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先生家暴想離婚可是沒驗傷沒備案 - 家暴
By Brianna
at 2008-05-20T00:00
at 2008-05-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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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5歲與先生結婚4年有3個小孩 老大老2是雙胞胎4歲了老3才6個月結婚這些期間只要爭吵他就會動手打我 但因擔心跑回娘家小孩他不讓我帶回去 也因我什麼都沒有所以受害期間都沒有去驗傷 目前他因案入獄服刑 雖然他不在身邊我可以不用提心吊膽 可是想到以前種種我晚上都睡不著甚至每天都會想到那些過去 我的生活都活在他給我的陰影裡 想請問這樣我該如何才能跟他離婚?那如果他回來要跟我爭小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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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Daniel
at 2008-05-24T06:12
at 2008-05-24T06:12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訂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以上三條相關民法法條可以幫你解答
要離婚很簡單只要你提出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或者他無法履行夫妻間之義務就可以了
只是家暴你沒有去驗傷這點有點吃虧 因為想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最好是能提出他無法給小孩完善的照顧 加上有家暴之前科 這樣才比較有利 不過利用他還在服刑 並無能力照顧這點 應該就可以獲得小孩的監護權了 至於他回來之後 如果他沒有正當的職業 那也表示他無法給小孩良好的照顧 這樣的話他也無法取得小孩的監護權
By Faithe
at 2008-05-22T00:27
at 2008-05-22T00:27
到所轄法院法律服務台詢問離婚訴狀怎麼寫?他們會提供範本,你照著範本寫,
不過離婚事由你要根據自己婚姻狀況來寫,例如:先生被判刑已入獄服刑,你就可以將此事由列入,
另外曾受家暴也可列入,還要提供相關事證(這部分可以在開庭後補上).同時寫上要爭取小孩監護權.
寫好狀紙,並詢問遞狀程序,繳納裁判費,訴訟流程.
接下來就等開庭.
先生雖在服刑,法院仍會傳他到庭進行離婚訴訟.
一審你若勝訴,對方可能會上訴,離婚可以打到三審.若最後三審判准離婚,你就可以脫離這段婚姻.
訴訟期間,法院可能會勸你們和解,以協議方式離婚,若對方同意,你們就不用繼續打官司離婚,
而是談好條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整個離婚就算完成.
你要爭取孩子監護權,依你現狀,因為先生在服刑, 根本無法照顧孩子,也無法與孩子相處,同時若孩子一直是你在照顧,你最了解孩子,因此爭取到監護權的機會很大.
另外就是離婚訴訟舉證問題,你必須舉證證明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法院才會根據證據來研判是否准予離婚,否則你只是空言要離婚,卻無合法的事由與證據,光以感情生變或曾受家暴想訴離很難,
所以前面已說過, 可提供先生犯罪入獄服刑之證據(先生故意犯罪,被判6個月以上徒刑就符合離婚要件)或是家暴的證人, 例如同住親屬.
在理由與證據充分下,才有利於你的離婚訴訟.
By Tom
at 2008-05-21T21:16
at 2008-05-21T21:16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因為他服刑.除非你沒有扶養能力.否則就會勝訴...等他出獄要來爭小孩時.他必須舉證你有未盡保護和教養小孩的義務.法院才會改判...若他要用暴力.那你可以報警處理...
By Oscar
at 2008-05-23T21:38
at 2008-05-23T21:38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一方同居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六.有不治之惡疾者
七.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得由他方請求離婚.
所以依你所述,若你要請求判決離婚,比較適合的因素就只有第三項,但你又無驗傷舉證,就會比較困難.除非你能舉證其他受虐的證據或證人,否則法律是一個講求證據的地方.而你先生的刑期多久或所犯何罪,是否有符合第十項規定.若有的話一是可因此來訴請離婚的.如果以上都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你就看看是否還有其他的重大事由以致無法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
2.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決,法院會依對於子女最有利的條件判定之.並且會參酌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尤其應注意下列事項,包含了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還有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及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還有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以在判決離婚成立後,你要取得所有小孩的監護權會比較困難,除非你能舉證擁有足夠撫養三位小孩的經濟能力或是你的親人有足夠的能力共同撫養,否則法官只會依對於小孩最有利的一方做分配判決.
By Andy
at 2008-05-23T06:41
at 2008-05-23T06:41
至於爭小孩..走一步算一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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