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坐牢)期間,生存該受何種待遇?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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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4-09-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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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知道坐牢期間所受的待遇,或者說在牢裡的生活、衣、食、住、(行應該沒有)、育、樂…等方面,有沒有訂定什麼標準?
聽說有人覺得坐牢比在外面生活還好,所以寧可坐牢。
Update:
看了幾位的回答和意見,大都是個人感覺或想像。
我想問的是有沒有正式的規章,規定犯人的日常生活?
例如伙食的預算每天幾元?
衣服多久洗一次?頭多久剪一次?小平頭限定嗎?
囚房的規格
總之就是個紙黑字的規章啦!
Update 2:
修正,白紙黑字
Update 3:
監獄行刑法修法草案第三條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
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置及刑罰執行之目的。
評析:
在刑事程序中可以分為偵查、審判、執行三個部分,而刑事執行屬於刑事程序中最後一道程序,而監獄人員執行職務乃屬於國家刑罰權之行使,那麼在執行國家刑罰權的過程中,受刑人尊嚴與人權應如何界定?把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放在法律位階上是有點不切實際,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有沒有侵害到尊嚴?戒護外醫時
Update 4:
所實施的預防性處分有沒有侵害其人權?受刑人請求移往居所地之監獄執行,法務部以該監已逾收容額為由駁回是不是會侵害到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受刑人接見通信時監獄予以監視、書信檢查有沒有侵害到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的基本權利?這個問題很容易處理,就是當國家刑罰權與基本權利衝突的時候,其處理方式為以國家刑罰權為主,基本權利應予以退讓,其退讓的界限在於不能影響到監獄執行刑罰的目的,此種情形顯見於監獄處理受刑人的結婚申請、移監申請等。所以在第一項前段就明確規範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部分就會有抵觸國家刑罰權的進行
Update 5:
。該項後段所稱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程度,此規定更使該項規定前後矛盾,行刑法第22條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當受刑人有該條文所定之情形發生時,監獄得視情況施用戒具,而戒具施用必會造成限制受刑人行動自由,施用戒具目的在於保護被施用戒具之受刑人以及其他人員、設備之安全,此種情形係為達成矯治處遇之必要程度,其判斷標準在于受刑人行為是否符合22條所稱之情形以及經驗法則來判斷,在經驗法則部分則為條文中所定之「虞」,虞乃是條文所稱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受刑人未必有實質的擾亂秩序,只要在客觀情形下,綜合監獄的經驗法則加以觀
Update 6:
察而認為受刑人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的情狀時就可以施用戒具。
然戒具之使用係為非常戒護,僅能使用在非常態性的情狀中。從這個地方來檢驗草案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會使得該段規定形同具文,監獄只要能提出該處分係為達到矯治目的而為之必要行為者,便可推翻前段規定。
再者,草案說明內容「監獄雖以強制力拘束受刑人之自由,但並不能剝奪其基本人權,因此,本法明定監獄人員執行權限時,應注意確保受刑人不受法律規定外之處罰以及不受有違人道與藐視人性尊嚴之對待,爰增列第一項規定,藉此保證作用,產生保障受刑人人權之功能。」此有矛盾,草案提出者忽略矯正手段均具強制性,無論是受刑人違反紀律、違反行刑法第22條
Update 7:
規定或者是監獄依據調查分類結果按處遇計劃對受刑人實施矯正手段上均俱有強制力,此一強制非僅拘束受刑人行動自由外,意志決定自由亦包括之,無論從教化制度、作業制度、衛生給養制度乃至於醫療制度上等等,監獄為達成教育刑目的,必以強制性教育方式為之,才能對受刑人為人格改造、導正偏差價值觀、培養其道德觀與責任觀念,若受刑人以監獄所為之矯正手段有侵害其基本人權為由拒絕接受時,對於監獄內部秩序維持恐有影響。
此外再以施用戒具為例,戒具之施用主要是防止管理人員利用受刑人違反紀律時,以施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例如對受刑人同時施用二種以上之戒具。然對受刑人同時施用二種以上之戒具雖然規範在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但是在
Update 8:
特殊情形下是可以施用,以受刑人暴行為例,當受刑人暴行時,監獄管理人員將受刑人帶離現場時,基於戒護安全的理由必須施用手銬,嗣帶回勤務中心時再施以腳鐐,於提帶至違規房這段期間就會施用手銬以及腳鐐二種戒具,然而此種情形在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即有規定。
承上述不難發現到,第一項條文前後段矛盾且衝突,此種修法方式前所未聞,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放前面,行刑目的放後面,此必然發生前後段衝突,後段架空前段之窘事發生,並且容易造成受刑人以本項前段規定提起訴訟,造成矯正機關乏於應付。
Update 9:
第二項規定:「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此一規定係為贅文規定,其原因可從憲法規定以及實務運作解釋。
憲法第七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文乃為平等權的一般規定,主要在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實質平等,從而產生出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實質平等,而具有我國國籍之受刑人在行刑法上的地位均為平等,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定其類別,依據調查分類定其犯別、犯次,再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擬定處遇計畫,在過程中並不會因為受刑人之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
Update 10:
、國籍、種族、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而受有歧視性對待,至於非本國籍之受刑人之處遇亦是如此,況且大法官第708號解釋理由書亦提到「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對人身自由保障規定擴張到外國人的適用,此為法律地位平等。
實務運作上: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行為時,不會因為受處分之當事人具有何種國籍、種族、宗教等而為差別性對待,這是在法治國家中所一直強調,也是平等原則之貫徹,目前為止尚無非我國國籍受刑人在監獄受到任何不平等之差別性對待。
Update 11:
第三項規定:「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置及刑罰執行之目的。」此一規定主要在於防止行政怠惰,這個是實務問題,在受刑人入監講習中均有進行,唯一不同的在於入監講習的期限、範圍並無明確規定,僅在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原則性規定,並無細節性規定,而此種細節性規定不在細則內規範而於法律位階作規範而成為訓示規定(沒做的話也沒有法律效果),與其如此倒不如在細則上就明確規範入監講習之時限、範圍、內容。
Update 12:
以上摘自
FB:
「監獄行刑法」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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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4-09-10T00:50
版大應該沒當過兵
不然 板大認為當兵比較好 還是在外面比較好
若板大認為外面比較好
入監 比當兵還更沒自由更被限制
那版大認為入監會比較好?
入監對某些人而言 不用擔心風吹雨淋 不用擔心沒有飯吃
生活規律 就這樣而已
若板大的房間是一個人睡
請板大想想 一張單人床 板大一人睡 跟與三四個人擠
上廁所 洗澡大家都在旁邊
只能坐在地上 或是只能工作 沒選擇權

板大要選哪一個
當然某些有錢人 會讓自己在裡面盡量過的好一點
但差異度還是有限

2014-09-12 07:14:14 補充:
各監所有各監所的規定
但沒有統一
除非板大去各監所內蒐集相關資料
不然 不會有完整的細部規定
若說法源依據
監獄行刑法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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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4-09-08T15:07
我想……坐監的人,應該上不了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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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4-09-10T07:36
你有看新聞的話 應該知道監獄很擠 睡覺連翻身都很難 上廁所會是惡夢
要不然在監獄像是在過窄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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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4-09-08T22:34
在裡面除了被關不自由外,其他都跟我們外面人生活一樣!沒有什麼特別的待遇?只是我們人在外面會接受到一些外來的打擊及困擾,在裡面沒有,因為裡面的作息比外面的有規律的生活,所以為什麼有人寧願坐牢也不願意在外面生活的原因~

豐胸!!有豐胸方法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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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4-09-08T00:00
豐胸!!如題~就不多說了!

我喝酒開車被機車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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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4-09-08T00:00
請問我喝酒後開車被機車撞上後來兩次調解都沒達成和解這樣我會被判很重嗎

佈告欄設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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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4-09-08T00:00
我們的主題有:性別平等教育.本土教育.環境綠化、美化.教室空間.城市.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本土教育兩個都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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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9-07T00:00
請問摔車的挫傷可以兩天換一次藥嗎~還是一定要天天換呢??因為受傷後都在家裡不會外出所以想要兩天換一次(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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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9-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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