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或無形的賠償 - 社會議題
By Damian
at 2007-12-18T00:00
at 2007-1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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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吧!某一期手機帳單突然多了一筆費用,是戲谷的加值費用<但我連何時申請&加值,都不清楚;我知道的是,我從沒上網玩過戲谷>,當下打了電話,問了系統門號公司,對方回覆的是,確定是"戲谷"申請的費用,於是又打去問戲谷,證實無誤;接著我拿著收到的帳單,馬上到轄區派出所報案去。
後來,我又戲谷&手機系統門號公司打來打去,因為有取得了報案三聯單,該筆費用得以取消。
過一陣子,接到了出庭通知,找到了"嫌疑人",也去開庭了,當庭除了我以外和被告外,還有一個人,他也是同屬"嫌疑人"。主要被告,他一再撇清可能是他犯案原因,並表示,我不是第一個告他的人,幾個月來,他為了同件事,跑了法庭N次,這兩個嫌疑人都因為被查出犯案IP位置而出庭。
當下,主要被告人表示,希望能和我取得和解,法官也有詢問我,希望如何處置?並要我們到庭外談一下,再進到庭內把結果告訴她;到了庭外,他想求和解的積極態度真的是和法庭內積極撇清他犯案的可能性,成正比,不禁讓我對他的涉案程度,更加懷疑。我只對著法官和主要被告表示,我不會輕易和解,不管他是不是真的犯案人,這麼簡單和解了,都是對犯案者的輕縱和法律的輕蔑,也是對我人格的侮辱<在報案和聯繫手機系統業者及戲谷時,曾一再被詢問過>,此事可大可小,我只想針對"真正的犯案人",在證據未完全時,我的控訴不對任何人,結束開庭後,便各自離去了。
前幾天,又接到了開庭通知,想請問:不管有沒有找到真正或其他犯案人,至少,被告至今都是同一人,於法,我能向他要求什麼樣的有形或無形的賠償嗎?金額<照原價或者最多可要求幾倍>?讓他接受法律上應有的刑期制裁?可兩者並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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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法律的人進來回答!
後來,我又戲谷&手機系統門號公司打來打去,因為有取得了報案三聯單,該筆費用得以取消。
過一陣子,接到了出庭通知,找到了"嫌疑人",也去開庭了,當庭除了我以外和被告外,還有一個人,他也是同屬"嫌疑人"。主要被告,他一再撇清可能是他犯案原因,並表示,我不是第一個告他的人,幾個月來,他為了同件事,跑了法庭N次,這兩個嫌疑人都因為被查出犯案IP位置而出庭。
當下,主要被告人表示,希望能和我取得和解,法官也有詢問我,希望如何處置?並要我們到庭外談一下,再進到庭內把結果告訴她;到了庭外,他想求和解的積極態度真的是和法庭內積極撇清他犯案的可能性,成正比,不禁讓我對他的涉案程度,更加懷疑。我只對著法官和主要被告表示,我不會輕易和解,不管他是不是真的犯案人,這麼簡單和解了,都是對犯案者的輕縱和法律的輕蔑,也是對我人格的侮辱<在報案和聯繫手機系統業者及戲谷時,曾一再被詢問過>,此事可大可小,我只想針對"真正的犯案人",在證據未完全時,我的控訴不對任何人,結束開庭後,便各自離去了。
前幾天,又接到了開庭通知,想請問:不管有沒有找到真正或其他犯案人,至少,被告至今都是同一人,於法,我能向他要求什麼樣的有形或無形的賠償嗎?金額<照原價或者最多可要求幾倍>?讓他接受法律上應有的刑期制裁?可兩者並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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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Steve
at 2007-12-20T15:28
at 2007-12-20T15:28
下面的資料是教育部找到的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688001...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依該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所保護之法益,非僅個人法益,尚保護電腦的安全使用之社會法益,行為人觸犯本罪,必須主觀上具有侵入他人電腦的故意,客觀上具有對於他人電腦的重大無故侵入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無合法使用權限的他人電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有合法權限之人的同意,而進入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但是,行為人構成本罪,其侵入行為必須是屬於該條所規定的三種侵入行為之一,亦即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二﹑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之前,由於刑法尚未增定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當時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將電磁紀錄視為「動產」,因為線上遊戲中的虛擬寶物是一種電磁紀錄,故竊取他人的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隨著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的犯罪也日益增加。因此,我國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定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廢除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將電磁紀錄視為「動產」之規定,使得網路犯罪中竊取他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之相關法律爭議獲得解決。
本罪所保護之法益,非僅個人法益,尚保護電腦的安全使用及公共信用之安全等社會法益,行為人觸犯本罪,必須主觀上具有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故意,客觀上具有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電磁紀錄所有人的同意,而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但是,行為人構成本罪,必須其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的行為,造成公眾的損害或個人的損害。
網路犯罪案件,隨著資訊科技進步而逐年增多,各國均對於網路犯罪議題制訂相關規範,歐盟於 2001 年制訂「網路犯罪公約」,成為全球第一份針對網路犯罪而簽訂之國際性條約。我國在參考各國立法例後, 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定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以符國際趨勢。
對於本案之犯罪問題,建議政府有關單位及線上遊戲業者,應加強宣導竊取他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是一項犯罪行為,以免未成年人因一時糊塗觸法,而造成終身遺憾。
為防範類似本案例情事之發生,呼籲線上遊戲業者,應善盡遊戲系統管理者的責任,設計並使用適當的防護或防駭措施,並提供消費者免費使用這些措施;業者並應制訂一旦防護或防駭措施失效時,如何賠償消費者的具體辦法。除此之外,業者亦應提醒線上遊戲玩家,注意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要混淆了玩線上遊戲的娛樂目的。
此外,線上遊戲玩家,亦應善加保管個人帳號密碼,勿使用來路不明的遊戲帳號,以免不慎招惹刑責,得不償失。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一八四條:「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希望以上的資料對您有幫助
別讓那些人逍遙法外了
By Genevieve
at 2007-12-19T01:57
at 2007-12-19T01:57
(有實際收據等證明者)
至於其他精神上的損失可能較無法要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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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07-1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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