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陸新娘身份證 - 社會議題
By Hedda
at 2008-12-06T00:00
at 2008-12-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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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陸新娘六年就可以到拿身分證確定嗎?
再新聞上看到一次,就在沒有講了.
再新聞上看到一次,就在沒有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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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Brianna
at 2008-12-06T04:25
at 2008-12-06T04:25
以下提供新聞稿讓您參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2號15-18樓 電話:23975589轉聯絡處 電傳:23975294
本會網址:http://www.mac.gov.tw/ 民國97年11月21日編號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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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於今(21)日接見婚姻移民團體代表新聞稿
關心大陸配偶待遇問題,陸委會說明修法方向
陸委會賴幸媛主委今(21)日接見移住/移民修法聯盟及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代表,就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制度及在臺待遇問題,說明目前政府相關機關辦理情形及修法方向。
反歧視、民主國家法治、不讓非法入境三項原則
賴主委表示,陸委會就大陸配偶制度之調整,係秉持「反歧視原則」、「民主國家法治原則」、「不讓非法入境、假結婚者阻礙合法移民的權益原則」三項原則來修正兩岸條例。重點包括:
一、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修正為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並通過面談後,毋需申請許可,也毋需等待兩年,即可在臺工作。
二、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時間,從現行8年縮短到6年。
三、有關大陸配偶強制出境部分,增訂強制出境大陸配偶前召開審查會之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之限制。
五、有關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將現行需依父親設籍地區之規定,改為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有關上述條文之修正,陸委會將於近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之法案,陸委會一定會積極推動,以更落實保障大陸配偶在臺生活之權益。
修正數額表,定居不設數額
另外針對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定居數額及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問題,賴主委感謝內政部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之數額予以取消,同時也取消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需滿5年,始得申請大陸前婚子女來臺定居之規定。內政部已完成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
修正子法,放寬大陸親人來臺探親及探病之規定
此外,對於不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陸委會也已協調內政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包括放寬大陸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得來臺探親或探病、通盤檢討有關撤銷或廢止大陸配偶居留許可之事由(例如因家暴而離婚、配偶死亡等情形),以及修正面談管理辦法,改善面談制度等。
放寬結社權、收養子女規定列為下一階段研修重點
對於外界所關切之大陸配偶其他權益事項,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包括大陸配偶結社權,以及國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不得再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等規定,尚須協調相關機關解決,陸委會亦已列為兩岸條例下階段研修重點,並秉持追求「合乎人權、社會公平」原則,將各界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以使大陸配偶制度能更為完善。
修法保障大陸配偶權益,並非開放大陸人民入臺工作
陸委會特別強調,本次修法係為保障大陸配偶權益,並非部分媒體報導「大陸人民入臺可工作」,與事實完全不符,併予澄清說明。
2008-12-11 20:56:54 補充:
2008.12.11今天的新聞稿~
賴幸媛:修法放寬大陸配偶制度的相關規定,是政府落實人權保障的一大進展~陸委會今天在行政院院會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重點包括全面放寬大陸配偶的工作權、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取消大陸配偶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產新臺幣2百萬元的限制,以及增訂移民署在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陸委會也已經協調內政部修正數額表及相關子法規定,取消大陸配偶定居數額限制及放寬探親探病等規定。
2008-12-11 20:57:12 補充:
一、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修正為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並通過面談後,毋需申請許可,也毋需等待2年,即可在臺工作。
二、身分證權採階段性調整,取消「團聚」2年的規定,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現行8年縮短到6年。
三、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強調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2008-12-11 20:57:24 補充:
陸委會特別強調,針對本次修法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為6年後,對於目前在臺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之前已在臺團聚的2年時間,本修正草案亦規定可納入併予計算。
陸委會表示,針對外界關切大陸配偶定居數額(1年6千人)的限制,內政部已提出數額表的修正草案,取消定居數額的限制,同時也刪除大陸配偶須設籍滿5年始得申請其前婚姻之子女來臺定居的規定。
陸委會也指出,對於不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陸委會已經協調內政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包括放寬大陸配偶之大陸親屬來臺探親或探病、通盤檢討有關撤銷或廢止大陸配偶居留許可之事由,以及修正面談管理辦法,改善面談制度等,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之權益。
2008-12-11 20:57:29 補充:
陸委會強調,本次修法,對大陸配偶工作權、身分權、財產權等提供更完善保障,希望促進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具有正確健康的態度,從大陸配偶在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及配偶身分應有的基本生活權益,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調整修正,以逐步消除國人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並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使兩岸婚姻家庭能夠更加幸福及美滿。
By Zora
at 2008-12-06T14:49
at 2008-12-06T14:49
By Hedwig
at 2008-12-09T21:10
at 2008-12-09T21:10
故尚未確定, 何時實施也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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