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可能讓遺產分割協議不成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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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0-01-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有關我們家的事
我想對許多法律的前輩來說這是老掉牙的事
大概就是兄弟姐妹為爭財產不擇手段吧
我知道會有人談家和萬事興
只是對方採取的手段非常難看
讓人呑不下這口氣
父親過世後基本上有數筆不動產
和現金
目前我的想法是
不和他們談遺產的事
也就是不蓋章
全面不配合
反正過六個月後罰錢就罰錢
罰也不是只罰我一個
就我所知
16年後會被不動產會被拍賣
到時再談
只是不知實際上是否可行
已更新項目:
有人問我是不是女兒
我不是
我是獨子
還有2個姐妹
說就說吧
反正沒什麼見不得人的
我爸身體建康時就開始叫我管理財產
我爸生病快20年
都是我在照顧
花費的精神心力那也不用多說了
當初我照顧我爸時他們都沒意見
我爸一過世
這2個姐妹就開始對親戚數落我照顧期間不是之處
然後要求財產依法律辦理均分,一人分三分之一
甚至說我爸生前指示不平分就「告我到底」
令人生氣
我知道在法律上規定男女平等
但這些女的實在太過分
另一方面
我也看不下那些姐夫沾沾自喜的嘴臉
所以有此問
2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地政士志工先生的回答
如果對方只是貪心
要分3分之1的財產
我看在已往生父母的面上
會認了
只不過對方實在欺人太甚
在習俗中,男生因有香火的問題
原本就會分的比較多
這2個嫁出去的女兒怕家族長輩說話
非要把我抹黑
幹,我照顧我爸爸如果這麼差
當初你們為什麼不把他接走
再者我和我太太都有固定的工作
將來也都有固定的月退休金
目前又無子女
妻子和自已名下都有房子
父親留下的遺產
對我來說
「我一生該用不到那個區塊的錢」
但對方居然連「我父親說不平分就要告我」這種話都說的出來
讓人嚥不下這口氣
有辦法不讓他們乘心如意嗎?
最少讓她們費盡時間精力
必要時我這分不要都可以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0-02-03T21:43

您好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很遺憾無法就繼承事宜談妥,謹將目前法律相關說明如下,希對您有所幫助
倘無法辦理協議繼承=亦即一般俗稱的分割繼承,僅需要不提供印鑑證明且加蓋印鑑章即可(戶籍謄本繼承人均可係戶政事務所查調取得),但申辦繼承亦有其他方式為之(公同共有繼承、平均繼承等方式)
A.首先應該釐清申辦繼承期間期滿,未依法申辦繼承登記而最快係16年又3個月方產生標售的問題(係國有財產局)而非拍賣(拍賣係法院、民事執行處、公正第三人等單位)
B.未辦妥繼承登記係無法處分待不動產的(民法第759條參照),且將產生本稅以外的罰鍰、滯納金、利息及登記費罰鍰等不必要的支出(土地法第67條、73條及73條之1等條文參照)
1.請留意申辦繼承之時間,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繼承登記,故自繼承開始起最快共計16年月3個月將會被『列冊管理』且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倘標售5次均無人出價,亦將逕為登記為『國有』且如有剩餘之價款,扣除必要之費用外,亦依照應繼份將發還給繼承人,倘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證明係繼承人亦或未前往領取,則將價款提存至法院,逾10年未領取亦將歸屬於國庫(土地法第73條之1參照)
2.您父親亡故後有無留有配偶(亦即母親尚還在)?倘有,則其是否欲主張分配財產請求權?否則則答案並非如下所述!(亦即倘遺有配偶則遺產分配結果將有所不同)(民法第1030條之1至1030條-4參照)
3.您父親生前有無可預立遺囑?倘有,則請依照遺囑內容執行,且遺囑亦可以五種方式為之(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並於被繼承人死亡起方才發生效力。(民法第1189條及第1147條參照).
4.目前(98.01.23)新修法後遺產稅免稅額即有1200萬元,倘加計扣除額(b是否為重度身心障礙之人?倘是,則可再加扣500萬元)、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喪葬費用後應有約1500萬元免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第1至4款參照)
5.其他繼承人可向國稅局查調您父親之所得及遺產清單查詢遺產清單,且亦可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亦請您留意下列如何申辦繼承登記
另提供繼承及遺產分配予申辦流程供參考--
目前繼承案件由轄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且均不得跨所辦理故請您以不動產之地政事務所所轄區申辦
繼承可以四種方式為之(請斟酌為之)
a.平均繼承(各繼承人均依照應繼分繼承遺產)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參照)
b.協議繼承-分割繼承(即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則繼承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股票或汽車等或不繼承遺產)民法第1164條參照)
c.公同共有繼承(因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不願配合辦理,可由願意辦理的人代替其他繼承人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參照)
d.有預立遺囑的則應先由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土登第123條參照)
E.倘未成年應先向法院辦妥程序並取得文件方可續辦
6.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遺產即贈與稅法第40條訂有明文),故您可將此事實留存為證據,作為日後倘須向法院聲請審理恢復繼承請求權之佐證
8.領取金融機構中的存款,金融機構會要求提示相關資料,故無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免納)證明、被繼承人=您父親的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是無法領取或結清的
9.合法繼承人且繼承權遭侵害,請您留意時效(2年或10年)並請儘速向法院主張繼承權,且亦可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回復繼承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146條參照)
11.因遺產協議不成亦可改採判決分割繼承方式處理;且日後亦可改採土地法辦理多數決處分之方式處分該不動產,況您提及姐姐二人係擬依民法規定依法主張應繼份亦法律所明訂(當然就您而言照料之責在您身上,故就遺產分配對您而言顯非合理),倘辦妥繼承登記後相對人數較少的您,顯為弱勢,應否再次協商?亦請斟酌(民法第1164條、823條、824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等條文參照)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就近至地政事務所詢問亦或可再行詢問(以上係本人拙見,本人係執業地政士=坊間俗稱代書及不動產經紀人,目前亦服務於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義工迄今已有十年時間,希有助於您案件之解決)
2010-02-01 06:35:04 補充:
那請留意就不要於協議書不蓋印鑑章即可
看來以和為貴似乎希望渺茫
同時也請留意將徒增不必要之稅金以外之罰鍰、滯納金及利息
倘日後妥後日否以多數決處分利弊得失亦請一併考量清楚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0-02-03T15:46
我猜想妳應該是女兒吧
是不是繼承不均呢
法律有時候也是爭執的所在
應繼份?
到底應該是只給兒子繼承對呢
還是兒子女兒都是兒呢
哎...
拋棄繼承有時很難
卻也常是爭先恐後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0-02-02T12:01
您須告知現在情況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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