是最基本的法學觀念,但是您引用只是不得有下列行為及有義務通報機關條文,並未述明一但違反又要如何處置,會讓她誤認為像是國民有隨身攜帶身分證法令規定,但無處罰,只是宣示規定而已。當然就是本問題發問者所提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不過,就因為她只有13歲,
2007-07-31 02:12:18 補充:
通常由法定監護人為其主張權利,不過加害者是他母親,依據法令規定責由縣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法定代理主張她的權利,不只兒童少年福利法有身心虐待解釋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甚至連精神騷擾都有規定,在處理本題實務上,係依照兒童少年福利法處罰沒有錯,但是為避免再度發生,得依家暴法規定聲請保護令,我個人的看法,不用講的那麼複雜,只要回答發問者所提如何離開家暴法陰影就好了。
2007-08-01 08:19:17 補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2007-08-01 08:19:41 補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 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2007-08-01 08:24:32 補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何樓下的你,說家暴法沒有安置被害人的規定呢?甚至第十四條還有規定共十三款保護令的內容,如果家暴法不能安置被害人,那立法設立又做何用?請你看清楚題目,還有家暴案件相關法令,再來牙尖嘴利吧!
2007-08-01 08:40:16 補充:
因字數限制分為三次補充該法第八條規定,其中第一項第四款: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其第二項規定:家暴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成立,並應設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何樓下的你說家暴法「沒有安置規定」「沒有社工」在刮別人鬍子之前,請你先把自己的刮乾淨,明明題目跟本人回答都提到家暴事件,你連翻閱一下規定都沒有,就批評別人,可會貽笑大方。
2007-08-01 08:47:23 補充:
既然家暴中心明文規定設置社工,當然是由社工介入處理,樓下第三個回答者,您講這個不是廢話嗎?你可能年紀大了,你沒有看過豬走路也應該吃過豬肉吧!連立法院立法通過以前「法不入家門」的家暴法已有多年,竟然自稱兒童少年輔導退休的人會不知道。
2007-08-05 08:27:25 補充:
敬老尊賢確實是需要的,但也總不能說,年紀大的人所說的都是正確,如果真是這樣,那都由LKK回答就好了,事實就是事實,勝過於強辯,何況法律事實本來就是殘酷的,更非像第一意見提供者所述,要告訴本人公然侮辱,本人原有補充意見,為免再次有人斷章取義,改採發表評論。
2007-08-05 10:04:53 補充:
還有,難道不是依本人所知的法律學識及經驗盡心盡力的去為他人解答嗎?既然您說這是意見交流的園地,難道本人都不能對於有問題的答案提出疑問囉?另外,本人什麼時候去爭過這個點數?第三意見發者「一生」本人看過你檔案,發問及解答都是「零」不知你是何人的分身?可以體會,本人猜想你被本人質疑過,藉機報復,不過請你講清楚說明白,何謂在意即不用在意,不要自欺欺人。
2007-08-05 18:33:19 補充:
沒想到發表意見的maybe 、一生、還有久久三個人的發問及回答紀錄完全掛零,根本沒有回答過任何人問題,剛進入知識網的初學者跟菜鳥不會說出這樣的話,唉!為何要當「藏鏡人」不敢以真面目見人,不只是雙簧,而是一唱二搭真的很有趣!
2007-08-05 18:42:10 補充:
本人曾經以事實批過不少人,但只有「十方」一再重複他專業,無的放矢任意批評本人,也只有「十方」被本人在知識網提出要對他妨害名譽的告訴,說真的「maybe 」你的口氣用詞跟「十方」一模一樣,如果你就是他,本人可以體會,這種無故挾怨報復,雖然本人雖然對他人的答案有所批評,但可都是有憑有據的,為何「maybe」你竟然跟「十方」一模一樣,答案只有你心裡有數!衝著本人來沒有關係,真金不怕火煉,不過下次請你提出證據再說話。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7-08-03T03:55
我覺得 可以告媽媽家暴
因為 你長期活在這陰影下 久了會生病的
而且媽媽不顧慮到小孩子的自尊就在眾人面前打你
先去驗傷吧 ! 不過我想也許是媽媽壓力太大沒地方發洩
但是卻用錯了方法 (打你)
我想申請家暴 應該會有保護令的~~
畢竟你年紀還小 社會局應該會幫你找到適合的家庭 或是怎樣的吧!
抱歉喔 這是我的看法 並不是很專業 ^^"
祝你早日脫離這樣的暴力危險

該不該報警請懂法律的解答一下好嗎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7-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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