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女同學在校外玩籃球賭赢的可以摸輸的這樣可以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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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0-10-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國中二年級男同學跟女同學在玩籃球賭赢的可以摸輸的,結果男同學赢了就摸女同學的胸,結果女同學回家告訴媽媽.媽媽說要告男同學?學校主任知道了說是男同學的錯叫男同學寫自白書.女同學的媽媽跟男同學的爸爸說.如果不告你兒子可以你兒子一定要轉校現在男同學也轉校了.可是女同學的媽媽跟男同學的爸爸要3萬元(請問大家這樣是那一方對呢!是不是要被判刑呢?女同學的媽媽可以跟男同學的爸爸要3萬元嗎!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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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0-10-14T13:40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
他組織。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
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
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
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
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
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第 8 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
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
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
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
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所以
媽媽是完全可以要這三萬元的!!!
這是實務上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0-10-13T03:46
那個男同學能活命已經算不錯了
我還知道類似情形被打斷幾根骨頭的
畢竟有誰希望用女兒的身體賺3萬元呢
如果可以花3萬元讓自己女兒避免這種羞辱.我還願意花呢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10-10-15T14:14
只能說不生一事不長一智,記取教訓囉!
能不能索取這3萬元,可以詢問法律相關人士(網路蠻多免費諮詢的好律師)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0-10-16T11:29
玩麻 ...
在玩麻 ...
我國中都沒玩過這種遊戲!!
<< 氣死我了>>
活該 !!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0-10-14T21:22
只能說
無聊到玩這種
賭輸的懲罰
未成年
動手構成性騷擾
難怪女方家長提告
=_="

請專業中醫師或中藥師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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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0-10-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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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0-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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