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基法離職及不合理待遇問題及相關法律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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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4-07-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姊在某一家私人幼兒園上班擔任幼教老師已將近1年的時間,
該幼兒園老闆平日會以言語譏諷我姊,例如說明明教孩子教的很好,硬要在私下說我姊誤人子弟之類的言語,
另外再私下拆封公家機關要寄給我姊的信件,
時不時在公共場合給我姊難堪,並且不合理的拒絕我姊提供的任何幼教成果作品,因此我姊受不了提出離職需求,但是老闆因為一些因素希望我姊做滿二個月(我姊在這之前已做好離職交接給某位主任),但是基於主管這麼說我姊又留了下來,原本想說老闆會改善對他的態度,雖然後然的確稍微好轉,但直至上月底老闆繼續以言語譏諷我姊,並且提出種種不合理要求。
甚至罵我姊說,如果這樣做事隔天不要來了!(我看過~明明我姊做的作品很完美!)
我姊氣憤於隔天(29)請事假一日並表示做到31日。但是老闆來信表示,他不接受我姊請事假,也不接受他提出離職,並提出說要告他曠職!(重點是~我姊並從來沒有簽過到職合約)
試問
1.在這種不合理待遇下,我姊憤然口頭提出離職,即使沒有提供書面離職是否有效’?如果對方老闆要告他賠償損害是否有效?
2.老闆自己提出隔天不要來了的言語,我姊因此打包東西離開,是否算被老闆Fire?
3.事後老闆告訴我姊他不接受我姊簡訊請事假,也不接受他提出離職是否有違法?
4.老闆私自開給我姊的信件是否有違法?
5.我姊時常私下被這樣言語侮辱,是否就要這樣悶不吭聲,只能乖乖承受?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老闆?
懇請熟知法規的大大協助回答,本人定當感謝~謝謝~^^&

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4-07-11T09:05
首先恭喜你姊沒有和老闆簽契約,
既然沒有契約,
只要你姊沒有故意破壞公司任何東西,
老闆都無權向你姊要求賠償。
就算因為你姊請假,
老闆要調其他人加班或找人頂替等,
這些都是他在經營上的經營風險,
無權轉嫁到勞工身上。
如果他要到法院告你姊故意破壞公司的東西,
他也必須附上具體事證,
且法院有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誰負舉證責任誰就敗訴,
因為他要想辦法舉證你姊是「故意」的,
至於「故意」要怎麼舉證,我也不知道,
畢竟你要想辦法對人的行為做「故意」的定義,
且要能說服法官。
在訴訟期間順便收集他告你姊的資料,
在法院判定他「敗訴後」,再反過來告老闆「誣告」,
要求上法院期間所花費的所有交通費、不能工作時間的工資、精神損失等。^0^
千萬不要被他要告你的動作給嚇到,
這些都只是在唬不懂法律的人。
現在科技發達,
請你姊只要老闆靠近她講話,
就到人多或有人證的地方,
並立刻拿出手機,打開錄音功能,
(如能攝影那更好,發揮小太陽花精神^m^)
並對老闆說:「X年X月X日X時X分,現在開始我們雙方的對話通通錄(影)音,如有違法事證依法處理。」
當然你姊回話千萬不要動氣,口氣要和緩,^^
老闆的語氣、言詞、動作如有任何「恐嚇」、「威脅」等之詞,
要裝出很害怕的樣子,或求饒求情的樣子,(但演起來可能會很累、很假)
畢竟構成「恐嚇」的關鍵,
要是言詞、行為等令當事人「心生畏懼」,
你和老闆嗆來嗆去,就不構成「心生畏懼」,
且人多的地方還有旁人為證,
之後再向警察局備案,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畢竟這種勞資爭議,一般很可能被吃案,
或是推給勞工局,不以「恐嚇罪」處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不管怎樣勞工都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雖有否決權,
但只要勞工有告知,並依公司內部規定填寫申請單,
1年不超過14天,雇主也只能扣你的考績,不能再額外扣錢。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你姊也可以說是要請生理假,且這是不用舉證的,
算是女性的特權,男性就沒有。T_T
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依一開始說的攝影或錄音,收集所有具體事證及人證,
向勞工局提起性騷擾申訴。
「侮辱」只有在公開場合才構成「公然侮辱罪」,
所以才會請你姊與老闆對話時在人多的地方。
至於離職,只要有告知,並依公司內部規定填離職單,
老闆不準,是他的事,你姊已善盡告知道義。
就算你姊離職沒有事先告知,
只要沒有相關書面契約規範,
跟本就不違反任何法令。
勞基法「預告」的責任規範的是「雇主」,非勞工,
只要沒有契約規範,
勞工做不做預告及工作交接,
都只是「道德」問題,而「非法令規定」。
或是你要向勞工局申訴公司違反勞基法,如:
1.第7條,勞工名卡未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第22條,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任意扣薪或不發薪資之一部分)
3.第23條,工資未按時給付,並保存工資清冊五年。
4.第24條,未依規定給加班費。
5.第30條,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未保存一年。
6.第32條,超時工作加班。
7.第37條,國定假日未放假。(如1/2、2/28、3/29、4/4等都要放假)
8.第38條,工作1年以上沒有特休假。
只要公司有違反上面任一條,
你姊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也不用預告老闆。
但記得要申訴公司,
否則很難說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如果公司有扣薪或不發薪的情況,
可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勞工局發文給公司,給付工資,
畢竟勞工局對勞工而言算是免錢又合法的討債公司。^0^
2014-07-11 02:32:14 補充:
補充:
請「事假」雇主雖有否決權,
只要1年不超過14天,
雇主否決也不能改成曠職。
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沒有「勞工請生理假,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
所以請生理假不需要證明文件,雇主也無權要求。
但原本的性別工作平等目的,
可能導致更不平等。=.=
老闆違反性騷擾可以申請相關精神賠償,
金額看你們怎麼談,或上法院看法官怎麼判。
這是勞動部申訴信箱,寫一寫就會轉到主管地方機關去辦。^^
http://kmvc.mol.gov.tw/qDocPCas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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