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酒後駕車的刑責? - 社會議題
By Liam
at 2008-12-13T00:00
at 2008-1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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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參加有人婚宴,因親朋友好相聚,不覺已喝下多杯,之後堅持自己開車返家。惟因酒精作祟,視力模糊,自後追撞同向的機車駕駛,至當場死於非命,而座在後座之朋友亦因而右大腿摔斷,無法復原,小白見已闖禍,並未停車察看,反而加足馬力,飛速逃逸。小白事後,經酒測,其酒精濃度為0.6毫克。小白之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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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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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8-12-16T02:53
at 2008-12-16T02:53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依所測酒精濃度高低,可處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罰款,並當場將車輛移置保管及吊扣駕照一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警察等人員,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肇事逃逸
所牽涉到的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二八七條規定,過失傷害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故必須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行為始受追訴。
交通處罰條例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By Agatha
at 2008-12-14T07:29
at 2008-12-14T07:29
酒駕每公升0.55或0.11以上已第35條第一 二項第一款 腳機車
45000~~52500元 小型車49500~~57000 大型車52500~~60000(纍
犯依培數再罰款無照駕又酒駕60000以上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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