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魚苗放生起衝突!! - 生態環境討論
By Ophelia
at 2008-03-09T03:06
at 2008-03-09T03:06
Table of Contents
原文恕刪...
針對放生問題
小弟查閱了現行法規
將與放生議題有關的法條列出
個人覺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部份比較沒有問題
但是動物保護法的部份似乎有點模糊
(棄養 = 未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漁業法更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或許可以把被放生的生物看作"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
(放吳郭魚會把原生魚種吃掉 所以"有害" XD)
而"水產動植物移植"或許也可以用來規範魚類或是龜鱉的放生行為
但仍需要主管機關作出詳細的規定就是
本身不是學法律
還請各位幫忙補充 指正
也希望多聽聽大家對的意見
集思廣益
或許作為將來立法機關催生(或修正)相關法令的參考
相關法條 (來源http://law.moj.gov.tw/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32條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6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第二~五款略)
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略)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第三~十款略)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漁業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第6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四款略)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第六~八款略)
--
針對放生問題
小弟查閱了現行法規
將與放生議題有關的法條列出
個人覺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部份比較沒有問題
但是動物保護法的部份似乎有點模糊
(棄養 = 未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漁業法更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或許可以把被放生的生物看作"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
(放吳郭魚會把原生魚種吃掉 所以"有害" XD)
而"水產動植物移植"或許也可以用來規範魚類或是龜鱉的放生行為
但仍需要主管機關作出詳細的規定就是
本身不是學法律
還請各位幫忙補充 指正
也希望多聽聽大家對的意見
集思廣益
或許作為將來立法機關催生(或修正)相關法令的參考
相關法條 (來源http://law.moj.gov.tw/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32條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6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第二~五款略)
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略)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第三~十款略)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漁業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第6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四款略)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第六~八款略)
--
Tags:
生態環境
All Comments
By Kristin
at 2008-03-10T23:42
at 2008-03-10T23:42
By Belly
at 2008-03-12T20:18
at 2008-03-12T20:18
By Caroline
at 2008-03-14T16:55
at 2008-03-14T16:55
Related Posts
挪威科學家警告:今夏北極冰帽可能全面 …
By Rosalind
at 2008-03-09T01:27
at 2008-03-09T01:27
[新聞] 日捕鯨船槓上保育團體 發彈警告
By Susan
at 2008-03-09T01:26
at 2008-03-09T01:26
地球,急診室
By Valerie
at 2008-03-09T01:16
at 2008-03-09T01:16
[新聞] 魚苗放生起衝突!!
By Catherine
at 2008-03-09T01:02
at 2008-03-09T01:02
5月台灣參加2008年全球綠人(The Global …
By Queena
at 2008-03-08T22:53
at 2008-03-08T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