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保護令-開庭後的一些問題 - 家暴
By Connor
at 2007-12-03T00:00
at 2007-12-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太太已經離家一個月了
並在這一個月中以家暴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暫時保護令的申請
我在前幾天也到家事法院出庭
他的證據只有一封印出來的EMAIL(而且內容只有一句話...)
和"他自己打給我"的電話錄音袋和譯文(這只是他設計我的一個圈
套) 他沒有驗傷單也沒有向警察局備案
錄音和EMAIL的重點就是"我有承認我有打他"
但是我向法官解釋說我只是順著他的意 目的只是想叫他回家而已
我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對她施暴過
因為他覺得我錢賺太少 沒辦法償還他的就學貸款
所以他才向法官申請暫時保護令後想離婚並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沒辦法 她想不到比家暴更好的理由了
我有跟法官說我的身上也有我太太施暴後的傷痕
想請教各位大德...
1.這樣暫時保護令他能順利拿到嗎? 若要知道家暴是否成立需要多
久時間?
2.是不是一但他申請到暫時保護令 就一定能跟我離婚並搶到孩子的
監護權?
還請幫忙一下喔
Update:
對了 法官有跟我說要我搞清楚我太太是為什麼要離家出走
他這麼說是不是家暴就不成立了?
並在這一個月中以家暴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暫時保護令的申請
我在前幾天也到家事法院出庭
他的證據只有一封印出來的EMAIL(而且內容只有一句話...)
和"他自己打給我"的電話錄音袋和譯文(這只是他設計我的一個圈
套) 他沒有驗傷單也沒有向警察局備案
錄音和EMAIL的重點就是"我有承認我有打他"
但是我向法官解釋說我只是順著他的意 目的只是想叫他回家而已
我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對她施暴過
因為他覺得我錢賺太少 沒辦法償還他的就學貸款
所以他才向法官申請暫時保護令後想離婚並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沒辦法 她想不到比家暴更好的理由了
我有跟法官說我的身上也有我太太施暴後的傷痕
想請教各位大德...
1.這樣暫時保護令他能順利拿到嗎? 若要知道家暴是否成立需要多
久時間?
2.是不是一但他申請到暫時保護令 就一定能跟我離婚並搶到孩子的
監護權?
還請幫忙一下喔
Update:
對了 法官有跟我說要我搞清楚我太太是為什麼要離家出走
他這麼說是不是家暴就不成立了?
Tags: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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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7-12-06T05:08
at 2007-12-06T05:08
我想就以我的實務經驗,
分別就保護令、離婚、監護權回答好了,
不過會有點長,請耐心看完唷。
第一部分,保護令
我想就您的情況而言,
應該已經不是暫時保護令了,
而是一般保護令了,
所以法官在裁定時,就會比較詳細,
就情況看來,
獲得保護令的機率,大概一半一半,
因為您以前並沒有家暴的記錄,
而且您太太並沒有去驗傷,
如果法官「採信」您身上的傷也是太太造成的,
那就是互相傷害,
但是重點是如果您有承認打她的事實,
如果法官又不採信你的話,
那保護令下來的機率就較高。
至於一般保護令什麼時候才會下來,
就不一定了
但是一般保護令下來之前,
為了保護聲請人,
如果有需要的話,法院是會先給予緊急保護令的。
第二部份,離婚
離婚的話,聲請裁判離婚的要件: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您太太可能會依本條第三項聲請裁判離婚,
因此必須要先舉證您有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部份如果照您所說,您是第一次打她的話,
可能不一定會構成要件,
所以我想不會構成裁判離婚的要件。
第三部份,監護權
所以不管是否裁判離婚或協議離婚,
除非約定共有,或某方放棄監護權,
否則監護權也有可能在雙方都要孩子的情況下,
再度以訴訟方式解決。
程序上,
法官會委託社工員到雙方的家庭去調查,
通常是家扶中心的社工員,
法官會以社工員做成的報告作為參考,
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
再決定將孩子的監護權交付給哪一方。
而社工員到雙方府上訪視,
大部分需要了解的內容主要有下列幾點:
經濟能力:是否能給予孩子在教育及生活的健全。
生活環境:家裡的生活環境是否混亂,孩子在家生活是否安全。
家長品行:家庭成員是否有危險份子,父母親是否生活單純。
常有同居人虐待孩子的案件,所以這點很重要。
親子關係:孩子〈滿七歲〉的意願,孩子願意和誰一起生活。
因此就算您因家暴成立,而被裁判離婚,
之後的監護權也不一定不會給您,
可能對您較不利而已,
但是如果社工家訪時,
您能針對我上述所提的社工參訪重點做準備,
還是可以爭取到監護權的。
附註:法官問您問題,不代表任何意義,
家暴還是有可能成立。
By Yuri
at 2007-12-04T17:35
at 2007-12-04T17:35
(1):如果警急狀況可打110報案,請警察通知社會局做緊急安置,可安置15日並申請保護令請求不再被打
(2):保護令可分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緊急的狀況可申請緊急保護令4小時之內會發下來
(3):申請保護令要準備驗傷單、如沒有驗傷單可拍受傷的照片作證即使是同居關係沒有結婚也可申請,同性戀也是一樣可以聲請。
(4):叔叔伯伯等家屬關係的家暴也可聲請保護令,但如果是父子之間或母子之間,建議用愛去溝通不要用法律來溝通,畢竟親情勢割捨不斷。
(5):建議你的父母去讀一讀親子之間的書也建議你向父母表示你對他的愛。(6):保護令內容:可避免毆打騷少及通話還有遠離令等。
另一個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中心理或身體上的虐待,以及由此造成的威脅。 家庭暴力涉及的成員有:配偶、雙方以前的配偶、父母、孩子、繼父母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的其他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他們的人、 正在戀愛、已確定戀愛關係或已訂婚的人、由現在婚姻或以下婚姻而產生的親戚關係等。
施暴方
施虐者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其中的特徵包括:
脾氣暴戾,愛以暴力解決問題。
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
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
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弱。
施虐者在施暴過程中,除了毆打之外,通常會伴隨髒話等言語攻擊。事後,常會以各種理由試圖正當化施虐的原因。 在一些個案中,施暴者會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此來合理化其施虐的行為。
權力與控制
受暴方
兒童(子女):身體發展脆弱而易受傷、出生時體重過輕的嬰兒、發展障礙、遲緩或不健全,會提高兒童受虐的危險性,受虐的兒童將來亦可能變成施虐者。
女性(妻子):被毆打婦女被形容成依賴、低自尊,會有無助感;易出現憂鬱和焦慮的機率是高的。
男性(丈夫):被毆打男性會覺得失去尊嚴,由於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是強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動較遲緩、體弱多病、記憶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視為負累而遭受虐待。
兄弟姊妹:一般來說,手足暴力的程度,若沒有超過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程度,通常都不會引起研究者和社會大眾的關注。
當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體驗或是目睹暴力的經驗愈多,就愈有可能會毆打父母。也就是說視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處在各種型態的家庭暴力危險中。
希望以上的資料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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