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日本離婚時的財產處理 - 日本
By Xanthe
at 2014-10-24T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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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不像台灣對於夫妻財產制有明確的法條規,對於婚姻中增加的財產只大略的算在共
有財產內,由夫妻針對日常生活所需自由意定支出。這多少有表示日本人不願與家人太過
明算帳的民族性,但等到離婚時要處理時就麻煩了,以下僅提供與最常被人問到的:與日
本人離婚時會出現的財產問題的簡單的清算方式。
1財產分與:
A.規定在民法中,得分配之財產為夫妻婚後所增加之財產。按判例來說不動產丶
存款丶動產丶股票丶國債丶退休金等等均列入分配計算內,唯因繼承而增加
之特有財產不列入夫妻共同打拚所增加之財產範圍內,故而不列計算。但是如
果是買彩卷的話,在日本判例中大部份是要拿出來分的(這點個人持懷疑態度)。
另,分配的比例來說,明面上都會和你說:五五分,但在判決及實務上如果不
是雙薪家庭而是由丈夫單獨賺錢的話,大致上都是四六分,女四男六。
B。扶養費:這個不是一定能請求到的,主要是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有謀生困難且造
成婚姻破綻(離婚)之原因不在其身上=不是有責配偶,才能請求。此費用不是無限
延長而一定期間或原因而消滅之,諸如元配找到工作或是再婚等理由而停止,其
金額也是由離婚時有謀生能力之一方的收入算定之。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不能在
協議離婚時取得此金額,進入訴訟時請聘請一個好律師,來幫配偶本身爭取看看
,不然一般自己跳出去常會無功而返
2慰謝料:這主要基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而派生之精神損害賠償金。由對於離婚無責
任之一方向有責配偶(暴力丶出軌)所請求之。一般來說,常看到請求個
上百萬至上千萬不等,但實務上和個人看過的判決來說,也不過是一百萬
上下最多不快二百萬罷了。
因為日本的慰謝料(精神損害賠償金)不像美國是為了懲罰加害者,僅是
由判例中延伸而出的不明確的法條規定,故而法院為裁判時也僅是依照判
例梢加貼補之。
3年金分配:在日本成年要加入國民年金,通常來說是一起算定,而離婚時會將夫妻二人
的年金再做計算,這點也是需要稍加注意的。
4孩子的養育費:孩子於未成年前之養育費是由雙親共同分擔之,而離婚時取得親權者,
得向有經濟能力之元配請求一定比例(視二人經濟狀況,自由約定,
意定不成由法官裁定),此筆金錢主要是為保障孩童,故而即使取得
親權之一方再婚仍得持續請求之,唯若約定或裁定後雙方之經濟能力
發生重大變故時,得再行約定或請求法院裁定變更之。
以上,大略的部份就是這樣,至於其他身分關係的變化,則視個案要求有千變萬化,
故而就省略不說。
--
上や
我れ君と相知り 長命 衰えうること無からん欲す
山に陵無く 江の水 竭くるを為し
冬に雷 震震として 夏に雪雨り
天地 合すれば 乃ち敢えて君と絕たん
--
Tags: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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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4-10-29T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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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4-10-29T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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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1-02T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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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1-05T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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