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扣薪合理嗎 - 社會議題
By Quintina
at 2008-10-10T00:00
at 2008-10-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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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公司能因業績未達目標 , 就扣業務的薪資嗎 ?
政府相關單位是否有任何條文 , 來保障勞方 .
還是 勞方永遠都是任人宰割.........
政府相關單位是否有任何條文 , 來保障勞方 .
還是 勞方永遠都是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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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08-10-14T06:15
at 2008-10-14T06:15
其中就是當初勞資雙方談定的薪水敲定後...不能隨意扣抵勞方薪資
但......若是雙方再開始工作前就達成協議...那他就扣的合理..
你的問題在第22條..其他的你也看一下吧..
第三章 工資
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工資給付之時間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五條(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By Leila
at 2008-10-14T04:43
at 2008-10-14T04:43
如果進公司前就有說了薪資有包含獎金,或是有跟業績掛勾的,那當然就會因為業績的關係而有減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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