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氣管被開罰單 - 社會議題
By Robert
at 2009-05-16T00:00
at 2009-05-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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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的排氣管被開罰單
上面寫~擅自變更車體(排氣管)責令改正~
處罰條例16條1項2款
這個要罰多少?
新的法規通過ㄌ嗎?
要重新驗車嗎?
如果要是驗ㄧ次就好ㄌ嗎??
順便一提
如果機車駕照被吊扣期間又駕駛
是罰多少?
除ㄌ罰錢
還有什麼處罰??
謝謝唷
已更新項目: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者(視同無照駕駛)
但跟越級駕駛差在哪?
可以用越級駕駛的方式去申訴嗎?
不好意思畢竟罰金差很多~~~
所以想了解多一點~~~
2 個已更新項目:
To:教主
您說單就改裝排氣管被開單是不用驗車的
但罰單上有寫責令改正~~~這意思是說只要改回來不用去監理站檢查ㄉ意思嗎??
另外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它是寫21條1項7款
那跟21條1項5款
有什麼差別??
謝謝你這麼認真回答唷
我的排氣管被開罰單
上面寫~擅自變更車體(排氣管)責令改正~
處罰條例16條1項2款
這個要罰多少?
新的法規通過ㄌ嗎?
要重新驗車嗎?
如果要是驗ㄧ次就好ㄌ嗎??
順便一提
如果機車駕照被吊扣期間又駕駛
是罰多少?
除ㄌ罰錢
還有什麼處罰??
謝謝唷
已更新項目: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者(視同無照駕駛)
但跟越級駕駛差在哪?
可以用越級駕駛的方式去申訴嗎?
不好意思畢竟罰金差很多~~~
所以想了解多一點~~~
2 個已更新項目:
To:教主
您說單就改裝排氣管被開單是不用驗車的
但罰單上有寫責令改正~~~這意思是說只要改回來不用去監理站檢查ㄉ意思嗎??
另外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它是寫21條1項7款
那跟21條1項5款
有什麼差別??
謝謝你這麼認真回答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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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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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9-05-18T11:23
at 2009-05-18T11:23
答: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十六條 第一項 第二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9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800
附註:
並應責令改正。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
問:新的法規通過的嗎?要重新驗車嗎?如果要是驗ㄧ次就好了嗎??
答:新的法規還未有通過,以現時的交通法規來講,單是因更改排氣管而被開單是不驗車的。只要交罰款就好。
問:順便一提,如果機車駕照被吊扣期間又駕駛,是罰多少?
答: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五款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機車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7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8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9600
罰款部分:(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9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1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
附註:
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
問:承上,除了罰錢,還有甚麼處罰??
答:駕照在吊扣期間是不能駕駛的,否則一旦被捉到,是會被罰款及吊銷駕照的,而且需要一年後才能重考。
問: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者(視同無照駕駛),但跟越級駕駛差在哪?可以用越級駕駛的方式去申訴嗎?
答:首先要你說明幾個問題。
第一,駕照吊扣期間駕駛雖然罰款金額與無照駕駛相同,但是因為駕照吊扣期間駕駛有涉及駕照的吊銷,所以仍有所分別。而 越級駕駛 是指持種類較低的駕照去駕駛種類較高的車輛,針對機車及相近種類的汽車而言,罰款會無較無照駕駛為低。特別在越級駕駛機車的罰款方面,只是1800元,相較於無照駕駛的6000元,差太多了。
第二,如果駕駛人同時持有 機車 及 汽車 駕照,一旦機車駕照被吊扣,同樣不可以持 汽車 駕照來駕駛 普通輕型機車,否則同樣視為駕照吊扣期間駕駛,並吊銷機車駕照。
所以,即使你是與第二點的情況相似,都無法把罰單更改為 越級駕駛。
很多朋友都不知道的常犯錯誤:
問: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含普通重機/大型重機)處分吊扣期間,可否以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
答:在機車駕照吊扣(銷)期間,即已限制使用機車的資格,縱然擁有汽車駕照亦不得駕駛機車(含輕型機器腳踏車),如有違反,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處以罰鍰新台幣6000元至9600元並吊銷重型機車駕照,且於一年後方得重新考領。
問題:(普通)輕型機車駕照吊扣期間可否用汽車駕照騎輕型機車?
答案:依交通部89年2月29日交路89字第002125號函釋:因輕型機車駕照吊扣期間不因其擁有汽車駕照而解除,再持汽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應受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處分。
問題:(普通)輕型機車駕照過期可否用汽車駕照騎輕型機車?
答案: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各款規定:領有有效汽車駕照、重型機車駕照者,准其駕駛輕型機車。
(二)如輕機駕照已過期仍憑以持用駕車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規定,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三)民眾若已取得機車駕照,應以機車駕照駕駛機車,機車駕照有效期限屆滿應換領新照。民眾雖取得汽車駕照,騎機車仍須以機車駕照為許可憑證。
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第00二一二五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
後,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
主旨:有關貴局所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
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後,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
型機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路監交字第八
八三九五七一號函。
2009-05-16 15:18:02 補充: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
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
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所指「吊扣銷各級
車類之駕駛執照」,除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
十三條分類所指之駕駛執照外,亦包括第六十一條
所准予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故重型機車駕
駛人其駕駛執照如經吊扣處分後,
2009-05-16 15:18:15 補充:
雖其仍持有汽車
駕駛執照,且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
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亦有汽、機分別執
行吊扣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規定,但其駕駛輕型機
車之資格既已依上開條例第六十八條及規則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重型機車駕照之吊扣同
時亦受吊扣處分,不因其擁有汽車執照而解除,爰
本案受吊扣重型機車駕照處分,再持汽車駕駛執照
駕駛輕型機車者,當應受上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之處分。
2009-05-16 15:18:20 補充:
惟為免爭議,宜轉請裁決機
關於「汽車牌照吊扣(銷)執行單」上對類似案件
註明「吊扣期間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以為明確。(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
第00二一二五號函)
2009-05-17 00:42:42 補充:
問:單就改裝排氣管被開單是不用驗車的,但罰單上有寫責令改正,這意思是說只要改回來不用去監理站檢查的意思嗎??
答:是的。責:斥責的意思;令:命令的意思;改正:改回正確的意思。
問:另外,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它是寫21條1項7款,那跟21條1項5款,有甚麼差別??
答:首先,請先看一下二個條款的分別: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七款
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2009-05-17 00:43:01 補充: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8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
附註:
當場禁止其駕駛。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
2009-05-17 00:43:39 補充:
所以,很顯然是警察寫錯罰單。如果罰單上沒有註明你是吊扣期間駕駛的話,也許你可以先把罰單交掉,看看監理單位是否會你的駕照吊銷。因為按照這樣的情況,有很小的機會是因為寫錯了違規條款,而你又直接把罰單交掉,而非常走運地令駕照未被吊銷。
By Xanthe
at 2009-05-18T06:37
at 2009-05-18T06:37
法規明文規定ㄌ駕駛蛇ㄇ等級ㄉ車輛就必須要有同等級或是教高級ㄉ車種駕照 <普通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除外>
責令改正ㄉ意思是.....要你先去把你所有私下改ㄉ東西全部都要再期限內改回來或是申請變更...排氣管屬於不可變ㄍㄉ項目
你若未再期限內報監理站檢驗通過.....監理站可以吊銷行照ㄉ
新ㄉ罰則目前還在交通部手上 擬定 背立法院退回拒審中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你ㄉ排氣管是不是自己改過ㄉ?是就要先把所有不是原規格ㄉ東西全部一一改回來之後再罰單ㄉ期限內去監理站自首否則......吊銷行照
是原廠ㄉ就請製造商或是進口商帶相關文件到監理站處理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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