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交疑問?勿貼法條~就狀況一一回答 - 社會議題
By Blanche
at 2011-07-01T00:00
at 2011-07-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 男方主動密語(私下)詢問女方可否為性交易、僅網路私聊過程中、二者有誰觸法?
2. 同1.私聊後女方拒絕、男方以二者之私訊內容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3. 同1.雙方合意去為性交易、二者有誰觸法?
4. 同3.事後男方拒絕付款、並以二者之私訊內容、電話錄音、錄影等方式存證、以此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5. 同3.事後男方付款、但仍以二者之私訊內容、電話錄音、錄影等方式存證、以此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6. 二者網路私聊內容是否可成為告發對方曾為性交易之證據(私聊內容皆有提及各有性交易之內容)
--------------------------------------------------------------------------------------------------------
社維法似乎只針對"收錢"就是意圖營利者、而罰之
但似乎真正加害者並非純粹"收錢"的那位
如果嫖人在法律上是光環罩頂~完全無法律責任
是不是變相鼓勵男性~盡量嫖~嫖愈大~找到愈多肯與之為性交易的女性
我們法律就愈保護你
警察因為釣魚不合法~所以嫖客釣愈大~我們法律鼓勵你去釣
這根本與兩性平不平等無關了
真正有性交意圖的人~只要你不白嫖~我們就保護你
這算是法律保護兇手的嘛?
Update:
TO:天邢
先感謝大大熱心回應、不過我有不懂的地方是在於
情況3~5:嫖客付不付錢都是被嫖的女方要受法律制裁
難道嫖客主動以金錢援女方~這是無罪?
如果女方根本無援交企圖~因為男方主動才與其進而為性交易
難道男方就不是教唆或幫助犯?
再來是6. 你說的只僅是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但是雙方私談內容有提及各有過性交易經驗~不能成為證據的依據是什麼?
Update 2:
我說的加害人就是只這種促使對方產生與其性交易念頭的一方是個嫖客
那只有被害人需受法律制裁~那這種主動以金錢利誘的嫖客反而無須負法律責任
那不是保護加害人嗎
況且~社維法是處罰得利之人~男方既不付費~您的回答是一樣女方(賣方)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緩。
而買方(嫖客)無觸犯法律。
這不是大大有問題?
Update 3:
TO:天邢
你的回答都很準確對準我要的方向!
不過我再引述其他網友對於"促使他方產生性交易之念頭"也就是男方主動要求性交易、
難道不能以"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處罰嗎?
除了性營業者、很多都是男性主動求援、對於無性交易本意的女性、經過男性促成交易、難道不是教唆?
2. 同1.私聊後女方拒絕、男方以二者之私訊內容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3. 同1.雙方合意去為性交易、二者有誰觸法?
4. 同3.事後男方拒絕付款、並以二者之私訊內容、電話錄音、錄影等方式存證、以此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5. 同3.事後男方付款、但仍以二者之私訊內容、電話錄音、錄影等方式存證、以此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6. 二者網路私聊內容是否可成為告發對方曾為性交易之證據(私聊內容皆有提及各有性交易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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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似乎只針對"收錢"就是意圖營利者、而罰之
但似乎真正加害者並非純粹"收錢"的那位
如果嫖人在法律上是光環罩頂~完全無法律責任
是不是變相鼓勵男性~盡量嫖~嫖愈大~找到愈多肯與之為性交易的女性
我們法律就愈保護你
警察因為釣魚不合法~所以嫖客釣愈大~我們法律鼓勵你去釣
這根本與兩性平不平等無關了
真正有性交意圖的人~只要你不白嫖~我們就保護你
這算是法律保護兇手的嘛?
Update:
TO:天邢
先感謝大大熱心回應、不過我有不懂的地方是在於
情況3~5:嫖客付不付錢都是被嫖的女方要受法律制裁
難道嫖客主動以金錢援女方~這是無罪?
如果女方根本無援交企圖~因為男方主動才與其進而為性交易
難道男方就不是教唆或幫助犯?
再來是6. 你說的只僅是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但是雙方私談內容有提及各有過性交易經驗~不能成為證據的依據是什麼?
Update 2:
我說的加害人就是只這種促使對方產生與其性交易念頭的一方是個嫖客
那只有被害人需受法律制裁~那這種主動以金錢利誘的嫖客反而無須負法律責任
那不是保護加害人嗎
況且~社維法是處罰得利之人~男方既不付費~您的回答是一樣女方(賣方)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緩。
而買方(嫖客)無觸犯法律。
這不是大大有問題?
Update 3:
TO:天邢
你的回答都很準確對準我要的方向!
不過我再引述其他網友對於"促使他方產生性交易之念頭"也就是男方主動要求性交易、
難道不能以"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處罰嗎?
除了性營業者、很多都是男性主動求援、對於無性交易本意的女性、經過男性促成交易、難道不是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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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Rachel
at 2011-07-05T06:29
at 2011-07-05T06:29
答:雙方無人觸犯法律!!由於男方以私下密語之方式傳達性交易之訊息,並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散布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蓋本條文要求行為人所散布之訊息須由不特定之多人數共見聞的情況下,才會成立該條罪名!!
2. 同1.私聊後女方拒絕、男方以二者之私訊內容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答:男方尚不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安罪。因為其恐嚇之事由並非告以致生危害其安全之事,而係以送交法辦而非危害安全,故不構成本罪。另外,不論女方同意或拒絕,都不構成犯罪!!
3. 同1.雙方合意去為性交易、二者有誰觸法?
答:賣方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緩。而買方無觸犯法律。
4. 同3.事後男方拒絕付款、並以二者之私訊內容、電話錄音、錄影等方式存證、以此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答:同上2、3之說明!!
5. 同3.事後男方付款、但仍以二者之私訊內容、電話錄音、錄影等方式存證、以此恐嚇女方、要將其送辦、二者有誰觸法?
答:同上2、3之說明!!
6. 二者網路私聊內容是否可成為告發對方曾為性交易之證據(私聊內容皆有提及各有性交易之內容)
答:不能。理由同1之說明!!
2011-07-01 13:58:50 補充:
補充說明:
依據民法第72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因此,性交易之買賣雙方所成立之性交易買賣契約,並不生法律之效力!!應屬於無效。是以,事後買方拒絕給付價金,並不構成民法上債務不履行!!故賣方不得依債法之規定請求給付價金!!
2011-07-01 14:09:23 補充:
不是...是法律根本上不認同"性交"(不是性交易)能夠存有對價關係!
(無關白嫖不白嫖)
2011-07-01 14:14:50 補充:
再說,性交易不是當事人雙方你情我願的事情?何來所謂"真正加害人"?或者保護"兇手"之情況?
加害人或兇手?那是買方還是賣方?是勞方還是資方?版主言論似有未明...
倘若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情況,自然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拘束!!何來法律保護兇手之說?!
2011-07-01 16:14:36 補充:
促使他方產生性交易之念頭,當然如果是未成年之男女(法律上平等),自然會有兒少女的拘束,但是如果是成年人,難道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決定的權利嗎!!??
他人以金錢利誘未成年男女與之性交;跟他人以金錢利誘成年人之男女與之性交,這是差很多的,法律保護的是未成年人性自主權,而不是在保護成年人賣淫能不能收到錢!!
成年人自己的行為就是要自己負責!!
2011-07-01 16:14:42 補充:
被別人教唆、受他人幫助而犯罪!!教唆者稱之為加害人沒錯!!難道受教唆者卻可以自居為被害人!?
那麼甲教唆乙殺死丙!!所以乙受教唆!!乙是被害人!?那丙被殺了是什麼人??!!
況且教唆跟幫助犯之成立,是適用在刑事法的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你知道被侵害的法益是什麼嗎?就是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這兩個抽象名詞才是被害人!!
2011-07-01 16:18:59 補充:
證據不是隨便說說就算證據!!
要經過"具結"並且在法庭上向法官再次陳述才稱之為證據!!
具結是什麼你知不知道阿,就是向法官發誓自己所說均為真實,否則願受偽證罪之處罰!!不是你們兩個私下說說跟幾個人上過床就能當證據!!
你沒聽說過抓姦要在床的麻!!你要確實有性交易的事實!!不是隨便說說法官就信!!
2011-07-01 16:23:54 補充:
還有,不要一直被害人加害人的亂用好嗎!!
到底誰的權益被侵害了!!
不要賣不就沒事了
而且這是法律規定,嫖客嫖成年人不犯法就是不犯法
我只是據實回答,別怪到我頭上來!!
2011-07-01 16:47:36 補充:
.
2011-07-02 18:12:45 補充:
樓下的回答:二、三、四、五、六點都錯...
女方根本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男方跟本不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因為移送法辦是合法的權力!!
自己約別人性交易,造成他人性交易之犯意,卻將交易內容提供警方為告發?
你知不知道這在刑法上叫做什麼!?這不叫做釣魚!!叫做陷害教唆!!
沒有證據能力!!
2011-07-03 12:05:31 補充:
首先,就性交易本質,性交易由雙方合意,一方給付財產於他方而他方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為性交易。兒少法定義為有對價關係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因此,性交易之成立,必然須有雙方達合意,始得達成性交易之目的,只有一個人是沒有辦法構成性交易的。
所以,依版主所言"男性主動求援、對於無性交易本意的女性、經過男性促成交易,是否構成教唆",如交易之相對人本身具有使該性交易達成既遂之犯意,且履行該性交易契約,並非屬於教唆犯之範圍,而是屬於共同達成目的之正犯!!
2011-07-03 12:05:46 補充:
但是"論罪"及"科刑"上,社會秩序維護法,該達成交易之共同行為人僅由提供性交或猥褻行為並收取利益之一方,負有罪名成立及處罰的法律責任。
同一罪名成立之共同行為人,卻有人必須受處罰有人不罰,已經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大法官亦宣告該條文違反平等原則...既然大法官已宣告違憲,該條文即失其效力,處於空窗期,只能等待新立法之結果。
2011-07-03 12:40:19 補充:
關於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部分...更正為兩年內失其效力,而非立即失效...
立即失效是原則...這次有另設時效。
By Oscar
at 2011-07-03T08:24
at 2011-07-03T08:24
甭說私談提到有性交易的經驗了,今天就算你跑到警察局自首,跟警察杯杯說,我曾經援交過,請處罰我,光這樣是不夠的,無法處罰的
人事時地物,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確實有發生性交易?
是真是假,起碼也要找到,是誰,跟你發生性交易,找到他來作證,才能證明確有此事阿
不然我今天心情好,就承認我有賣淫,改天心情不好了,又不承認了,說這是冤案,我要國賠!
2011-07-02 12:46:53 補充:
現在才來探討罰娼不罰嫖,什麼嫖越大越受保護?根本沒什麼意義,因為它已經是被認定違憲的,它就是錯誤的,它就是等待失效的日落條款,現在要關注的,是新法到底是長什麼樣子,是娼嫖都罰還是都不罰?還是擺爛開天窗
By Daph Bay
at 2011-07-04T22:44
at 2011-07-04T22:44
二:若當時女方有明確拒絕的話,對於被恐嚇送辦之語可以不予理會,因為送辦時就會針對妳們的對話內容來偵訊,既然都拒絕了又何來有罪之說?
三:女方觸法,目前不知是否明確規範罰嫖,但女方一定有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兩者都觸法,男方為恐嚇,女方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五:兩者都觸法,男方為恐嚇,女方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六:如果聊天內容有明確提到同意交易和詳細的交易內容是可以告發的。
By Leila
at 2011-07-04T09:19
at 2011-07-04T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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