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恐嚇少年法庭提出刑事訴訟途徑有哪些?需要什麼 - 霸凌
By Lydia
at 2009-12-16T00:00
at 2009-12-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基隆高中的學生!
校內有所謂的出現霸凌
我的錢被班上的同學偷
但我追問下 他立刻還我
當時的我非常不悅 於是告訴了我較好的同學
但東傳西傳....
傳到霸凌的耳裡
他們心想抓到偷竊犯能申請"記功"
而帶著偷錢的同學去向教官報告!!
教官當然有找了我談!!
我把事情呈訴給教官聽.
教官覺得這只是一般的開玩笑!!
但教官我了我主觀的感受.
聽了教官一翻的言論!!
我也覺得只是個遊戲 誤會.
但霸凌找我去談
霸凌
沒被記功....直說我騙他們
要以暴力發洩他們的心情
我覺得這些人說不通 沒必要寬恕
不然相同的事會一再發生
少年法庭提出刑事訴訟途徑 有哪些? 需要什麼東西?
能請各位大大幫我嗎?
校內有所謂的出現霸凌
我的錢被班上的同學偷
但我追問下 他立刻還我
當時的我非常不悅 於是告訴了我較好的同學
但東傳西傳....
傳到霸凌的耳裡
他們心想抓到偷竊犯能申請"記功"
而帶著偷錢的同學去向教官報告!!
教官當然有找了我談!!
我把事情呈訴給教官聽.
教官覺得這只是一般的開玩笑!!
但教官我了我主觀的感受.
聽了教官一翻的言論!!
我也覺得只是個遊戲 誤會.
但霸凌找我去談
霸凌
沒被記功....直說我騙他們
要以暴力發洩他們的心情
我覺得這些人說不通 沒必要寬恕
不然相同的事會一再發生
少年法庭提出刑事訴訟途徑 有哪些? 需要什麼東西?
能請各位大大幫我嗎?
Tags:
霸凌
All Comments
By Edward Lewis
at 2009-12-17T16:02
at 2009-12-17T16:02
因為問題內容並沒有說明霸凌者是否觸犯刑法,
假定他觸犯刑法(恐嚇、傷害等),則為犯罪少年。
情形一、霸凌者12~18歲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為12~18歲者)
再根據少事法第十七條規定,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意思是,不管是誰,知道少年有犯罪行為者,都可以向該區的法院報告。
這裡的重點有二:
第一,要向該區的法院報告。如在桃園則就是桃園地方法院,以此類推。
第二,報告與自訴不同,報告只是告知法院有此類情形,並非提起訴訟。
因為我國對於犯罪少年的態度還是採取教育矯正大於懲罰的。
報告的方式如下:
a.到法院領取報告表填妥
b.直接向書記官報告,書記官製作筆錄
(擇一)
報告的內容有少年的相關資料、特徵;少年的監督權人;少年觸法事實;以及相關證據。
情形二、霸凌者犯罪後滿18歲(比如說我17.5歲時打人,滿18歲時受害人才報警)
若少年犯罪後滿18歲,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不能提起自訴(少事法65條第二項),
可以先備齊證據報警,
由檢察官調查後視情形嚴重與否,
提起公訴或移送保護處分。
情形三、霸凌者犯罪時已滿18歲
那就是最嚴重的情況,
因為18歲在刑法上已成年,
也就是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是以刑法處理。
如果是這樣的話,備齊證據直接報警即可,
會由檢察官調查,只要證據足夠,即會提起公訴。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12-19T04:56
at 2009-12-19T04:56
只要好好跟他講就好了
這種事情鬧大了其實對雙方都不好
或者如果你人脈廣的話
叫一個勢力大的人跟他談一談就好了
By Franklin
at 2009-12-18T06:02
at 2009-12-18T06:02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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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10T00:00
at 2009-11-10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