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小孩男方依在刁難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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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2-0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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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將至家事法庭判給我寒假可以帶小孩1星期.暑假20天.平時探視孩子他就常以孩子要補習不能讓我看為由.這次更不用說了.我要求的日期剛好是過年他還是理由一堆.強制執行令對他來說也沒起啥作用.我只要提出一次執行令他才又讓我看一次.像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做?家事法庭判給我的寒暑假假期對我來說根本一點用都沒有.我真的對法律只保護壞蛋真的很無奈.他有監護權就能為所欲為嗎?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我這無奈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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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之星:男方已經偷偷搬離戶籍地了那找社工幫助有用嗎?我能聯絡到他的只剩手機號碼而已
他偷搬家我也已經跟法院說過了.法院也只告訴我他不是通緝犯無法幫我查出他的住址.
在則強制執行我每次提出他就會乖乖遵守幾次探視.但過一陣子他又故態復萌我真的是很頭痛.
而且孩子住高雄我住彰化每次這樣跑我真的快瘋了...
法律只保護這種有監護權的爛人.那探視的一方未免太可憐了.真的都沒其他方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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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判給我小孩的寒暑假期間.可與我同住7~20天
請問(同住期間)定意為何
我住彰化小孩在高雄.
男方連續2年寒暑假都以小孩需要補習為由.強制我一定要每天接送小孩上下課.
才願意讓我接小孩.
我與小孩住不同縣市.如何每天接送小孩上下課
男方一直強調寒暑假幫小孩向補習班請假就是影響了小孩的功課.
請問照男方的說法.法院判給我的7~20天的同住時間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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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就是說法院判的這7~20天的假期是個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只是再一次傷了無辜.盼望探視者的心!!
本以為提早1個月告知男方就能順利與小孩過個7天快樂假期
現在看來我只好死了這條能與小孩過個長假的心了!!
以我目前的經濟狀況暫時無法改定監護權
所以也只能任由他一而再.再而三的刁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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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灣的法令我心已死
在此奉勸與我有相同遭遇的人.只要對方刁難就是再次申請強制執行令
這是我這2天悶著頭到處去奔波撞到頭破血流血淋淋的結果
社工:這是法院的事.小孩沒受到家暴.沒出事她無法介入....(是不是真的要等到出事.出人命才能幫忙?)
書記官給我的觀感就是:一切全部配合有監護權刁難的一方啦!!
我工作很忙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能沒事最好.....(我由7天假期被縮短為4天.3天.2天.1天.不知哪位大大能接受如此的協調安排)
法律諮詢處:就是聲請.聲請.再聲請...就是不斷的聲請強制執行令給刁難的一方好看(給她掌聲鼓勵.最後我接受她的提議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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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論就是:自立自強.救自己.拼經濟.救小孩.努力.努力.再努力的賺錢來聲請改定監護權比較實在
在此感謝各位大大提供小女子我那麼多的建議.萬分感謝.感恩啦!!!!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2-01-07T12:49
我的回答如下:
一.善良的人最後的依靠還是只有法律 對於胡作非為的人而言
法律就像一張符咒 妳把符咒拿出來可鎮住一下子 久了又失靈
二.既然有法院的強制執行令 男方又仍拒絕配合的話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
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
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 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三.年節快到了 最好的方法是 妳把此情形 親自向戶籍地的 社會局 通報
請求派社工介入處理 或聽聽他們實地了解之後的建議
2012-01-05 07:48:02 補充:
◎離婚後 女方雖有探視權 妳說的沒錯
男方要搬家 要去哪裡 不是我們所能控制的 也不能約束他不能搬
但孩子有一天會長大的 大人能強制約束小孩多久
我看過的案例 夫妻離婚沒有限制探視權 只寫著(依孩子的意願即可)
因為這位爸爸他不怕孩子去找媽媽 還鼓勵孩子盡量找媽媽
問題孩子回答說:「找她做什麼」?
因此 這世間就是這麼奇怪 法律不一定能保護好人 卻是唯一的一條路!!
2012-01-09 18:52:10 補充:
◎家事法庭判給我小孩的寒暑假期間.可與我同住7~20天請問(同住期間)定意為何?
◎問照男方的說法.法院判給我的7~20天的同住時間有何意義?
答:
1.同住的定義是 寒假7天 暑假最多20天
2.但判歸判 當然以不影響小孩之課業為主 且小孩的意願為主
3.再者 以我的猜測男方可能也會考慮到妳的交友情形
故...想減少孩子與妳見面吧!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2-01-04T08:40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2-01-07T04:15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對
方的探視,除非對方有傷害孩子之虞,才會在限定時間與地點
的狀況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離婚後是夫妻在法律上就已經
沒有任何關係,但對於兩人所生的孩子,還是有切不斷的血緣
關係,所以不行使親權的一方不要以為離婚之後就可以完全推
卸對孩子應盡的義務。
  能不能用「對方未付子女扶養費」為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答案是:因為扶養費的給付,其目的在維持未成年子女的生存,而探視權之行使,目的是在維繫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感情,二者的目的並不相同,自不可相提並論。畢竟對於扶養費之請求,應該透過法院之裁判及強制執行程序來查封對方的資產或薪水,以達到求償之目的,而不是以中斷探視之方式來懲罰對方。
就法律規定不論男女那一方為監護人.另一方都有權利來探視小孩!但是就生活中仍有許多像版大一樣的個案因探望小孩被千百種事由來刁難阻擾不勝枚舉.若要處理問題光靠在此版打筆戰是沒有效果能改變事實供妳參考!
有尚未補充的部份可來信發問或電洽討論解套方向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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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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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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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謝謝您抽空回答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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