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人員的權利疑慮,幫幫我呀! - 社會議題
By Ingrid
at 2011-01-22T00:00
at 2011-01-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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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醫院擔任駕駛,這家醫院距離20公里處有個分院,每日奉指示駕駛醫院的交通車前往分院上班已三年,最近突然告知我前往分院的路程不算薪資(我是時薪制),並且說以前給你都是多算的,請問這樣合理嗎!有法規條文可查嗎!再則!依勞基法規定,時薪人員有特休假嗎!上司說沒有,如果要休假,那天就不算薪,這合理嗎!有法規條文可查嗎!
Update:
麒諭您好:
再麻煩您一下
我主管是把我的工作時間措開兩段
上午在總院(上班打卡 中午下班也打卡)
下午去分院(上班打卡 晚上下班也打卡)
前往分院的路程不算薪資
這樣的手法是不是就避開了路程不算薪資的說法
這樣也合法嗎!
在我們應徵上班時都要我們簽下類似切結書的東西
跟休假有關的內容
這樣我在法令上還站的住腳嗎!
謝謝!
Update:
麒諭您好:
再麻煩您一下
我主管是把我的工作時間措開兩段
上午在總院(上班打卡 中午下班也打卡)
下午去分院(上班打卡 晚上下班也打卡)
前往分院的路程不算薪資
這樣的手法是不是就避開了路程不算薪資的說法
這樣也合法嗎!
在我們應徵上班時都要我們簽下類似切結書的東西
跟休假有關的內容
這樣我在法令上還站的住腳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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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Valerie
at 2011-01-23T22:25
at 2011-01-23T22:25
想必您那間醫院一定是私人的診所(只是比較大規模),即使如此也要照勞基法照顧員工吧,再整理一下您的問題:
1.前往分院,只要是上班時間就需算薪資,您老闆說法不合理。
2.勞基法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勞基法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如果被凹太離譜,給你一個建議,打電話去勞工局檢舉不法吧。祝您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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