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暴如何訴請離婚 - 家暴
By Suhail Hany
at 2011-04-23T00:00
at 2011-04-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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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初因為老公多次家暴帶著兒子離開1年多.但有驗傷單是在1年前也只有一張...之後我到外縣市工作,-兒子並交給我娘家照顧.不幸碰到我奶奶過世大家都忙著處理奶奶的後事結果兒子不小心燙傷對方婆婆就拿這個意外把兒子帶走又拿兒子不小心燙傷要告我爸...媽來威脅我!!!要怎麼辦??那如果我要兒子的監護權對我比較有利嗎?我跟這個爛人一直要離婚他也不肯該怎麼辦????連要跟兒子講電話他們都不肯...如今到這地步.訴請離婚可以成效嗎??
已更新項目:
忘了補充
那時我兒子燙傷,他有跟我要就醫證明,我怕到時她們會誣告我爸媽
這樣的證明能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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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我兒子燙傷,他有跟我要就醫證明,我怕到時她們會誣告我爸媽
這樣的證明能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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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Rachel
at 2011-04-26T07:09
at 2011-04-26T07:09
By Suhail Hany
at 2011-04-26T13:54
at 2011-04-26T13:54
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
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尋求協助對象: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社會局、家暴中心)4.婦女團體提出保護令聲請
* 聲請人資格:1.被害人 2.檢察官 3.警察機關 4.主管機關 5.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聲請對象:法院(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保護令之種類:
* 暫時保護令(建議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書狀):再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與「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準備證明文件
1. 傷害之證明(例如:驗傷單、受傷之照片等等)2. 戶籍謄本以證明與加害人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 3.配合所聲請保護令之內容而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如遠離事由、扶養費計算依據等)4.若非本人親自申請,應附委任狀 5.填寫保護令聲請訴狀
去申請保護令對你和小孩較有保障~
到時候離不離婚婚主導權是在你手上..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寫信給我或
參考網址:
http://yongsheng.ysdet.tw/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04-25T14:29
at 2011-04-25T14:29
有家暴當然可訴請離婚,只要你把握手頭上的證據就可以根據正確的法律途徑
訴請離婚提出贍養費等!!!
前一陣子我表姐也是跟你一樣遇到同樣的狀況,之後還請全國徵信社幫忙尋求家暴幫助~這種事情一定要靠法律幫助你~!
給你些條款法律問題~
家庭暴力乃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同居關係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定家庭暴力行為乃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範之犯罪行為。 一、聲請保護令 A.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地或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B.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二、保護令保護您 當您收到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警察機關即依保護令指定之時間、地點,主動派員執行毋須再辦理申請手續。三、保護令執行範圍A.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B.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C.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By William
at 2011-04-24T22:19
at 2011-04-24T22:19
離婚分為兩種
一是兩願離婚
二是判決離婚
對方有無離婚意願
如果有
兩人簽好離婚協議書
找兩名證人簽名蓋章
談妥贍養費與扶養費及監護權
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但若是無法達成共識
只能請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無上述十款法定的離婚事由
可由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在訴請離婚的官司中須一併請求法官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
(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
審理第二庭開庭若對方還是沒有到庭
可聲請ㄧ造辯論請求判決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
By Adele
at 2011-04-23T13:09
at 2011-04-23T13:09
By Kumar
at 2011-04-27T15:38
at 2011-04-27T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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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17T00:00
急~~家暴.爭取監護權
By Daph Bay
at 2011-04-16T00:00
at 2011-04-16T00:00
家暴開立的驗傷單~如不提起告訴是否對離婚爭取監護權有利
By Zanna
at 2011-04-15T00:00
at 2011-04-15T00:00
因為被打不是第一次....這次有驗傷!!也有社會局介入
但都年輕也不是不良人士....不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