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荷蘭同志家庭來台 - 文化差異
By Annie
at 2008-01-10T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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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rgn_spouse 看板]
作者: makiyolo (盛夏夜銀河206天窗下星空) 看板: Frgn_spouse
標題: 期待荷蘭同志家庭來台
時間: Thu Jan 10 16:23:40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nicepengpeng&article_id=3705004
日前黃偉哲委員有一件陳情案,找我幫忙,
是有關我國外交部拒發荷籍同性伴侶來台的依親「居留簽證」。
我先說明,同性結婚在荷蘭是合法的。
陳情人與伴侶都是荷蘭籍,他們在荷蘭是「公正註冊合法伴侶」。
陳情人應邀來台從事學術研究,所以有居留簽證,
他希望比照「外籍配偶依親」規定,
為伴侶申請長期居留簽證,卻遭到外交部領務局拒絕,
只給短期停留簽證。
領務局認為,本案陳情人的關係,
並不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之婚姻行為」,
不合乎「配偶」定義,
但官方予以通融酌情發給最常時限180天的停留簽證。
為此我和黃委員拜訪外交部黃部長,
我認為應可藉由外國合法同志伴侶的個案簽證,
來配合法務部「人權法草案」 中,傾向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政策方向;
但黃委員向部長表示,本案視為個案處理即可,
陳情人若不符合本國法律規定,請外交部給予書面說明
「礙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同志婚姻關係,
故只能發予最長期的停留簽證」,
請當事人接受已核發的停留簽證。
對於黃委員的看法,我無法接受。
我認為該案不會是單一個案,往後一定有更多類似案件,
我當面請教部長,依照領務局的邏輯,同理而言,
一夫多妻制在我國是非法,但在回教國家為合法,
如果這「多妻」要申請來台依親,
試問領務局依據什麼規定來決定要不要核發簽證?
又核發哪一種簽證才稱得上適當?
我們的邦交國中,多數是合法一夫多妻的國家,
若國王帶眾嬪妃來台參與雙十國慶,
我方有能力拒絕嗎?
針對這個陳情案,我們曾經邀集相關部會,召開過協調會,
會中法務部表示,今年六月已將「人權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核,
該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
「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其合法權益應予保障。」
將同志權以法律明定之,
從這裡可以看出法務部開放的善意,
同時台灣同志議題逐漸受到社會正視,
這些都應是社會的一大進步。
回頭再看這個陳情案,
陳情人與其伴侶,在荷蘭有合法伴侶身份,
來台也是為了團聚共同生活,
符合我國民法中,配偶互負同居義務的精神。
只要陳情人能提出相關證明,證實合法伴侶身分,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持外國護照,且擬在我國長期居留者,應獲發「居留簽證」才是。
如果我是外交部長,我會用「尊重荷蘭法律」的理由,
大方地核發居留簽證,表明政府的開放態度,
為台灣同志權合法化運動鳴槍起跑,
對未來法律的修正,也具有帶領的效果。
我相信這類案件未來一定隨著國際社會發展而級數增加,
在台灣只是沒有浮出檯面,或者申請遭拒後消極接受,
這樣的弱勢團體更應該受保護,其權利義務應等同異性組成家庭者,
因此我認為必須從根本面檢討,從政治及政策面重新檢驗、修正,
展現不同於國民黨過去保守作風,
才符合民進黨過去積極開放與重視人權的主張。
做個「友善同志」的東方國家,一定具有國際級的吸引力。
--
作者: makiyolo (盛夏夜銀河206天窗下星空) 看板: Frgn_spouse
標題: 期待荷蘭同志家庭來台
時間: Thu Jan 10 16:23:40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nicepengpeng&article_id=3705004
日前黃偉哲委員有一件陳情案,找我幫忙,
是有關我國外交部拒發荷籍同性伴侶來台的依親「居留簽證」。
我先說明,同性結婚在荷蘭是合法的。
陳情人與伴侶都是荷蘭籍,他們在荷蘭是「公正註冊合法伴侶」。
陳情人應邀來台從事學術研究,所以有居留簽證,
他希望比照「外籍配偶依親」規定,
為伴侶申請長期居留簽證,卻遭到外交部領務局拒絕,
只給短期停留簽證。
領務局認為,本案陳情人的關係,
並不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之婚姻行為」,
不合乎「配偶」定義,
但官方予以通融酌情發給最常時限180天的停留簽證。
為此我和黃委員拜訪外交部黃部長,
我認為應可藉由外國合法同志伴侶的個案簽證,
來配合法務部「人權法草案」 中,傾向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政策方向;
但黃委員向部長表示,本案視為個案處理即可,
陳情人若不符合本國法律規定,請外交部給予書面說明
「礙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同志婚姻關係,
故只能發予最長期的停留簽證」,
請當事人接受已核發的停留簽證。
對於黃委員的看法,我無法接受。
我認為該案不會是單一個案,往後一定有更多類似案件,
我當面請教部長,依照領務局的邏輯,同理而言,
一夫多妻制在我國是非法,但在回教國家為合法,
如果這「多妻」要申請來台依親,
試問領務局依據什麼規定來決定要不要核發簽證?
又核發哪一種簽證才稱得上適當?
我們的邦交國中,多數是合法一夫多妻的國家,
若國王帶眾嬪妃來台參與雙十國慶,
我方有能力拒絕嗎?
針對這個陳情案,我們曾經邀集相關部會,召開過協調會,
會中法務部表示,今年六月已將「人權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核,
該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
「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其合法權益應予保障。」
將同志權以法律明定之,
從這裡可以看出法務部開放的善意,
同時台灣同志議題逐漸受到社會正視,
這些都應是社會的一大進步。
回頭再看這個陳情案,
陳情人與其伴侶,在荷蘭有合法伴侶身份,
來台也是為了團聚共同生活,
符合我國民法中,配偶互負同居義務的精神。
只要陳情人能提出相關證明,證實合法伴侶身分,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持外國護照,且擬在我國長期居留者,應獲發「居留簽證」才是。
如果我是外交部長,我會用「尊重荷蘭法律」的理由,
大方地核發居留簽證,表明政府的開放態度,
為台灣同志權合法化運動鳴槍起跑,
對未來法律的修正,也具有帶領的效果。
我相信這類案件未來一定隨著國際社會發展而級數增加,
在台灣只是沒有浮出檯面,或者申請遭拒後消極接受,
這樣的弱勢團體更應該受保護,其權利義務應等同異性組成家庭者,
因此我認為必須從根本面檢討,從政治及政策面重新檢驗、修正,
展現不同於國民黨過去保守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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