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立監護人訴訟是否一定要社工訪視? - 家暴
By Thomas
at 2012-11-04T00:00
at 2012-1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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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改立監護人訴訟,裡面均是不實的事實和有不實的證據,並要求社工探視,我有提出答辯,但法官在庭上一直嚷嚷說公權力要介入,也不詳查是不是事實和證據的正確性,最後是我發現對方所提的不實證據,才勝訴。為此,我還精神崩潰,需借助安眠藥和抗焦慮藥物,甚至需要會診心理師協助。
現社工已訪視,法院還利用職權私下調查我的財產資料,我的小孩(未滿9歲)還上法庭,已經嚴重侵害我的隱私和造成我執行侵權的危害,我的小孩差點會被送到一個不適任的地方。(對方有家暴、外遇,甚至和外遇對象計畫拋家棄子等....)
請社工訪視有沒有一定的標準?還是對方一提出訴訟,法官就先來個社工訪視,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若法官有便宜行事,造成我和小孩的傷害,我是不是可提國賠,要求賠償?
Update:
那就是說法院是可以先不好好探究我是否違法,
對方的證據和說法是否正確,
雖比較沒錢的人,就一定比較不適任的方法嗎?
提出一張起訴狀,也沒有經過言詞辯論,
我寫了答辯狀和提出證據,還要求對方提出證據,
兩造內容南轅北轍,
也就沒有要求補證或說明,
所以對方從此沒再提出任何答辯,
故法院就先選擇一個最傷害人民的方法,
社工訪視的條件是沒有SOP嗎?
Update 2:
監護權在我這,但男方2年未來看小孩,卻胡亂說八道、捏照事實(例如據聞我失業、我惡意阻止探視,實際連要求探視都沒等等.....),實際上是覬覦小孩的教育金,我只是生氣法官,提告可以出一張嘴,連舉證的東西都沒有,當庭我有要求他們拿出證據,只是一直鼟到法官嚷嚷說要公權力介入,難道不能先對質,我都有拿得出我清白證據的物證,以法律的適合性和必要性原則,是否有失職之處。
現社工已訪視,法院還利用職權私下調查我的財產資料,我的小孩(未滿9歲)還上法庭,已經嚴重侵害我的隱私和造成我執行侵權的危害,我的小孩差點會被送到一個不適任的地方。(對方有家暴、外遇,甚至和外遇對象計畫拋家棄子等....)
請社工訪視有沒有一定的標準?還是對方一提出訴訟,法官就先來個社工訪視,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若法官有便宜行事,造成我和小孩的傷害,我是不是可提國賠,要求賠償?
Update:
那就是說法院是可以先不好好探究我是否違法,
對方的證據和說法是否正確,
雖比較沒錢的人,就一定比較不適任的方法嗎?
提出一張起訴狀,也沒有經過言詞辯論,
我寫了答辯狀和提出證據,還要求對方提出證據,
兩造內容南轅北轍,
也就沒有要求補證或說明,
所以對方從此沒再提出任何答辯,
故法院就先選擇一個最傷害人民的方法,
社工訪視的條件是沒有SOP嗎?
Update 2:
監護權在我這,但男方2年未來看小孩,卻胡亂說八道、捏照事實(例如據聞我失業、我惡意阻止探視,實際連要求探視都沒等等.....),實際上是覬覦小孩的教育金,我只是生氣法官,提告可以出一張嘴,連舉證的東西都沒有,當庭我有要求他們拿出證據,只是一直鼟到法官嚷嚷說要公權力介入,難道不能先對質,我都有拿得出我清白證據的物證,以法律的適合性和必要性原則,是否有失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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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2-11-06T03:45
at 2012-11-06T03:45
法官審定離婚夫妻未成年小孩監護權之更定,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於民法第1055條之1定有明文,故而此案法官審查裁判之程序,並無違法之處。法官審理未成年小孩監護權之歸屬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可參詢子女本身之意願取向。通常小孩只要滿7歲以上,通常法官都會傳喚小孩出庭應訊的。因此法官傳喚妳的小孩上法庭,也是合情適法的,並無不當之處。
依民事訴訟法第437條之規定: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又依民法第440條之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如果妳對一審法官之判決,認為有不查、不公之處,不服一審法官之判決時,可依上述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接到判決書後,二十日內具狀敘明理由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官之審判,依規定擁有自由心證之權力,判決是否適當,見仁見智。當事人若對判決不認同有不服時,自可依救濟之規定,依法提起上訴。若要以法官不適當之判決,來訴求國賠的話,依目前法律實務上之認定,恐怕是很難如願的。所以說此案妳想申請國賠,應該是不會成立的。
若妳要依法提出上訴,所對抗的是法院的法官,不是孩子的父親,因此妳若經濟允許,最好是能夠委任專業之律師,代理訴訟,以祈能獲得較為有利之判決。如果妳的經濟不佳,無力聘請律師的話,妳可以求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網址: http://59.120.201.217/legal/index.htm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By Rebecca
at 2012-11-04T17:40
at 2012-11-04T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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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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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2-11-04T16:02
at 2012-11-04T16:02
不然民法1055條之ㄧ 就明定要求需社工訪視
及其他相對狀況
所以法院查詢板大資料為合法
至於雙方狀況誰適合
就看相關評估報告
By Andrew
at 2012-11-04T04:16
at 2012-11-04T04:16
這情況你若給對方查出病例,就又會男方提出改立監護人訴訟並有勝算機會:
所以 自己更應清楚『活在當下』,既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法院當然有職權私下調查你的財產資料,既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或宣告人財產都要灘在陽光下,
這是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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